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名: 密码: 验证码: 1761


当前位置: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网首页矿业学堂行业标准电力标准 → 架空送电线路 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架空送电线路 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http: 时间:2009/3/23 15:30:3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5660

  架空送电线路


  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exploration and


  surveying for large crossing overhead


  rransmission line


  DL/T5049-1996


  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199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56号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 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DL/T5049-95


  该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 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1月22日


  1  总   则


  1.0.1 为使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统一技术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保证大跨越耐张段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220~500kV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的工程勘测。其它电压等级 的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可参照执行。


  1.0.3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通航大河流、湖泊或海峡等,因档距较大(一般在1000m以 上)或塔的高度较高(一般在100m以上),因此导线选型或塔的设计需予以特殊考 虑,且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的耐张段,应按大跨越工程进行勘 测。


  1.0.4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测、工程水文勘测 以及岩土工程监理等工作。


  1.0.5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积极推广新技术和新设 备。勘测成果的整理应推广使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系统。技术标准应尽量和国 际标准接轨。


  1.0.6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可行 性研究阶段勘测、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当大跨越方案确定且 条件简单时,可合并勘测阶段,但需同时满足各阶段设计的要求。


  1.0.7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除遵守本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 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一篇 工 程 测 量


  2  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


  2.0.1 接受测量任务书后,应了解室内预选方案的概况及有关专业的配合要求。


  2.0.2 根据室内预选的不同方案进行现场踏勘。当发现对路径有影响的地物(如建构 筑物、重要交叉跨越物)、地貌(如冲沟、溶洞)与图面不符时,应进行补测、修改和 调绘。


  2.0.3 配合设计人员进行实地选线。当方案未确定时,可根据要求从图上量取跨越 点间距离和高程。


  2.0.4 对推荐方案,应进行实地定线或草测平断面图。必要时应测定路径的磁方位 角或坐标方位角。


  2.0.5 对某些协议区或复杂地段,用仪器初步测量大跨越点、起迄点或测绘平面图。


  3  初步设计阶段测量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根据测量任务书的要求充分搜集和利用已有资料。搜集的平面控制点成果, 应包括其名称、等级、平面坐标和系统、高程和系统。搜集的水准点成果数量不宜 少于两个,应包括其名称、等级、高程和系统。


  3.1.2 工程负责人应编写勘测大纲和做好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工程参加人员商讨分 工和争创优秀工程措施,做好仪器工具选择、配套、检定等工作。


  3.2  定 线 测 量


  3.2.1 定线测量时,应配合设计人员现场选定大跨越两岸的塔位中心桩和耐张塔位桩。


  3.2.2 直线桩应设在便于距离测量、高差测量、平断面测量、交叉跨越测量、定位 测量和能长期保存处。桩间距离视测图需要而定。


  3.2.3 直线桩(Z)、转角或耐张塔位桩(J)、塔位桩(G)应分别按顺序编号。根据工程具 体情况,应埋设半永久性或永久性标桩。测量标桩规格及埋设尺寸按照附录A选 用。


  3.2.4 直线定线测量方法宜采用直接定线,当路径遇有障碍物不通视时,则采用间 接定线法定线。


  3.2.5 直接定线应满足下列要求:


  (1)避免后视距离短、前视距离长,相差过大现象;


  (2)以经纬仪正倒镜分中法定好前视桩桩位后,观测水平角一测回,其允许偏差 为±30″;


  (3)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2.5规定。


  照准的前、后视目标应竖直,宜瞄准目标的下部。


  表 3.2.5 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


  当前、后视距离小于30m时,仪器应严格对中、整平,照准的目标应直、细(如 测钎、铅笔尖等)。


  3.2.6 采用前视法加定直线桩桩位时,应先用正倒镜分中法定好远视直线桩桩位, 然后在其间加定直线桩。所加直线桩桩间距离,应力求均匀,且不宜过短。


  3.2.7 采用间接定线法定线时,应根据实测条件进行精度估算。其所有过渡点均应 钉立木桩,无闭合或附合条件时,应有重复测量作校核。


  3.2.8 间接定线可采用矩形法、等腰三角形法、支导线法等,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3.2.8-1、表3.2.8-2的规定。


  表 3.2.8-1 间接定线量距技术要求


  注1.当采用支导线时,导线边数不得超过四条,边长力求均匀接近,不得相 差过大。起始点与后视点边长宜大于100m。


  2.距离测量读至毫米,计算成果至毫米。


  表 3.2.8-2 间接定线测角技术要求


  3.3  平面与高程联系测量


  3.3.1 大跨越线路通过城市规划区,人口稠密区,军事设施、港口、通信、航空等 协议区,需取得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时,应进行坐标联系测量,并提供联测成果资料 。联测方法,视需要可采用图解法、导线法、交会法等。联测精度的限差值,一般 在城市规划区,塔位中心的点位误差应不大于该城市规划用图图面所示的0.6mm; 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确定平面联测精度的限差值。


  3.3.2 大跨越塔位桩高程及洪(潮)水淹没区域、洪痕点及洪水位高程的联系测量,可 采用三角高程测量或图根水准测量。联测的附合线路长度大于10km时,应采用四 等水准测量。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确定高程测量精度。


  3.3.3 高程联系测量的技术要求应按《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有关规定执 行。


  3.4  档距及高差测量


  3.4.1 大跨越段各档距间的相对误差为1〔档距(m)〕。


  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其要求精度执行。


  3.4.2 大跨越档距,宜采用光电测距仪测量。一般为对向观测各一测回。当采用同 向观测时,应变动仪器高或觇标高,共观测两测回。每测回成果取三次读数的平均值 (可不考虑气象改正),两测回的中数为最终成果。


  3.4.3 档距亦可采用三角解析法测距。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3规定。


  表 3.4.3 三角解析法测距技术要求


  注 1.用检定过的钢尺丈量基线,需进行倾斜、尺长改正。


  2.布设三角形时,基线与所求边夹角应在70°~110°之间。


  3.必须用两个图形求距,满足精度要求时,成果取中数。


  4.表中测回数指对测小角而言,对测大角减半。


  5.宜测三个角,小角不参与闭合差分配。当测两个角时,小角必测。


  3.4.4 大距越塔位桩桩间高差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4规定。


  表 3.4.4 大跨越塔位桩桩间高差测量技术要求


  注 1.l--塔位桩桩间距离(km)。


  2.当边长超过400m时,应进行地球曲率和折光差改正。改正数参照附录 B执行。


  3.仪器高和照准目标高,量取至0.5cm。


  4.垂直角的角值算至秒,高差算至毫米,成果取至厘米。


  3.4.5 直线桩桩间距离测量的相对精度应能满足该直线桩桩间1[档距(m)]的要求, 其高差测量应符合表3.4.5规定。


  表 3.4.5 直线桩桩间高差测量技术要求


  注 1.当桩间距离小于100m时,按100m计。


  2.当垂直角小于2°时,按2°计。


  3.5  平断面测量


  3.5.1 应根据测量任务书要求,确定平断面测量的范围,应用仪器施测范围内的地 物(建构筑物、道路、水系、架空物及地下电缆管道等),并注记接近路径中心线的 距离和高度。


