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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这个将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新规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
对于备受关注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条例明确要求,带班负责人应按照规定次数带班下井,并与当班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负责人升井后,应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安全生产事故多源于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条例规定,煤矿企业禁止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如果因此而发生事故,不仅要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还要处本人上一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为职工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单位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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