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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矿井下供电系统的基本要求
(1)煤矿井下属于一类用户,停电会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的生产损失。
(2)煤矿井下供(配)电网不允许采用中性点接地工作方式,不允许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3)矿井电网短路容量,老矿井一般限制为50mVA;新建矿井不再作此限制(一般为100mVA或200mVA)。
(4)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使之不超过20A。
(三)保护接地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主要有:保护接地网、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连接导线与接地导线。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选用规定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173—1990的规定。矿用一般型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爆炸危险场所所用电气设备的分类。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2 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及代号。隔爆型电气设备“d”、增安型电气设备“e”、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i”、正压型电气设备“p”、充油型电气设备“o”、充砂型电气设备“q”、浇封型电气设备“m”、无火花型电气设备“n”、气密型电气设备“h”、特殊型电气设备“s”。
(3)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Ⅰ;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 Ⅰ(或Exia Ⅰ);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b] Ⅰ(或Exd [ia] Ⅰ);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工;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b]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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