  3.5.2 对被交叉跨越的35kV以上送电线路,必要时测绘交叉跨越分图,并注明被交 叉跨越线路相邻两杆塔的杆号、型式、杆塔高度。


  3.5.3 大跨越线路与弱电线路(电报、电话、有线广播、铁路信号线等)平行接近,经 设计估算有危险影响时,应测绘弱电线路危险影响相对位置图。


  3.5.4 断面测量,可采用视距法或直接丈量的方法测定其距离和高差。


  3.5.5 采用视距法施测时,断面点宜就近桩位施测,不得越站观测。需要临时加设 测站时,应进行正倒镜对向观测,其距离较差允许相对误差为1/150,高差较差允许 为±0.2m,成果取中数。


  3.5.6 选测的断面点,应能反映地形起伏变化和地貌特征。对于一般地形断面测量,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面断面点间距一般不大于50m,断面线应以实线连通。


  (2)导线对地距离可能有危险的地段,应适当加密施测断面点。对山脚、山谷、 断崖深沟等无影响地段可不测,断面线可中断。


  (3)导线边线下地面高出实测中心线0.5m时,应施测边线断面。其位置应以 导线水平排列间距而定。对线路中心线与边线之间的突出地形、地物,应施测其平 面位置及高程。


  (4)线路通过缓坡、台地、沟渠等或与梯田斜交时,应选测正确的边线位置。


  3.5.7 线路通过陡坡附近时,根据现场情况(一般坡度为1∶3)选测风偏横断面。风 偏横断面图比例尺可采用纵、横均为1∶1000或1∶500。


  3.5.8 当测量任务书提出可能在江(或河、湖、海)中立塔时,应施测水下断面。


  3.5.9 当水文人员要求测量河床纵断面、横断面时,测量人员应配合进行观测,并 提供原始资料。


  3.5.10 在平断面图跨越段内,应以虚线表示出50年一遇(对500kV线路)、30年一 遇(对220~330kV线路)的洪水位及设计最高通航水位、5年一遇洪水位、历年最 低水位,注明高程数据及年、月、日。


  3.5.11 大跨越平断面图的绘制,必须根据现场所测数据,按照现行图式、图例的统 一规格,准确真实地表示地物、地貌的平面位置和高度。文字符号应标注正确,图 面应清晰美观。


  平断面图比例尺,一般采用纵1∶500、横1∶5000或纵1∶200、横1∶ 2000。图式按附录C执行。


  3.5.12 大跨越线路为双回路且两个耐张塔位置与线路不垂直对称时,应提供两张平 断面图。


  3.6  交叉跨越测量


  3.6.1 交叉跨越测量,可采用直接丈量、视距法和光电测距仪测距等方法,测定其 距离和高差。


  当采用视距法测量时,以直读视距与加读三丝进行比较;若只能读出二丝时, 不得切整数。直读视距与上、下丝读数允许较差相对误差为1/200。


  对于有影响的交叉跨越,应就近桩位以正倒镜测定垂直角,其允许高差较差为 ±0.2m。


  当距离和高差观测符合限差要求时,成果取中数。


  3.6.2 若大跨越线路交叉已有电力线,应测量中线交叉点最高线的线高。当线路不 是正交或左右不等高时,应测量左右边线有影响一侧交叉点的线高及风偏点的线 高。交叉跨越杆塔时,应测量杆塔顶高及平面位置。


  3.6.3 若大跨越线路跨越弱电线路,应测量交叉点的线高。当左右不等高时,应选 测风偏点的线高。


  对一、二级弱电线路,应施测其交叉角,并注明两侧杆号、杆型、材质及通向。 当交叉跨越杆位时,应测量杆顶高,并在平断面图上加以注明。


  3.6.4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铁路或主要公路时,应测量交叉点轨顶或公路路面高 程。注明铁路被交叉跨越的里程。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尚应测绘交叉点电力线的 高程,并注明数据。


  3.6.5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房屋时,应测量边导线外15m内的屋顶高。


  3.6.6 当大跨越线路通过林区时,应选测、注记主要树种的名称和高度,并表明范围。


  3.6.7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电缆及油、气管道等地下管线时,应根据设计人员提 供的实地位置,测量交叉点的交叉角及地面高程,并注记管线名称和通向。


  3.6.8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架空索道、特殊管道、渡槽等建构筑物时,应测量交 叉点顶部的高程,并注记被交叉跨越物的名称、材料及通向。


  3.6.9 当大跨越线路交叉跨越其他拟建或正在建设的设施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指定 的位置进行测绘,并注明其名称、通向、交叉点累计距离、交叉角、地面高程、建 构筑物标高等。


  4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应根据设计确定的档距,以光电测距仪同向两测回或对向各一测回进行塔位 放样。


  对于耐张分塔中心点位的放样,应采用经纬仪正倒镜两次定向后取中。采用光 电测距仪进行同向两侧回或用钢尺往返丈量距离时,其距离允许相对误差为 1/500。两测回观测垂直角求出的允许高差较差为±0.05m,成果取中数。


  凡设计人员在现场确定的放样数据,均应有书面文字依据。


  4.1.2 各塔位桩应埋设固定标桩。标桩规格按照附录A选用。


  各塔位桩宜加定四个方向桩,并在现场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人员移交各塔 位桩、方向桩等。


  4.2  地 形 测 量


  4.2.1 测绘塔位地形图,其比例尺为1:200~1:500。图面测点间距不应大于3cm。


  当设计人员只要求测量塔基断面时,应提供观测成果或塔基断面图。


  4.2.2 测绘带状地形图,跨越水面部分可不测河床地形,图面可断开,但跨越两岸 应为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其比例尺一般为1∶1000~1∶2000。


  4.2.3 地形图的平面控制系统,宜采用任意直角坐标系统。其纵、横坐标假设数值 宜为整数(不得出现负值关系)。以线路的起始方向为0°、终止方向为180°为纵坐 标X轴;以与线路相垂直的方向为横坐标Y轴;高程系统不变。


  4.2.4 地形图图面上应表明塔位、直线桩位和线路跨越方向。若平面坐标进行联测, 需绘出所联测坐标系统的方位角。


  4.2.5 对需要进行护坡、护堤、岸边预防冲刷处理的地段,应根据测量任务书的要 求测绘局部地段地形图,其比例尺为1:500~1:2000。


  4.2.6 在江(或河、湖、海)中立塔时,应根据要求施测的范围进行水下地形测量,其 比例尺为1:500~1:2000。


  4.2.7 对水中立塔地段,应测绘1:100或1:200比例尺地形图。其面积为100m× 100m。图面上测点间距,平坦区域不得大于3cm,高差变化较大区域不得大于 2cm。


