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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消息称,内蒙古拟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与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并轨。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提出的方案,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额=(调整期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为4.5%)。 动态调整后的含税销售价格(元/立方米)= 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当上游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启动联动机制,由供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足部分转到下一年度调整。 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2018年国家已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同年,我区建立了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已经形成。 2017以来全国范围出现天然气供应紧张情况,国家加大国外气的进口力度。同时,中石油等上游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分淡旺季、区分国产气和进口气对非居民用户进行不同程度的价格上浮。2017年旺季将我区非居民用气区分基量和增量上浮门站价格(上浮10%—15%);2018年旺季区分均衡量1、均衡量2、调峰量上浮门站价格(上浮20%、30%、37%);2019年淡季(4—6月)区分均衡量1、均衡量2上浮门站价格(上浮6.4%、10%),6—10月全口径气量门站价格上浮6.4%,旺季(11月—3月)上浮20%和45%。 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部署,为主动适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以保障天然气供应为目标,及时疏导上下游价格矛盾,我区拟建立“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与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并轨。 (一)上下游价格联动公式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按以下计价方式作同向相应调整,将上游价格调整因素疏导到终端销售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额=(调整期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基期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其中:供销差率为4.5%)。 动态调整后的含税销售价格(元/立方米)= 现行价格±价格联动额。 (二)当上游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启动联动机制,由供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额,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不足部分转到下一年度调整。 请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提出书面意见,于12月9日下午下班前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价费处。 联系人:杨爱黎 联系电话:0471—6659017 传真:0471—6659391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6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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