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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三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具有保税功能,为期货合约履行保税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四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保税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保税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交易所注册的实物提货凭证。保税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实行保税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其实物交割可用保税标准仓单或完税标准仓单。 
  第六条 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保税交割仓库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保税交割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九条 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一次性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十条 经交易所批准,保税标准仓单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的价格为基准计算价值。 
  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除本条前三款规定外,保税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其他具体流程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标准仓单相关规定办理。 
  本条第三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保税仓单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格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节  保税标准仓单期货转现货 
  第十一条 保税标准仓单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按照交易所规定的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保税期转现只允许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保税期转现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照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交割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三条 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相应持仓按照协议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并向买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等内容,将保税期转现交割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保税期转现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保税期转现交割结算价作为海关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的计价基准。 
  第十六条 保税期转现申请的批准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七条 保税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四节 保税交割结算 
  第十八条 保税交割结算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五章规定的交割流程进行,并以交割结算价作为交割货款的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会员。 
  交易所向卖方开具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交割结算单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以及保税交割结算价等内容。 
  卖方应以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价作为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及时完成报关手续,并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四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该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 
  第五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二条 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保税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向交易所申请提货(出关、出境)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办理保税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保税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货主提货时,应当向保税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货主授权委托书,同时与保税交割仓库结清自保税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保税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开具保税仓单清单。 
  第二十五条 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对保税商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报关商品与数量应当与所持有的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清单保持一致。 
  第三章 铁矿石的保税交割 
  第一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流程按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税交割仓库申请注册的标准仓单应当明确对应货物为保税状态或完税状态,并对不同状态的货物分别管理。 
  第二节 保税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八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可用于期转现交割、一次性交割、交易及转让。 
  第二十九条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期转现交割和一次性交割,除本章第三节、第四节规定外,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标准仓单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标准仓单交易的具体流程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保税标准仓单转让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依据双方成交价,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客户申报纳税的凭据。《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转让”。 
  注销的保税标准仓单是由转让而取得的,交易所不为其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海关依据现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易所不为其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报关专用)等相关单证。 
  第三节 保税期转现 
  第三十一条 保税期转现的保税标准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手续费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等相关规定收取。 
  第三十二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对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进行平仓,结算盈亏;按照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形成的价格划转货款,并以该价格作为交易所为保税期转现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的依据。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保税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期转现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其他形式的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后结清。 
  保税期转现货款=申请日前一日最近交割月份合约结算价扣除税费后形成的价格×申请期转现保税标准仓单数量 
  第三十四条 保税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期转现”。 
  第四节 保税标准仓单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第四十八条对标准仓单(含保税标准仓单)和买方客户进行配对。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保税标准仓单货款=保税交割结算价×保税标准仓单数量;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交割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公布。 
  本条第五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保税标准仓单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并按照保税交割结算价给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给买方开具《保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和《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应当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一次性交割”。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其他形式的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后结清。 
  第三十七条 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交易所可以对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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