  4.2.8 勘探点定位测量,应根据岩土工程勘测人员提供的坐标或图上布置的孔位现 场定出,并提供实测坐标与高程成果。


  4.3  检 验 测 量


  4.3.1 大跨越工程终勘检验测量的项目及技术要求应遵守表4.3.1的规定。


  表 4.3.1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5  技术检验与测量成果


  5.1  技 术 检 验


  5.1.1 技术检验分作业过程中检验、中间检验和最后成品资料校审。


  作业过程中检验,由工程负责人组织进行。必须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全面检 验的制度,所有的记录、计算、图纸均应有作业员和检验员签名。中间检验与最后 成品资料校审应由测量队(或科)或勘测处(或室)指定技术负责工程师(或专人)负责 进行,由队、处技术负责工程师签署。


  5.1.2 被检验的所有原始记录,不得伪造、转抄、事后补记、室内更改。


  5.1.3 检验工作应以测量任务书、技术指导书及批准的勘测大纲为依据。检验中发 现的一般性差错应由工程负责人通知作业员及时更正。


  5.1.4 成品技术检验验收后,应有检验登记表,其内容包括:


  (1)检验工作概况;


  (2)各项精度统计;


  (3)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4)成品质量评定。


  5.2  测 量 成 果


  5.2.1 提交的各项成果资料应项目齐全、数据准确、图面清晰、质量符合要求。


  5.2.2 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项目:


  (1)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技术报告;


  (2)经过补测、修改和调绘的地形图,草测的平断面图,协议区或复杂地段的平 面图;


  (3)大跨越路径的磁方位角或坐标方位角、大跨越起迄点距离和高程。


  5.2.3 初步设计阶段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项目:


  (1)初步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


  (2)大跨越平断面图;


  (3)各类平面图。


  5.2.4 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成果应包括下列项目:


  (1)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


  (2)各类地形图;


  (3)塔位放样成果表;


  (4)勘探点定位测量的坐标和高程成果表。


  5.2.5 各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下列项目。


  (1)可行性研究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各方案概况、测量工作概况及提 交的资料项目等。


  (2)初步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工程概况,直线定线使用的仪器、 观测方法及精度,平面联系测量起始点名称、坐标系统、等级、所在位置、起算数 据、使用的仪器、联测方法及精度,大跨越洪痕高程联测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 计算方法、联测长度、往返测不符值、每公里高差中误差,档距、直线桩及高差测 量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计算方法及精度,平断面测量使用的仪器、观测方法、 中线断面点、边线断面点、风偏横断面、风偏危险点等选测情况,交叉跨越施测情 况。


  (3)施工图设计阶段测量技术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塔位放样使 用的仪器、观测方法及精度,地形图图幅分幅情况、范围、面积,使用的仪器,观 测方法,测图比例尺,等高距,地物、地貌取舍情况,巡视检查与仪器检测情况及 地形图的精度,标桩规格、埋设情况及数量,检查测量及精度,提交的成果资料项 目等。


  5.2.6 所有测量成果资料、测量任务书、勘测大纲、技术指导书、搜集的资料、原 始记录、计算书等应分类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按《电力勘测 设计科学技术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进行归档。


  第二篇 岩土工程勘测


  6  基本技术要求


  6.0.1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岩土工程勘测应为设计、施工、运行提供以下资料:


  (1)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震效应等;


  (2)塔基岩土条件,包括塔基上拔稳定计算、下压地基计算以及基础倾覆计算 等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3)针对场地地基存在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及防治 的建议,预估施工、运行可能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及预防措施的建议。


  6.0.2 大跨越岩土工程勘测的主要方法应包括:


  (1)搜集、整理、分析大跨越地段的有关资料;


  (2)现场踏勘、调查;


  (3)工程地质测绘;


  (4)物探;


  (5)钻探及山地工作;


  (6)原位测试;


  (7)室内土、水试验;


  (8)长期观测;


  (9)室内分析计算及整理资料、场地岩土工程地质条件的综合分析评价;


  (10)进行地基检验、监测和岩土工程监理。


  6.0.3 大跨越岩土工程勘测工作应按不同的设计阶段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进 行。每一勘测阶段必须取得勘测任务书、技术指导书,编写勘测工作计划大纲并经 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6.0.4 搜集、整理、分析的资料应包括:


  (1)区域地质及水文地质、地震地质资料;


  (2)大跨越地段已有工程的勘测资料,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成果及其它 有关资料;


  (3)分析河床变迁有关资料及历史上不同时期的地形测量和航空摄影测量资 料、调查访问记录等;


  (4)已有建筑的有关经验资料。


  6.0.5 当勘测工作在堤防附近进行时,应事先得到水利堤防部门许可方能进入现场 勘探。现场勘探工作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堤防部门的要求进行坑、孔的回填夯实处 理。堤防工程的级别和防洪标准见附录D。


  6.0.6 大跨越场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或按地震烈 度复核结果确定。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场地,应判定饱和砂土及饱和 粉土液化的可能性、软土震陷的可能性。


  7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7.1  一 般 规 定


  7.1.1 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配合设计结合路径方案和岩土工程条件,通过技术经济 比较后选择大跨越方案。


  7.1.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的目的是调查搜集大跨越地段的岩土工程资料,配合路 径方案,确定可能的大跨越点和推荐最优大跨越方案,并提供大跨越工程方案设计 和概算所需的岩土工程资料。


  7.1.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搜集大跨越可能通过地段的地质、地震地质、地形地 貌、不良地质现象、地层岩性及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有关专业搜集附近 资源开发、机场、港口、文物、旅游景点、水利设施等工程方面的资料。


  7.1.4 选择大跨越宜避开下列部位:


  (1)河流弯曲、主槽不固定、主流线不平顺、河流动力作用强烈、洪水平水期岸 边遭受冲刷并可能对岸线变迁影响严重的地段;


  (2)整体稳定性差的斜坡地段、黄土地区冲沟特别发育的地段;


  (3)危堤河段;


  (4)通过搜集分析研究资料证明对大跨越抗震不利的地段;    


  (5)古河道、断层破碎地带等;


  (6)环境水对大跨越工程有不良影响的地段;


  (7)过于靠近水利设施对立塔有影响的地段;


  (8)有价值矿产赋存及开采地段、可能塌陷地段;


  (9)具有文物保护意义的地段。


  7.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7.2.1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应包括室内选择大跨越方案和现场勘测。


  7.2.2 室内选择大跨越方案应根据1/50000地形图或有关航测照片在室内进行,岩 土工程勘测人员应针对可能的大跨越方案搜集相应的地质资料。


  7.2.3 现场勘测以对各大跨越方案踏勘调查为主。调查内容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 造、地震地质、地层岩性、不良地质现象、水文地质条件、历史文物及环境条件。 当需要了解深部岩土条件而又无资料时,宜进行适当的勘探、测试工作。


  7.2.4 在河岸立塔时,主要应调查了解岸边冲刷、崩塌、坍滑等河岸稳定情况,断 裂构造展布情况,冲沟、泥石流以及特殊性土等对塔位稳定性的影响。在塔位整体稳 定的前提下,初步了解地层、岩性、地下水等塔基方案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7.2.5 在山丘岗地立塔时,应着重调查了解不良地质现象的形成条件、规模、性质 及发展趋势。


