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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堆放在矿场4年之久的上百吨锰矿粉一夜间不翼而飞,公安机关接矿主报警后,迅速出击,一天内该案告破。2011年12月2日,与他人合谋夜盗锰矿粉百余吨的张某,分赃后逃了数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1月5日,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广西桂平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46岁的中年男子张某整日里无所事事,由于手头比较紧, 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他见2009年时就露天堆放在南宁至梧州二级公路加油站附近矿场的几百吨锰矿粉,遂起贪婪贼心,经多次踩点后,见无人看管,便找到朋友张某彬(已捕)、陈某(在逃)二人密谋,把这堆无人看管锰矿粉偷走卖掉,换点钱花。经过三人一翻密谋分工,8月初的一天,张某、陈某便找到经营锰矿粉的中介曾某,联系桂林一买家后,8月12日深夜1时左右,张某、陈某和张某彬把事先雇请的铲车和大卡车叫来盗窃锰矿粉,陈、张某彬负责盗矿装车,张某负责望风,躲避矿产巡查队,当夜盗走堆放该处的锰矿粉6卡车,约107吨,拉到某乡镇一偏僻的山村隐藏,8月15日,在桂林买主到桂平后,便将盗窃的锰矿粉偷运到桂林,低价卖得赃款45000余元,桂林买主先预付了赃款10000元,剩余的赃款还未到手,张某、陈某、张某彬三人就迫不及待的到桂平城区某宾馆潇洒挥霍,之后将剩下的赃款分掉,张某分得赃款3000元。还未等剩余的赃款到手就案发了。
原来,堆放在公路边的锰矿粉,不是没有主人,因近几年锰矿粉价格回落,卖不出好的价钱,矿主欧某、朱某、陈某芬把合资开采的锰矿粉堆放在加油站附近矿场,等待价格回升后再伺机卖出。由于堆放已久,也没有太多的精力看管,就给了张某等人可趁机会。
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张某、陈某、张某彬盗窃的锰矿粉,(参照2011年8月11日的锰矿粉价格)价值人民币68000余元。公安机关侦破该案后,已将部分赃款归还给原矿主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张某与他人秘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0元以上,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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