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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充分认识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性。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应普遍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采取措施落实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根据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目标分解总量指标,并从资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保证。尤其是大、中、小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排放二氧化硫和烟尘的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削减区域内其它污染源的排放量,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区域总量控制指标内。
2.发展清洁能源,改善能源消费结构。逐步减少直接消费煤炭,提高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逐步提高车用燃油质量和标号,加速淘汰含铅汽油,使我国的汽油尽快向无铅化、高标号方向发展。2000年已完成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积极开发各种低污染汽车,如天燃气汽车、液化气汽车、甲醇汽车、电动汽车等。
3. 推行煤炭洗选加工,控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污染。严格控制高硫高灰份煤炭的开采和推行煤炭洗选是减排二氧化硫的重要措施,规定:(1)不得再批准开采硫份大于3%的煤矿,对现在硫份大于3%的煤矿实行限产、配采或予以关停;(2)大力提高原煤入洗率。对新建硫份大于1.5%的煤矿要求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对现有硫份大于2%、无机硫含量占总硫分大于50%的煤矿,在2005年内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3)对于煤炭洗选后没有回收硫铁矿的煤研石,不能作为燃料用于发电;
4.淘汰落后生产工艺,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末端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1)国家已发布第一批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名录,提出可替代的先进工艺和设备;规定普通立窑生产水泥、化铁炼钢、平炉炼钢、横罐炼铸、部分铁合金电炉和部分水泥机械化立窑等生产工艺和设备的淘汰期限;禁止在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超过限期的,要坚决取缔。要继续取缔、关停小造纸、土法炼铅铸、土法炼焦、土法炼钵、炼硫磺等污染严重的“15小',企业,认真采取这项措施可减排放烟尘65万吨,减排二氧化硫50万吨。
(2)改组、改造地方中小水泥厂,用静电除尘或袋式除尘器取代旋风除尘器,关停小立窑等措施,使水泥企业工业粉尘除尘效率达到80%。用静电除尘取代原有电厂的水膜、旋风低效除尘,这些措施是解决当前烟尘污染的重要技术。 (3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大气污染问题,主要是严重超标排放的工业有毒、有害、有异昧的大气污染问题。
5.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椎广从国情出发,尽快开发推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配套设备过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重点领域包括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的气化和液化、烟气脱硫、转炉炼钢收尘、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
6.完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1)所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到2000年达标排放,制定实施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阶段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2)各地将排污总量指标分配到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使排污单位明确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污染源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质量要求核定的允许排放量组织生产。
(3)建立了对工业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各部门切实采取措施落实本行业“九五”环保计划。
(4)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地区由“两省',、“九市"扩大到两控区。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使其逐步达到高于治理成本,促使排污企业积极增加投入,主动治理污染。
(5)进一步加强城市烟尘控制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烟控区的标准和监测频率,配备烟尘总量计量装置。加强对除尘器等环保设备的制造、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快淘汰各种低效除尘器和原始排放浓度高的落后锅炉。充分发挥城市已有集中供热设施的作用,城市热网范围内不允许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已有分散供热锅炉应要求限期拆除。
(6)提高大气环境监测及大气污染源监督监测的技术水平,改善监测装备条件,建立酸雨监测网络,掌握“两控区"酸雨变化动态。
(7)逐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分工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施对车辆定型、生产、进口、使用的全过程污染监督管理。在全过程管理中,执行相应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准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完善老旧车报废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放的车辆予以取缔,以提高在用车总体装备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7、真展行保护全球大气环境的国际公约
我国1989年9月加入《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1年6月成为修正后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0DS)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议定书》是迄今为止最具强制性限控目标的国际环境公约。按《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期限是2010年。
随着发达国家在1996年基本停止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国之一,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按限控目标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一件非常艰巨而长期的任务。近年来我国政府以及生产和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业界已经作出很大努力,但还面临很多困难,我国要继续争取国际社会更多的资金支持,在国内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帮助下,不断强化管理,以确保限控目标的全面完成。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全球环境问题。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对一些量大面宽、环境影响较普遍的多种大气广域污染物(总悬浮微粒、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光化学氧化剂)浓度的限值制定了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以便进行管理。第一级标准是为保护广大自然生态和舒适美好的生活条件要求而应达到的水平;第二级标准是为保护广大人民健康和城市生态应达到的水平;第三级标准是为大气污染状况已经比较严重的工业城镇或工业区制定的过渡性管理标准,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健康和城市一般的植物需要应达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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