  7.2.6 在河中、江心洲、河滩立塔时,应调查了解地层岩性、颗粒组成及基岩埋藏 情况,并配合水文专业调查分析河道变迁历史、冲刷堆积速度。若在江心洲立塔,塔 位应尽量选在下游堆积区及基岩埋藏浅的地段。


  7.2.7 当跨越湖泊或海湾时,塔位选择应充分利用湖泊及海峡间的岛屿,并应考虑 最高水位(即潮位)的影响、浪蚀作用及海岸再造对塔位的影响、海水的腐蚀性等。


  7.2.8 当有几个不同的大跨越方案时,应根据其岩土工程条件,排出大跨越方案条 件“优”“劣”顺序,提出各方案主要岩土技术参数及存在的问题,推荐最合理的 大跨越方案。


  8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8.1  一 般 规 定


  8.1.1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应为查明大跨越耐张段各塔基提供岩土工程资料,为确定 其地基基础方案提供岩土技术参数,应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1)查明滑坡、泥石流、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成 因等,初步评价场地稳定性、岸坡稳定性及其变化。滑坡的分类、泥石流工程分类 及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分别见附录E、附录F、附录G。


  (2)初步查明地层结构、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对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初步评价,提 出塔基基础类型或地基处理的建议。


  (3)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幅、对混凝土及金属的腐蚀性。


  8.1.2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勘测任务书的内容应包括电压等级、档距、大跨越塔可能的塔高、塔型、荷 载、基础型式以及对勘测的特殊要求等。


  (2)大跨越耐张段1/5000~1/10000地形图、大跨越塔基1/200~1/2000地形 图及塔基断面图。


  (3)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报告、有关的区域地质、地震地质、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资料。


  8.1.3 根据上述资料编写技术指导书和勘测大纲。


  8.1.4 岩、土试样采取,每主要土层岩、土样数量应不少于5件,可根据岩土层情 况和经验,适当增加或减少采样数量。对于薄层但影响大的土层应取土样或作原位测 试。


  8.1.5 当地表水或地下水对塔基有影响时,应取水试样1~2件作腐蚀性分析并作 出评价。


  8.2  平原地区大跨越勘测


  8.2.1 平原地区大跨越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了解有关河谷发育及平原河道变迁历史方面的资料。


  (2)初步查明塔基地段土层分布、基岩埋藏情况,对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作出 评价。    


  (3)对软土应着重查明其时代及成因类型、成层情况、层理特征、强度及变形特 征、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与岩性,对于砂土及碎石土应着重查明其颗粒组 成、密实程度及含有物,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地区的工程区划略图及特征见附录H, 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和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评价砂土密实度和承载力标准值见 附录J。


  (4)对于填土,应查明其类别、厚度、均匀性、填土年限、碾压方式、工程特 性指标。    


  (5)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及动态变化规律。


  (6)查明堤防设施的级别及存在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如管涌、流土等。


  8.2.2 在大跨越河曲上下游变化范围内进行1/5000~1/10000工程地质调查,着重 了解河流地质作用形成的不良地质现象。


  8.2.3 勘探工作应尽量布置在塔位处,当塔位难以确定时,应按不同的地貌单元布 置勘探点。大跨越两岸应至少各布置两个勘探点,其深度一般为25~40m。如遇 硬质岩石,钻入强风化层应不少于3m,软质岩石钻入强风化层应不少于5m或进 入中等风化层不少于1m。遇软弱土层,应适当加深或穿过该软弱土层。


  8.3  山丘岗地大跨越勘测


  8.3.1 山丘岗地大跨越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河流地质作用对大跨越地段及塔位的影响。


  (2)岩土特性、覆盖层厚度、岩石风化情况、基岩完整性及结构面的特征。


  (3)边坡稳定性。


  (4)冲沟、岩溶、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


  8.3.2 对大跨越耐张段各塔基的勘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各塔基均应布置1~2个勘探点,了解岩土分布及其工程特性。


  (2)对于基岩裸露或覆盖层较薄的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为 1/200~1/2000,并沿纵横勘探线布置探坑、探槽或地质点,以查明覆盖层厚度、 岩层结构及地下水情况。     


  (3)对于基岩强风化带或覆盖层较厚的地段,应布置钻孔,其深度应钻至中等 风化基岩或者满足地基计算要求。


  (4)当岩土层结构组合对边坡稳定不利时,应对边坡布置适量勘探试验工作,以 查明可能的滑动面位置及边坡计算所需要的参数。岩质和土质边坡容许坡度值见附 录K。


  8.4  湖泊、海湾大跨越勘测


  8.4.1 湖泊、海湾大跨越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形地貌、岸滩变迁及稳定性。


  (2)岩土层结构及其工程特性、基岩埋深,对软土、填土及盐渍土,应分别按本 规定有关条款查明其特性指标,作出评价。


  (3)塔位边坡稳定性及其它不良地质现象。


  (4)湖泊、海中岛屿大跨越地段,应着重调查岛屿整体稳定性并作出评价。


  (5)最高、最低水位(潮位)变化对塔基的影响。


  (6)地表水及地下水的腐蚀性。


  (7)应进行1/5000~1/10000岩土工程地质调查,了解地层岩性、湖(海)岸稳定 性、岛屿变迁等情况。


  8.4.2 塔基勘探点,不宜少于2个,勘探深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软土地区应钻至基岩或桩端以下3~5m并满足塔基计算要求。可采用钻 探、静力触探以及其它原位测试等方法。


  (2)填土地区应钻至填土层以下持力层3~8m,当填土地基需处理时,勘探 深度应满足填土处理的要求,利用填土作天然地基时,勘探深度应满足塔基计算要 求,勘探方法应根据填土类型选定。


  (3)盐渍土地区的勘探深度应能控制其分布,并应根据盐渍土的特点选用适宜的 勘探和原位测试方法。


  8.4.3 湖泊、海湾岛屿大跨越且位于山丘岗地的勘测,则应符合8.3节的有关规定。


  8.5  水中立塔勘测


  8.5.1 水中立塔包括江河、湖泊、海湾水中、江心洲及河滩海滩地段立塔。水中立 塔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搜集河床、湖泊、海湾有关地段的冲刷、淤积条件、岸滩、江心洲演变历史 方面的资料。    


  (2)查明岩土性质及成层情况,着重查明新近沉积物等软弱土层的分布、厚度及 特性。


  (3)查明基岩面的埋深及其坡度。


  8.5.2 水中立塔每基塔勘探点数不得少于3个,一般情况下应布置于塔位上。当塔 位有可能移动或未定时,勘探点应能够控制可能移动的范围。勘探深度应至最大冲 刷深度以下3~5m,查明持力层,满足基础设计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孔深应至 桩端下3~5m。


  9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9.1  一 般 规 定


  9.1.1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前应取得下列资料和文件。


  (1)勘测任务书,其内容应包括各大跨越塔的塔型、塔高、荷载、基础类型、 尺寸和埋深、对勘测的具体要求等。


  (2)塔位地段1/200~1/2000地形图。


  (3)前期勘测资料及搜集资料。


  9.1.2 根据上述资料编写技术指导书和勘测大纲。


  9.1.3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为地基基础设计提供技术参数,对塔基处理及防护等 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勘测工作量应视基础型式、地基处理和防护方案等具体情况而 定。


