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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http: 时间:2016/12/13 15:03:3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点击次数:6022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等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立项论证、设计编制与审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和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国家外事管理对境外项目有限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项目应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管理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必须具备从事地质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规定实行项目登记备案。承担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和监理不得由同一法人单位或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建立项目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七条  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招投标、验收等环节中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建立和管理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论证和评审,提出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完成项目的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及业务推进。

  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部署项目设置总体方案,草拟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立项论证,建立和管理项目库,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审查,督促项目实施,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考评和项目验收,发布项目重大进展和成果信息等。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论证、预算审查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查工作,负责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报告、续作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项目设计、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的编制;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组织质量检查、野外验收与成果报告的初评;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杜绝发生责任事故;编制提交成果报告,对项目立项、设计和成果验收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野外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和必要条件;按规定保管和汇交各类地质资料。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条  根据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确定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立项论证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申报项目评审论证,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顺序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入库项目顺序,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财务部门汇总报厅长办公会研究。项目预算安排建议书应包括项目总体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成果资料提交时间、经费预算、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财务部门根据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的意见,综合各类项目预算安排建议,集中提请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五条  列入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的省级技术开发项目实行先实施后补助的形式,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程序报批。

  第四章  设计编制与审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批复60日内,组织编制项目设计,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第十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下达设计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  对需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的,项目设计提交单位应自收到设计审查专家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设计的修改,经项目设计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提交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复核后下达设计审批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要求组织开展工作。项目设计及其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DZ/T0251-2012)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原始资料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技术规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规划调整,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在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内,确需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履行报批程序。

  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类项目设计中涉及项目工作部署、施工手段、主要实物工作量和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变更申请,并编制设计和预算调整方案,按原立项程序报批。

  对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涉及实施区域(地点)或施工期限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仅项目施工量变化需调整预算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撤销或者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按原程序报批后,依据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预算标准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原渠道缴回。其中省全额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财务清算。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和最终验收。经批准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批复意见编写阶段性报告或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和最终验收。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设计未变更或设计变更是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报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最终验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项目设计变更是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报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省国土资源厅最终验收。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中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以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最终验收。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应进行野外验收的项目,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

  地质勘查项目在完成野外实物工作量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需提供的各项资料的整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15日内,确定验收方式和验收专家组人员组成,并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意见明确需要补充或调整野外工作量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补做野外工作,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二十七条  综合性、科研类项目在成果报告评审前,省国土资源厅应组织专家对野外记录、测试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核查。工作内容含软件开发、数据库建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完成专门测试工作,并出具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申请最终验收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成项目财务决算,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并编制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报告。财务决算应经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审查后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缴回。

  未进行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的,项目财务决算未经审查或审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不得提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最终验收。对项目成果报告或竣工报告,以及项目绩效情况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书,并评定质量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评为不合格等级的成果报告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需按照专家组评审意见限期整改,重新上报评审,且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项目承担单位自收到评审专家意见之日起60日内,完成成果报告修改或其他整改工作,经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提交省国土资源厅复核后下发审批意见。

  第三十条  评审主要依据项目设计和批准下达的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绩效目标和完成情况、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整改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三十一条  探求到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按相关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境外项目野外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并提出野外验收意见。原始资料验收应在野外验收完成后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无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并形成原始资料验收意见。

  第三十三条  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最终验收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料和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需要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经委托的实施单位应在成果报告审查认定后,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按照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施工单位负责监测和维护工作,监测和维护期一般不少于2年。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余款拨付手续,并将项目交付当地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勘查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地质勘查成果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对外发布。未经许可,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成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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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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