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产能置换指标的折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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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享受中央奖补资金的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可用于产能置换,应按规定比例折减。无论是否纳入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凡申请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均按照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30%计算,计划2017-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如提前到2016年关闭,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经企业申请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按关闭退出煤矿产能的100%计算。(发改运行[2017]1448号)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以外产能进行减量置换的煤矿,不得重复领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发改电[2017]279号)根据2016年煤炭去产能“早退多奖”原则,对于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于2016年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已申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煤矿,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50%计算。2017年-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按照是否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确定置换产能指标折算比例。其中,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30%计算;不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置换产能指标按实际退出产能的100%计算。(国能综函煤炭[2017]269号) 2、已登记公告产能、未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合法生产煤矿,可根据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优化开拓开采布局,采用减少采区(场)、采煤工作面数量等方式实质性减少产能,产能实质性减少后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产能核定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部门按权限审查确认,核定结果按规定履行产能登记公告、公示程序。生产煤矿核减的产能,按80%的比例折减后,可用于产能置换。将核减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提高生产能力。产能置换方案中涉及生产煤矿核减产能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将使用核减产能的煤矿的详细情况报生产能力核定负责部门、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抄送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发改能源[2016]1897号) 3、对于历史贡献大、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转产职工安置任务重、单位产能职工比例较高的企业,在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工、未发生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安置职工人数超出全国退出产能安置职工平均水平(18人/万吨)的部分,可折算为退出产能指标(555吨/人)用于产能置换。折算的产能可作为实施方案以外的关闭退出产能使用。(发改电[2016]606号)人员安置折算的产能指标不能用于交易。(发改能源[2017]609号) 4、鼓励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减量重组煤矿不得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减量重组后核减的产能可作为减量置换的产能指标使用。(发改电[2017]279号、发改运行[2017]1448号) 5、对13类落后小煤矿,做到应去尽去,不享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可作为置换产能指标。(发改运行[2017]1319号) 6、原则上不再通过核减自身建设规模方式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发改电[2017]27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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