  9.1.4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塔基地段土层时代及成因类型、结构、岩性等,当利用基岩作持力层或 当覆盖层很薄时,应查明基岩岩性、风化程度及其厚度、节理裂隙及其组合关系、 基岩面的埋深及起伏情况等。


  (2)测定岩土物理力学性质,确定塔基岩土承载力、抗剪强度等塔基设计所需的 工程性质指标。


  (3)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变化规律、变幅、对混凝土的腐蚀性,预测施工运行 期间地下水的可能变化及其对大跨越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4)提出对不良地质现象防治及地基处理的建议。


  (5)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塔基,可提出施工基坑检验或其它监测工作的建议。


  9.2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


  9.2.1 天然地基塔基勘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查明岩土层的分布及其工程特性,确定地基持力层;


  (2)查明特殊性土的厚度、工程特性,按有关专门规范、规程进行评价,提出处 理方案的建议;


  (3)查明影响塔基稳定性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措施。


  9.2.2 勘探点根据塔基基础型式布置,应能控制混凝土筒式塔的环形基础及铁塔的 四脚基础面积,勘探点布置可采用梅花形或正方形。


  9.2.3 勘探深度应达到地基压缩层深度以下1~3m,当用基岩作持力层或基岩埋 藏较浅时,勘探深度应能控制覆盖层厚度,并进入基岩中等风化层一定深度。


  9.2.4 应按土层分布及岩石风化程度在不同的层位各采取不少于3件试样进行室内 试验,若作现场岩石点荷载试验,应不少于30个。对于特殊性土每层取样数量不 应少于6件。当水文地质条件和初勘时比较有变化时,尚应取水样作腐蚀性分析。


  9.2.5 当利用岩石作锚桩基础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一般为1/500,详 细进行岩层节理裂隙统计和破碎带调查,作出适宜性评价。必要时,尚应配合施工进 行岩石基础试验。    


  9.3  桩基塔基勘测


  9.3.1 桩基塔基勘测的主要目的是为桩基设计和施工提供技术参数,以确定桩的类 型、桩端持力层,预估单桩承载力,分析桩可能的水平移动、沉桩可能性及挖孔成 桩条件。沉管灌注桩摩阻力、端承力见附录L。


  9.3.2 应按设计提供的桩基布置方案图布置勘探点。对于铁塔应不少于4个勘探 点。对于混凝土筒式塔的环形基础应不少于5个勘探点,并且宜按梅花形布置。


  9.3.3 勘探点的深度应至设计桩端深度以下3~5m或4~8倍桩径。河流冲刷地 段勘探深度应考虑最大冲刷深度并至桩端以下3m。若桩端设计深度处为基岩时,应 钻至中等风化基岩适当深度。对于群桩,可按实体基础考虑,并考虑最大冲刷深度, 钻入设计桩端深度以下1~2倍基础宽度。


  9.3.4 桩基勘探工作除应布置一定数量的钻孔外,尚应尽量采用静力触探和其它勘 探试验方法。


  9.3.5 土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每一层土应不少于5个。


  9.3.6 勘探期间除应测量地下水位和采取水样外,还应调查地下水承压水头的变化 及其对施工运行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9.3.7 必要时可根据地质条件及工程情况提出进行现场试桩的建议。


  10  现场检验、监测与监理


  10.0.1 大跨越塔基础施工时,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根据需要与设计、施工紧密配 合,进行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必要时应进行施工监理,在运行期间可继续进行长 期监测。


  10.0.2 现场检验、监测与监理应充分搜集分析有关地质资料、施工组织计划、施 工记录等,必要时尚需补充勘。


  10.0.3 对开挖基坑应进行基坑描述和地质鉴定,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或补充勘 探、试验工作,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10.0.4 对桩基工程,应根据勘测资料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地质问题,验证岩、土 层条件,承载力等。检验工作应依据桩基施工的需要用动力测试方法或抽心方法检 验成桩质量,用动测或静载荷试验实测单桩承载力。


  10.0.5 对灌注桩和挖孔桩应监测成孔过程是否有缩径、堵管、塌孔、钢筋笼上浮现 象;混凝土强度是否达到要求;孔斜是否超标;持力层是否与原建议相符;孔底沉 渣和扰动厚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10.0.6 对边坡整治及冲刷防护处理工程,岩土工程勘测人员应深入现场鉴定施工处 理质量,施工处理完毕后,应提交处理鉴定意见,并对施工成果进行鉴定验收,在 向运行单位移交时,可提出运行管理注意事项及要求。


  10.0.7 可对岩土形状及环境地质条件进行长期监测。根据需要,尚可进行塔基变形 观测、地表水体对塔基冲刷侵蚀速度的观测、冲沟向源侵蚀速度的观测,并分析和 预估其对塔基稳定性的影响及危害程度。


  10.0.8 现场检验与监测工作结束后,应进行资料整编、提交相应报告及技术总结。


  10.0.9 施工监理还应包括工序质量控制与工程质量预控,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和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11  塔基稳定性勘测


  11.1  河流地质作用勘测


  11.1.1 对于跨江(河)大跨越应在着重研究河流地质作用预测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 确定大跨越的位置。


  11.1.2 河流地质作用勘测,应结合水文资料,进行实地测绘调查、访问和搜集资料, 并应着重对河段古老地形图、河势图、航片、卫片等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研究河道 演变情况。


  11.1.3 河流地质作用调查访问内容应包括河段特性、洪水特性、河槽地质情况、构 造物情况、侵蚀作用(包括冲刷深度和侧向冲刷侵蚀作用)和堆积作用。


  11.1.4 应按水流泥沙运动、河道地质及构造物三者的相互关系综合评价河流的冲刷 侵蚀作用,必要时可配合水文专业按本规定第17.3节计算冲刷深度。


  11.1.5 防冲刷处理应根据洪水可能冲刷部位的工程地质条件,建议采用护坡、局部 护坡或直立式防波堤等防冲刷设施。防冲刷设施应设置在牢固可靠的地基上。


  11.2  边坡稳定性勘测


  11.2.1 大跨越塔位于斜坡地段时,应研究边坡的稳定性及其防护措施。


  11.2.2 边坡稳定性勘测应进行比例尺为1/500~1/1000的工程地质调查或测绘,其 范围应包括可能失稳的地段及相关的稳定地段。


  11.2.3 对于粘性土、粉土组成的边坡,应研究土的密实度、湿化性及其饱和抗剪强 度、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活动;


  对于碎石土组成的边坡,应调查碎石土的颗粒级配、大小、形状、密实度及胶 结程度;


  对于黄土、膨胀土组成的边坡,除应研究土的组成、孔隙裂隙情况外,尚应着 重研究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气象条件变化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


