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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常见的违章行为 煤矿职工中常见的违章行为有: 1、入井前喝酒。 2、携带烟草和点燃物品入井。 3、穿化纤衣服入井。 4、入井不戴安全帽。 5、入井不携带矿灯。 6、入井不随身携带自救器。 7、不接受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8、出入井不按规定走出入口。 9、不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0、超员乘罐笼。 11、乘罐躺卧、不站立和不握紧扶手。 12、乘罐、乘车嬉戏打闹。 13、乘罐、乘车摘掉安全帽。 14、乘罐时将头、手、脚伸出罐笼外面。 15、乘罐时将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罐笼外面。 16、乘坐装物料的罐笼。 17、乘坐罐笼时随意向井筒内乱扔东西。 18、超员乘坐人车。 19、乘坐人车不关门、不挂防护链。 20、乘车、乘罐笼不听指挥,抢上抢下。 21、在两节车厢之间搭乘。 22、在机车头与司机挤坐在一起。 23、人车行进中扒上跳下。 24、乘坐井下装物料的矿车。 25、乘坐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式矿车、底卸式矿车、平板车和材料车。 26、开车时不顾一切拣拾掉落在车外的东西。 27、乘车时在车内站立。 28、乘车时在车内躺卧、打盹、睡觉。 29、乘车时将身体或随身携带的工具等伸出车外。 30、在兼作行人的斜巷内行走,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31、在行人道宽度不够的大巷里行走,当车辆接近时不立即就近躲避。 32、在轨道中间行走。 33、乘猴车时不扶牢吊杆,用手触摸绳轮。 34、建井期间乘吊桶上、下不带保险带。 35、乘坐带式输送机背向进行方向或站立、仰卧、手摸胶带两侧。 36、乘坐刮板输送机。 37、在刮板输送机的机槽内行走。 38、攀扶电缆行走。 39、在井下行走时,随身携带的长柄工具扛在肩上。 40、随身携带的锋利工具刃口不戴护套。 41、横穿大巷、弯道、交叉口不执行“一停二看三通过”规定。 42、井下行走横垮正在运行的绞车道或无极绳道。 43、在采区巷道行走怀注意观察支护等周围险情。 44、在溜煤眼和下料眼下方行走。 45、在井下随着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46、在井下吸烟。 47、在井下用矿灯取暖。 48、在井下使用电炉子。 49、闯放炮警戒线。 50、擅自进入钉有栅栏或挂有危险警告牌的地点。 51、不走专门设置的过桥通道,随意钻越、跨越带式输送机。 52、在井下打盹睡觉。 53、在支护不全、不牢或有冒顶危险的地点休息或用餐。 54、上班时间打架斗殴。 55、通过风门不随手关上。 56、随便挪动井下路标或安全标志。 57、擅自拆开计量仪表封条或铅封。 58、擅自拆卸防尘设施。 59、擅自损坏风筒。 60、擅自损坏报报警、信号装置。 61、将井下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62、擅自脱岗、聊天。 63、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64、不是电气维修工擅自检查、修理电气设备。 65、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 66、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67、擅自动用井下非常仓库储存的材料。 68、随意拆卸支护紧固件。 69、击打作业时不用钢斧、钢锤。 70、发放使用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产品。 71、在井下擅自打点发信号。 72、进入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73、在井下或井口房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室。 74、井下工作人员不熟习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75、井下工作人员不知道灭火器材存放地点。 76、不熟习安全出口和避灾路线。 77、乱扔润滑油、棉纱、布头。 78、在井巷或硐室里泼洒剩油、废油。 79、在瓦斯突出矿井不佩戴隔绝式自救器。 80、不会佩戴自救器。 81、干部下井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82、不在指定的工作地点交接班。 83、交接班时情况交接的不清楚。 84、空顶下作业。 85、高温下作业。 86、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情况下作业。 87、粉尘浓度超标情况怔作业。 8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89、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迟报或不报。 90、发生事故隐患不汇报、不处理。 9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92、拣到爆破材料不上交。 93、禁忌病症人员入井。 94、不听从指挥,逃避抢险救灾。 95、井下遇险,不听从指挥有序撤离险区。 96、不熟习井下避灾知识。 97、抵制安全监督、检查,拒绝安全指令。 98、不参加班前会。 99、上班前不好好休息。 100、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 采煤系统违章行为 采煤分炮采、机采和综采。采煤方法不同其违章行为表现也是不一样的,这里主要介绍采煤系统中常见的、带有共同性的违章行为,具体包括: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无作业规程施工。 2、沿用套用旧作业规程。 3、作业规程不认真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 4、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山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5、工作面起采线(至开切眼首次开采)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工作面超越终了线开采。 7、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中的煤柱。 8、工作面遇有较大地质结构,不按规定改变支护形式。 9、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10、安全出口巷道高度不符合规定,并不设专人维护。 11、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12、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不进行压力试验。 13、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不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不进行压力试验。 14、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5、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6、工作面分上、下面(前后幅)同时开采时,错距不符合规定。 17、工作面采用下行开采时,上下分层的开采间隔时间不符合规定。 18、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不编制专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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