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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经省委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林业局
2019年11月19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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