  对于岩石边坡,应研究层面和各种结构面的产状、力学性质、组合情况及其与 自然坡面、临空面的关系、风化程度。


  11.2.4 应对当地边坡进行实地考察,调查当地边坡失稳的原因及防治经验。


  11.2.5 边坡稳定性勘探应沿可能滑动的方向布置勘探线,一般情况下不少于3条。 每条勘探线上的勘探点应能控制滑体的前缘、后缘和可能的滑动体,包括塔位勘探 点在内的勘探点数量应不少于4点。


  勘探孔深度应钻至最低可能滑动面以下1~3m,或钻至稳定基岩、或坚实稳 定土层内1~3m,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常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及饱和快剪 或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或重复剪试验。


  应分析挖方、填方、整平、降水等对斜坡稳定性条件及地基土条件的影响和危 害程度,并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的建议。


  11.2.6 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植草、护坡、抛石防护、设置挡土墙等边坡防护措施。 各项措施的适用条件,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11.2.7 在斜坡整体稳定的条件下,开挖边坡的容许值应按照本规定附录K确定。当 坡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坡体工程地质条件、勘探测试资料、稳定性验算结果, 用工程地质类比等方法综合确定其容许坡度值或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12  地基处理与不良地质现象防治


  12.1  一 般 规 定


  12.1.1 当塔基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存在不良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地基处理和不良地 质现象整治,使其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处理和整治应在查明工程地质条件的 基础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理和整治方案。


  12.1.2 大跨越塔地基处理和不良地质现象防治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软土地基处理;


  (2)地基抗液化处理;


  (3)冲沟防护处理;


  (4)岩溶、土洞及地表塌陷处理;


  (5)特殊土地基处理。


  12.2  软土地基处理


  12.2.1 当塔基为淤泥、淤泥质土、新近冲填土及其它高压缩的饱和软粘性土,不能 满足上部荷载或抗拔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处理方式宜采用钻孔灌注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当采用其它方式进行处理时,需进行专题研究后确定。


  12.2.2 软土地基勘测除应查明其成因类型、厚度、成层情况及物理力学性质、地下 水情况外,还应根据软土地基处理和工程要求,增加相应的勘探、测试工作量。


  12.2.3 软土地基勘探宜采用钻探与静力触探或其它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法。勘探深 度应至桩端(或处理层)以下3~5m,当遇到基岩时,应钻进基岩适当深度。


  12.2.4 软土试验应以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力试验、螺旋板载荷试验等原位测试为 主,室内试验宜作直接快剪或不固结不排水三轴剪试验。


  12.2.5 软土地基处理过程中,应进行现场施工监测,以保证处理工作的正常进 行,根据监测情况,布置处理后的检验工作。    


  12.3  地基抗液化处理


  12.3.1 对地震时可能液化的饱和砂土、饱和粉土塔基应进行抗液化处理。


  12.3.2 地基抗液化处理应在地基勘测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钻孔灌注桩、挤密砂桩 或其它有效处理措施。处理深度应大于可液化层深度。


  12.3.3 采用挤密砂桩处理后,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检验,检验指标 应达到不液化的要求。


  12.4  冲沟防护处理


  12.4.1 若塔基附近有冲沟发育时,应对冲沟的形成、发育形态及水文工程地质条件 进行详细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发育阶段、沟深、沟宽、沟坡及冲沟的横断面形状、 地层岩性、基岩风化程度、各种结构面组合情况及其与沟坡的关系等。


  12.4.2 当冲沟发育可能危及塔基的稳定性时,应采取防止冲沟发育、保护塔基的措 施。


  12.4.3 当塔基附近有地表水流时,应引流或设置排水沟,阻止冲沟向塔基附近延 伸。


  12.4.4 塔位与沟坡间的距离,应视组成沟坡的岩性、坡度、植被发育情况及冲沟发 育阶段而定。对于处于平稳和衰老阶段的冲沟,塔位与沟边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情况 下可按表12.4.4考虑。     


  处在最强发育阶段的冲沟附近不宜立塔,如必须立塔,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 施。


  表12.4.4 塔位与沟边间的安全距离


  12.5  岩溶、土洞及地表塌陷处理


  12.5.1 岩溶、土洞及地表塌陷的处理应建立在正确评价的基础上。当塔基属于不稳 定岩溶、土洞地基,同时又不能避开时,应结合岩溶、土洞的具体情况,选择处理 措施。


  12.5.2 对于浅埋溶洞地基,宜清除覆土,揭开顶板,挖去充填物,分层回填反滤层; 若溶洞无地下水活动时,亦可采用钻孔灌注桩等方法处理。


  12.5.3 对于跨度较大、顶板完整但厚度较小、底板完整稳定的溶洞地基,宜采用石 柱或钢筋混凝土柱支撑洞顶。


  12.5.4 当塔基土洞及地表塌陷发育又难以避开时,应认真作好地表水的截流、防渗 和堵漏工作,杜绝地表水渗入土层。在土洞、地表塌陷地段及其附近,不得人为改 变地下水位。


  12.5.5 对于地表水形成的浅埋土洞及地表塌陷,宜清除软土,回填块石、片石或毛 石混凝土;对于地下水形成的浅埋土洞及地表塌陷,宜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好 反滤层,层面用粘土夯实。


  12.5.6 对于深埋直径大的土洞,宜用水冲法,向土洞内灌砂、砾石;若土洞内有水, 宜采用压力灌注碎石混凝土方法或洞壁衬砌加固方法。


  12.6  特殊性土地基处理


  12.6.1 本节特殊性土地基包括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盐渍土及多年冻土等。


  12.6.2 特殊性土地基处理应在岩土工程勘测的基础上进行,特殊性土勘测及地基处 理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的标准。


  12.6.3 当塔基位于湿陷性黄土分布区时,应查明塔基土的湿陷类型、湿陷等级、湿 陷起始压力等。


  12.6.4 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原则是消除黄土湿陷性,可采用强夯、土桩、灰土桩 或钻孔灌注桩,处理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对于自重湿陷性场地,应处理基础以下 的全部湿陷性土层;对于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下湿陷起始压力小于附 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基础下的压缩 层下限为止。


  12.6.5 当塔基位于膨胀土分布区时,应查明塔基土的胀缩性和胀缩等级及大气影响 深度。


  12.6.6 膨胀土地区塔基地基处理一般方法是将基础埋深增大到大气影响急剧层深 度以下,必要时可采用排水、支挡和护坡保湿措施进行边坡防护。


  12.6.7 当塔基位于盐渍土分布区时,应查明盐渍土的类型、厚度、分布情况、物理 力学性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类型、埋深及水质。盐渍土的分类见附录M。


  当盐渍土具有溶陷性和盐胀性时,尚应按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判定和 处理。


  12.6.8 盐渍土地基基础可采取下列保护处理措施。


  (1)做好竖向设计,防止大气降水、洪水、工业及生活用水淹没浸湿地基及附近 场地。


  (2)盐渍土地区的塔基应采取防腐措施。当采用桩基础时,桩的埋入深度应大于 盐胀临界深度。盐渍土地基的腐蚀性等级见附录N。


  12.6.9 当塔基位于冻土分布区时,应查明热融沉陷、融冻泥流、融冻滑塌等不良地 质现象,确定冻土类型、多年冻土层上限、受季节性影响的融冻层深度和垂向衔接 情况,查明冻土地区的地下水类型。


