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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到矿山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组按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和评分。
(三)经检查验收符合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的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授予“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颁发铜牌。
第十一条 复查程序
(一)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申请批准后12个月内,矿山企业须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2年。2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收回铜牌。
(三)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30日内,矿山企业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市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局参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市级绿色矿山企业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可申请获得市级绿色矿山创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该矿山企业创建市级绿色矿山总投入金额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复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撤销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收回铜牌:
(一)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二)企业关闭、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四)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五)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
(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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