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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日前联合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基金计提方式和额度,同时规范基金使用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矿山企业每年应按照(非)原矿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系数综合计算当年度基金,并于次年1月15日前一次性计提。二是同一矿山,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空间位置不重叠时,应按照不同开采系数分别计提基金,当空间位置发生重叠时采取“就高”原则。三是矿山企业基金账户余额超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生态修复经费1.2倍的,当年度可暂停计提基金。四是矿山企业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以及地表植被损毁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产生预防与治理修复时,可申请调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余额。五是完成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允许当年度调出基金账户余额的50%;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并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允许当年度调出基金账户余额的4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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