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⑵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⑶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⑷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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