  12.6.10 位于多年冻土区的塔基,应按附录P多年冻土融陷性分类分别处理:Ⅰ类 土是良好塔基土;Ⅱ类土一般直接作为塔基土,但热融深度较大或荷载较大时,基 础埋深应增加;Ⅲ类土一般需采用深基础;Ⅳ、Ⅴ类土一般宜采用桩基。


  13  勘 测 成 果


  13.0.1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勘测成果属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成果的一部分,其勘测报 告应单独成册出版。


  13.0.2 大跨越勘测的原始资料(包括调查搜集的资料及野外工作的全部原始记录。 勘探测试记录)经校核检验准确可靠后,方可作为内业资料整理的基本材料。


  13.0.3 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应根据搜集的区域地质、水文工程地质资 料、地震地质以及现场踏勘调查的成果编写。


  13.0.4 可行性研究阶段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线路电压、各大跨越方案的情况等;


  (2)各大跨越方案的工程地质概况、区域地质、地震地质、地层分布、岩土工程 性质指标范围值,不良地质现象评述等;


  (3)结论,指出各方案的优缺点,提出推荐意见和下步工作建议。


  13.0.5 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大跨越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塔基的稳定 性,并对各类塔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不良地质现象、岩土特性及水文地质条 件进行全面评价,为地基基础设计及处理提供依据。


  13.0.6 初步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线路电压,大跨越概况;


  (2)区域地质,地震地质及稳定性概况;


  (3)河流地质作用详述;


  (4)各塔基工程地质条件,岩土工程初步评价;


  (5)结论及建议。


  13.0.7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测成果应着重提供地基设计计算、不良地质现象整治等 所需的工程地质数据,并应与特殊防护地基处理等岩土工程设计相配合。


  13.0.8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岩土工程勘测报告宜包括下列内容:


  (1)前言;


  (2)各塔基工程地质条件;


  (3)岩土工程评价;


  (4)结论及建议。


  13.0.9 现场检验、监测与监理成果宜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检验报告;


  (2)监测成果报告;


  (3)监理报告。


  13.0.10 现场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的目的、任务、方法、工作量及完成任务情况;


  (2)地基基础设计与处理意见;


  (3)检验结果与建议;


  (4)经验教训。


  13.0.11 监测成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和任务要求;


  (2)监测项目及其概况;


  (3)监测工作内容,监测仪器类型、精度及数据分析;


  (4)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5)结论及建议;


  (6)经验与教训。


  13.0.12 监理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和任务要求;


  (2)监理项目及其概况;


  (3)施工监理情况,施工中的质量检查意见及处理结果;


  (4)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意见;


  (5)对勘测、设计资料的反馈意见。


  第三篇 工程水文勘测


  14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


  14.1  一 般 规 定


  14.1.1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的基本任务是配合设计专业,对各拟定的大跨越方案进 行踏勘、搜资和初步调查,对大跨越方案的可行性从水文条件进行比较,并推荐两 个以上可行方案。


  14.1.2 选择大跨越方案的水文条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跨越河流应选择河床较窄、河岸较稳定的河段,或选在较稳定的节点上。封 冻河流尽可能避开经常发生冰坝或流冰危害较严重的河段;


  (2)跨越湖泊、水库、海湾、河口时,应选择水面较窄、岸滩稳定或坍塌影响较 小的地段;


  (3)跨越行洪区或通航水域的大跨越工程,应不影响行洪与正常通航;


  (4)大跨越走向应尽量避免与冬季主导风向或结冰气流相垂直;


  (5)当各大跨越方案均难以满足上述条件时,必须选择整治工程量小、整治效果 可靠的大跨越方案。


  14.2  水文资料搜集与调查


  14.2.1 对拟定的各跨越方案,必须搜集资料、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并作现场记录、 草图描绘或摄影。


  14.2.2 本阶段应搜集以下资料:


  (1)水利水电、防洪(潮、涝)工程的现状与整体规划,工程体系(堤、坝、闸、水 泵站、分蓄洪区等)与设计标准;


  (2)通航水域的航道(或河道)治理工程规划与具体位置;    


  (3)历史最高洪(潮、涝)水位或防洪最高控制水位以及洪水比降;


  (4)实测河道地形图、航空卫星照片、海湾地形图(或海图);


  (5)跨越两岸堤防设计标准、防洪水位与相应频率,历年溃堤次数与溃堤口门位 置;两岸若是分(蓄)洪区,其分洪口门位置,最高分(蓄)洪水位以及运用情况;


  (6)结冰河流、海湾与河口历年冰灾情况。


  14.2.3 水文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跨越河段的河势、控制条件、河床边界条件、河工建筑物、堤防以及洪水等 历史情况;


  (2)跨越湖泊、水库的两岸地形地貌特征,岸线变化以及最高水位;


  (3)跨越海湾(或河口)地带的自然地理特征、海域开阔程度、岸滩地质地貌、沙 洲、汊道情况以及历史最高潮位,在水中立塔时应对波浪及漂浮物情况作初步查 访;


  (4)跨越水域通航状况与航道位置;


  (5)防洪、航运与其他有关部门对大跨越工程的意见与要求。        


  14.3  勘 测 成 果


  14.3.1 对各拟定的大跨越方案应根据搜集和调查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计算,编写可 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水文勘测报告。


  14.3.2 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水文勘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所在地的水文地理特性和有关的水利水电、防洪(防潮)、河道治理工程 规划;


  (2)各大跨越地段稳定条件的初步描述和分析;


  (3)各大跨越方案的最高洪(涝、潮)水位或防洪(涝)最高控制水位;


  (4)通航水域的航道等级、航运概况、以及航道整治工程规划;


  (5)河中立塔,应有防洪与航道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文件。       


  14.3.3 对各大跨越方案必须从工程水文条件进行综合比较,推荐两个以上的可行方 案。


  15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15.1  一 般 规 定


  15.1.1 本阶段工程水文勘测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勘测的基础上,对大跨越设计的水 文条件进行全面搜资、调查与深入分析计算,并提交工程水文勘测报告。


  15.1.2 对大跨越地段一般应进行历史洪(潮)水位调查;有完整的防洪(潮)规划设计 与工程体系的河流与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规划设计成果。


  15.1.3 必须对大跨越地段河床、海岸、湖岸、库岸或塔位处岸坡的历史演变进行 调查,结合已有水文资料和现场条件,对跨越塔位的稳定与安全进行分析与论证, 并预测其今后30~50年发展趋势和对塔位可能产生的影响。


  15.1.4 在行洪或通航水域立塔,必要时应分析立塔对河势、行洪与航道的影响。


  15.1.5 对勘测中引用的基础资料或成果的可靠性、代表性与一致性,应进行核查与 分析;必要时应对基础资料进行转换与还原。


  15.1.6 对提交的分析计算成果应作合理性分析论证。


  15.2  水文资料搜集


  15.2.1 跨越江河应搜集以下资料:


