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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http: 时间:2016/12/15 16:55:0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点击次数:6276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部门专项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项目管理是指项目的技术论证、设计评审、跟踪监控、成果验收等业务管理和预算、决算、清算、绩效等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地勘项目管理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专家论证制、政府采购制、合同制、跟踪监控制、成果验收制。

  第五条 省财政地勘资金主要安排以下项目:

  (一)河北省地质工作急需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

  (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矿产和紧缺的战略性矿产勘查;

  (三)重要地质问题研究和找矿预测;

  (四)地质勘查管理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地勘项目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以下简称地勘处)是地勘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发布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

  (二)组织地勘项目可行性论证,编制地勘项目计划、年度预算;

  (三)负责地质勘查项目业务管理;

  (四)管理地勘项目评审技术专家库;

  (五)组织编报地勘项目重大成果和重大进展信息报告;

  (六)协助厅财务处做好地勘项目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地勘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地勘项目预算评审;

  (二)负责省财政下达到我厅的地勘项目预算管理及办理资金拨付,督促预算执行。

  (三)组织省财政下达到我厅地勘项目的财务清算、决算和财务验收;

  (四)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统一申报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监管辖区内地勘项目,并为项目实施提供便利和服务。

  项目承担单位是实施方,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地勘项目立项采用主动安排和依申请安排两种方式。

  主动安排方式,主要适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适宜主动安排的矿产勘查项目。

  依申请安排方式,主要适用于地质矿产勘查类项目。

  申报地勘项目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专门从事地质勘查和地质科学研究,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主动安排地勘项目,由省厅依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部署等提出,并向社会公告。一般采用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九条 依申请安排地勘项目,由申请单位依据年度地勘项目立项指南和所掌握的地质资料,自主申报产生。

  依申请安排地勘项目按照申报、受理、会审、技术论证和预算评审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地勘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

  专家论证包括技术论证和预算评审,由财务处会同地勘处负责组织。

  参与论证的专家由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组成,分别由地勘处、财务处负责安排。专家确定应充分考虑项目性质、申报单位和专业特长,遵循回避原则。

  通过专家论证的地勘项目,列入地勘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项目安排,依据省级财政确定的专项经费规模,遵循“急用紧缺优先、基础优先、续作优先”的原则,由地勘处从地勘项目储备库中提取。

  第十二条 地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据预算计划,遵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按规定送审。

  送审的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先经单位内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未经申报单位内部初审,地勘处不予组织设计(方案)评审。

  第十三条 地勘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通过项目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签订项目合同,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作质量和工程进度。

  经批准的地勘项目设计(方案)是项目进场施工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勘项目设计(方案)一经批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

  涉及项目工作布局、施工手段、主要实物工作量的设计变更,在预算费用不变的情况下,由地勘处会同财务处组织专家审查后,按有关要求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上述情形之外的一般性设计(方案)的微调,在预算费用不变的情况下,由项目监控部门办理变更事宜,并报地勘处备案。

  第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途撤销、中止实施的地勘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经批准撤销、中止实施的地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财务清算,处置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地勘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报送工作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不定期的成果专报。

  第十八条 地勘项目实行跟踪监控制度。承担地勘项目跟踪监控的单位,负责组织对地勘项目施工进度、质量的跟踪监控和野外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地勘项目验收包括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项目完工后,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成果报告和竣工决算报告,申请进行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

  地勘处负责成果验收,财务处负责财务验收。

  对有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地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最终成果验收之后,及时送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备案。

  第二十条 地勘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按年度进行,一般每年评价一次。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地勘项目承担单位,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下年度地勘项目。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可核减下年度地勘项目,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地勘项目经验收结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地质资料汇交手续,并做好原本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勘项目成果归国家所有,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地质勘查成果信息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未经许可,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成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地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管理文书档案和电子数据。

  第二十四条 地勘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伪造隐匿地质资料、弄虚作假和不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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