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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环保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由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等6家单位共同起草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已获批准并发布实施。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与采选过程中,排土场、露天采场、尾矿库、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沉陷区、矸石场、矿山污染场地等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中和闭矿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铀、钍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可参照执行。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闭坑矿山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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