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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电系统 (一)、电器设备、设施的种类:架空线路、变压器、避雷器、开关屏、电线电缆、电动机,防爆开关,接线盒等。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触电。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感知电流:1mA。(男1.1mA,女0.7mA) 摆脱电流:10mA 室颤电流:50~30mA 1、触电又分:电击、电伤,直接触电、间接触电,雷电事故、静电事故。 ⑴电击:通常所说的触电事故指的是电击,它是指电流通过人体内部,使肌肉非自主地发生痉挛性收缩造成的伤害;严重时会破坏人的心脏、肺部以及神经系统的工作,直至危及生命的伤害。直接接触电击:是指人体有意或无意与危险的带电体直接接触导致的电击。间接接触电击:是指故障状态下的电击。 ⑵电伤:即指电流的热效应、化学效应、机械效应给人体造成的伤害,往往在肌体表面留下伤痕。造成电伤的电流比较大,包括电烧伤、电烙印、皮肤金属化、机械损伤、电光眼等。以电弧烧伤、电焊伤眼等最为常见。 ⑶雷电电击:雷电又分直击雷、感应雷。在气中带有电荷的雷云,其对地电压高达几亿伏。当雷云与地面凸出物之间的电场强度达到空气击穿强度时,就发生放电现象,称为直击雷;以雷电波和强磁场感应高电压造成的雷击称为感应雷。 ⑷静电事故:静电是由两种不同物质相互接触、分离、磨擦而产生的。其电压高达数千伏甚至上百千伏,而电流却可能小于1微安。 2、电击的危害性:几十毫安的电流通过呼吸中枢可使呼吸停止,直接流过心脏的电流只需达到几十微安就可使心脏形成心室纤维颤动而死。 触电事故是电气事故中最为常见的,它往往突然发生,在极短的时间内造成严重后果,死亡率极高。 雷电的危害巨大,可以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或电气系统故障,严重者还可导致火灾和爆炸。 静电放电的火花电压高达几千伏甚至数万伏,而电流只有几毫安,它能引起爆炸和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三)、井下用电的特殊性: 1、井下巷道、机电峒室,经常有滴水、淋水、甚至大量涌水,空气相对湿度一般在90%以上,而且由于矿山地压的影响,常会发生冒顶和片帮事故。电气设备特别是电缆,极易受到砸、碰、挤、压而损坏。因此容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2、井下有些巷道或峒室温度较高,电气设备散热条件较差。 3、采掘作业,电气设备移动频繁,且经常启动,负荷变化较大。 4、井下发生全井停电时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四)、一般要求: 1、矿井是否有双电源供电(或配备能满足要求的备用发电机),主排水泵、主要抽风机、绞车等是否有备用电源(无淹没危险的不受此限)。 2、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是否直接接地,是否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为做到井下、地面供电安全可靠,必须实行井下、地面分开供电。 3、井下是否违章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告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4、电压等级是否符合下列规定:①高压不超过10000伏;②低压不超过1140伏;③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不超过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超过36伏,行灯电压不超过36伏;④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超过127伏。 5、是否坚持使用“漏电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是否装设漏电保护装置,且每天进行一次跳闸实验;过流保护:是否进行电流整定,是否使用合格的保险丝(一般按1.2倍额定电流整定,380v时额定电流一般为功率数的2倍);接地保护:电压在36伏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是否有保护接地。 6、使用和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见规程6.5.2.6) (1)、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的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高温矿床或有自燃发火危险的采区,宜选用矿用阻燃电缆。 所有电缆均应有接地芯线。 (2)、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不超过1.5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7、井下安全供电应做到: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垫川、有密封川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摆放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一坚持(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 二、提升运输系统 提升运输系统是煤矿生产的重要环节。它战线长、环节多、设备类型多、条件复杂,加之人员违章,安全设施不全、轨道质量差、管理跟不上等原因,使井下运输事故不断发生。 1、危险有害因素:⑴ 机车、矿车掉道、矿车之间无安全间隙、矿车速度过快,无声光信号,一人推多辆车、飞车等;⑵ 违章操作,矿车未挂钩或提前摘钩,造成矿车跑车;⑶ 未按规定检查钢丝绳、三连环、插销、矿车底座等连接装置,造成断绳、断链跑车;⑷ 斜井未安装防跑车装置或装置失效,造成跑车;⑸ 绞车制动系统失效,造成跑飞车;⑹ 未执行斜井“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的制度,从业人员违章搭乘矿车上下井或搭乘机车,造成摔伤、挤伤、撞伤;⑺ 司机注意力不集中,未及时减速,造成飞车或过卷等。 2、提升运输事故的危害性:⑴ 挤压、撞伤人员;⑵ 跑车、掉道伤害人员;⑶ 损坏轨道、管线、支架、设备、设施等。 3、一般要求 A、人力推车:《规程》6.3.1.5 推车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作业。 ⑴1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坡度大于10‰时,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⑵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严禁放飞车; ⑶不得在能自行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 B、斜井串车提升: ⑴安全挡、阻车器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①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②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③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④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⑵轨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扣件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接头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轨枕应捣实。巷道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⑶托绳轮是否符合要求:间距20米,并保持转动灵活。 ⑷是否坚持“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制度和按规定装载物料。斜井提升 时,严禁蹬钩、行人。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信号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5)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钢丝绳在运行中受到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断丝、直径减少,伸长等情况时,必须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是否装设下列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提升钢丝绳的检查: 钢丝绳的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人工检查钢丝绳的速度不得超过0.3m/s。每天进行一次日常检查;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钩头10m内必须经常检查。 (6)、车场之间、上车场与绞车房之间是否有保障畅通的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C、斜井人车:详见《规程》6.3.2.1和6.3.2.2及6.3.2.3和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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