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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1.5事故等级 1.6适用范围 1.7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送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处置措施 4.4 现场指挥与控制 4.5 响应升级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恢复 5.1 后期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系统保障 6.2 救援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名词术语说明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从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需要出发,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规范”的矿山事故应急体系,增强本市矿山重特大事故的综合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破坏、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应急能力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首位。 1.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3.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增强预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3.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努力实现一专多能,同时加强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1.4现状及风险分析 本市区域内具有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共4座,全部为北京能源集团昊华能源公司所属,4座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520万吨,全部为国有重点煤矿,分布在房山区、门头沟区。 本市共有22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涉及石灰石矿、铁矿、白云石矿、大理石矿、红砂岩矿、叶腊石矿),分布在房山、昌平、顺义、门头沟、怀柔、密云等6个区,以及河北省迁安市(为首钢总公司的铁矿)。 本市矿山事故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煤矿均为瓦斯矿井,但瓦斯含量极低,煤层不易自燃。煤矿事故以顶板类型事故为主,也存在火灾、窒息事故和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煤尘引发的事故。 地下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引发的事故、冒顶片帮、坍塌、水害、火灾、中毒窒息、机电运输引发的事故为主;露天非煤矿山事故以爆破、滑坡、排土场垮塌引发的事故和车辆伤害为主。 1.5事故等级 依据矿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矿山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重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较大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矿山事故。 一般矿山事故: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矿山事故。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首钢矿业公司隶属于首钢总公司,位于河北省迁安市,一旦发生矿山事故需要应急救援时,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人赴事故现场,协调京冀两地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事故的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漫顶、溃坝等尾矿库事故,启动《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 1.7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企业应急预案组成。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及配套制定的相关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相关区按规定制定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单位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区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或协助区做好较大、一般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组织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担任。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矿山事故相关工作; (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4)负责本市矿山事故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具体负责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矿山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相关区制定(修订)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本市应对矿山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负责本市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1)负责矿山事故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管理工作; (12)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矿山事故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市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矿山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矿山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矿山安全知识宣传,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协助指挥决策。 (3)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做好本市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中的电子政务网络、800兆无线政务网保障工作,在800兆无线政务网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负责利用全市卫星通信网络等移动通信手段,保障矿山事故应对工作现场与市应急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区之间的联络畅通。 (4)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区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发放生活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事故应急资金。 (6)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工作。 (7)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 (8)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监督负有清除污染的责任单位清除污染,在清除污染过程中及时报送信息。 (9)市交通委:负责做好对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和受灾民众运输。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供水保障,以及现场水资源监测、调查处理。 (11)市商务委: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本部门所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矿山事故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医疗救护工作;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13)市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做好矿山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市安全监管局、煤监局:具体负责相关矿山事故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具体工作。 (15)市公安局:负责矿山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周边秩序维护等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提供事故发生地及附近天气情况并进行预测。 (17)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有关道路交通的应急保障,对事故矿区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18)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19)北京市电力公司:负责恢复、保障应急救援现场所需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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