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三年行动计划
(2011年—2013年)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2011年至2013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为契机,以预防事故为核心,全面实施“两创两强化一整治”,即创标准化矿山、创无事故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管、深化专项整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全面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一)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力争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递减10%以上,到2013年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控制在80起以内(较大事故控制在3起以内),死亡人数控制在90人以内。
(二)2013年底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划分为一、二、三级的新规定,其中达二级以上的在500座以上。
(三)非煤露天矿山全面实现分台阶(层)开采、中深孔(微差)爆破、机械化铲装、机械二次破碎,非煤地下矿山按规定建成完善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
(四)逐步淘汰、整合一批小矿山和小尾矿库,关闭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600座以上,到2013年底全省非煤矿山数量控制在5000座以内。
二、实施步骤
2011年为“基础工作年”,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和教育培训,开好局,起好步,打好工作基础。
2012年为“实施落实年”,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安全标准化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带班下井、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运用等重点工作,要求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的目标任务,在2012年内要完成70%以上。
2013年为“攻坚达标年”,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强有力措施,突破重点、攻克难点,督促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企业按期整治达标,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
1.提高新建矿山准入门槛。把符合安全条件作为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各级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矿界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露天矿山矿界不利于推行中深孔爆破,难以实现分台阶(层)开采的;(5)地下矿山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平面距离不足300米,上下有重叠交叉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安全造成影响的;(8)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9)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2.严格安全“三同时”制度。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新、改、扩建项目,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或未按规定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或未按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换证的矿山或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延期换证手续:(1)没有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或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2)2013年1月1日以后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3)露天矿山未实行分台阶(层)开采、应推行但未推行中深孔爆破、具备条件但不采用机械化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的;(4)地下矿山未建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的;(5)三等以上尾矿库在2012年7月1日以后未建成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6)未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7)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二)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
1.制定并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坚持全面推行、分步达标、先易后难、逐项突破的工作方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要分别制定工作计划、达标规划以及年度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达标任务。2011年20%以上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完成达标任务,2012年80%以上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完成达标任务。在2013年底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山或尾矿库,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严把创标质量关。各矿山企业要坚决克服为创标而创标的错误倾向,本着建立循环闭路提升安全管理模式,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绩效的原则开展创标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考评机构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云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办法》的规定,对存在否决项的矿山和尾矿库一律不得启动安全标准化考评定级程序。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山或尾矿库一律不得纳入安全标准化考评范畴:(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2)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3)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不同业主井下相互贯通的;(5)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6)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的;(7)不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2.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制定带班下井周计划和月度计划,并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企业负责人在井下现场带班,负责人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企业带班负责人要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现紧急情况,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4号令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3.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每月定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安全总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重大事故隐患要建档备查。
5.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企业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扎实开展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2011年至2012年,要围绕创建标准化矿山、无事故企业,“完善二个系统、强化三防措施、推行一个制度”,即完善生产系统和安全避险系统,强化防冒顶片帮、中毒窒息、跑车坠罐事故,推行矿领导轮流下井带班制度,深入开展地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到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整治验收工作。
2.继续开展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深化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抓巩固、深化和提高,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实现合法生产、管理规范、现场安全和“五有五落实十达标”的安全专项整治目标。2011年9月底前所有露天矿山整治达标,11月底前完成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工作。
3.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打非”与“治违”并重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工作体制机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规范矿山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建设完善“六大系统”。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全面推行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和通信联络三个系统,我省将依托云南省安全生产在线监控系统,对这三个系统实行联网;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应急需要,建设完善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大、中型和国有及国有控股非煤地下矿山要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以上五个系统的安装任务,其他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安装任务。要本着“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逐步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2012年年底前,要按照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避灾路线和安全出口畅通有效、应急预案切实可行。2013年年底前,要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自救器,督促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必须设置紧急避险设施的地下矿山,应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完成安装任务。
[1] [2] 下一页
中国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资源网http:/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交易、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转让门户网站
【免责声明】此文章仅供读者作为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出于传递给读者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文章来自于网络。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第一时间联系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资源网进行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