  (1)设计流域自然地理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和防洪工程体系的现 状与规划,以及防洪标准与防洪最高控制水位;


  (2)跨越河段上下游邻近站历年最高洪水位、最大流量与相应日期(或各种设计 标准的设计洪水位与相应流量),及历年大风期(或冬季)平均最低水位;


  (3)河中立塔还应搜集塔位处最大断面平均流速、垂线平均流速、水面最大流 速、洪水期最大波浪高及漂浮物(含流冰)种类、大小、密度、相应最大流速及其发 生时间;


  (4)大堤背水面立塔塔位邻近防洪堤设计标准、防洪水位、堤防质量、险工险段、 历年溃口情况,大堤迎水面台(滩)地高程、宽度以及稳定程度;


  (5)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级、航道宽度、主航道位置、最高通航水位与航道整治规 划;


  (6)跨越河段历年水道地形图、固定大断面图、航道图,以及河床演变分析与总 结资料等。


  15.2.2 跨越内涝区、分(蓄)洪区应搜集以下资料:


  (1)内涝区自然地理特性、内涝成因、历年最高内涝水位与持续时间、排涝规划 与工程措施,以及内涝最高控制水位与设计标准;


  (2)分(蓄)洪区自然地理特性、分(蓄)洪原因、分洪口门位置与宽度、最高分(蓄) 洪水位、持续时间、运用情况以及治理规划。


  15.2.3 跨越湖泊应搜集以下资料:


  (1)湖泊自然地理特性、流域水系、承雨面积、形态特征、湖底高程等历年的变 化及历年灾害情况;


  (2)湖泊治理规划、防洪排涝工程体系、设计标准、最高控制水位、最低控制水 位,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含堤防、闸、泵站与调蓄区等)运用情况;


  (3)历年实测最高湖水位、发生原因及日期、持续时间、最低湖水位、面积曲线、 容积曲线、最大波浪高,以及湖堤标准与质量;


  (4)湖区航运现状与规划以及航运路线。


  15.2.4 跨越水库应搜集以下资料:


  (1)水利枢纽工程概况、工程等级、综合效益、兴建年代、设计标准与相应洪峰 流量、校核标准与相应洪峰流量,水库的调节性能、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汛 前控制水位、正常高水位、死水位与相应库容,溢洪建筑物的型式、高程、尺寸、 泄洪量、库容曲线与泄洪曲线;


  (2)塔位处库岸岩土性质、稳定程度与治理方案;


  (3)跨越库段的回水曲线,以及淤积对回水的影响。


  15.2.5 跨越海湾、河口应搜集以下资料:


  (1)跨越(或邻近)海域历年最高潮位、最低潮位、最大波浪高;


  (2)海岸带与河口区的地形地貌、岩土性质、有关调查研究成果、防洪与防潮规 划设计、主要工程与设计标准;


  (3)跨越地带的地形图、历年水下地形图与历次海图。


  15.3  水 文 调 查


  15.3.1 洪水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查前对地方志、水利志等有关历史文献进行的考证;


  (2)历史洪水调查点的选择(尽可能靠近工程地段的居民区,尽量避开河床变迁 大或水情变化较复杂的地区);


  (3)历史洪水发生次数、发生时间(年、月、日)、洪水流态、洪痕具体位置,当 时的雨情和灾情,以及河道冲淤情况;


  (4)对洪痕与重现期进行的考证与评估,对洪痕点进行的测量或摄影。


  15.3.2 河道调查应有一定的河道长度,一般是以跨越处上游控制性能较好的河段 (较稳定的节点或弯道)为起点,下至工程地点以下的一段河长。河道调查应包括以 下内容:


  (1)河床地质条件、河道整治工程的型式、质量、兴建年代以及运用效果。


  (2)跨越河段河势演变的控制条件与控制性能的变化,岸(滩)进退、心洲消长、 汊道兴衰、主流(或深泓)线摆动的幅度、过程与原因,以及大洪水期河床变化。


  (3)通航河流的航道等级、主航道位置、最高通航水位、航道整治工程现状。


  (4)大堤背水面立塔处邻近防洪堤的堤防质量、险工险段、历年溃口次数、溃口 口门大小与具体位置;溃口处冲刷坑的形状、平面尺寸与深度、土壤类别;堤迎水 面台(滩)地高程与宽度,地质情况以及稳定程度。


  (5)河中立塔尚应调查洪水期漂浮物种类、数量与大小;冬季结冰和解冰日期, 有无连底洞、冰坝;流冰期最大流冰体积、密度及其相应水位与最大流速,以及一 次洪水河床最大冲刷深度。


  15.3.3 内涝与分(蓄)洪区水文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涝区自然地理环境特性,历史最大内涝灾情出现次数、发生日期与成因, 历年最高内涝水位与持续时间,以及治涝工程规划、设计标准与实施情况。


  (2)分(蓄)洪区的分洪原因、分洪口门位置、最高分(蓄)洪水位、持续时间、运 用情况以及治理规划。


  15.3.4 湖泊水文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湖泊流域承雨面积、湖泊平面形态、水面面积,以及湖底高程等的历年变化;


  (2)湖泊历年最高水位出现次数、发生原因及日期、持续时间与灾情;


  (3)塔位处湖堤(或湖岸)的高度、坡度、土质以及历年溃堤次数或塌岸的情况;


  (4)航运状况与最高航行水位。


  15.3.5 水库水文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水利枢纽工程概况,大坝防洪设计标准、质量、坝型、坝高,各种设计水位 与相应库容,工程兴建年代与运用情况。


  (2)塔位处库岸的高度、坡度、岩土性质、历年库岸崩塌原因、距离和治理方 案。


  (3)水库淹没区立塔尚应调查洪水期漂浮物种类、数量和大小,最大浪高;冬季 结冰状况、解冰日期、流冰体积与相应流速。


  (4)跨越水库下游时,应调查水库下游的河床演变与地形特征、水库大坝的防洪 标准、非常防洪措施,以及坝下游工业区、居民区的交通状况。


  15.3.6 海湾、河口水文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最高潮位,发生时间,当时的风向与风力,以及灾害情况。


  (2)跨越塔位地带的地形地貌、岸(滩)类型与历史变化,岩土特性,以及风浪对 岸(滩)演变的影响;河口段的河床、河湾、汊道、沙洲与浅滩的历史演变过程、原 因与速度。


  (3)水中(或滩地)立塔尚应调查滩地或海床的历史演变情况;最大波浪高度、发 生时间、当时的风况及灾情;河口段漂浮物的种类、数量与大小;结冰地区结冰起 止时间、冰冻情况、流冰时间、流冰最大体积与流冰密度。


  15.4  水 文 测 验


  15.4.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立水文测验专用站:


  (1)跨越水域实测资料短缺、大跨越点的水文条件不能参证长期测站资料来确 定,需要根据同步水文观测资料建立相关关系再进行转移时;


  (2)特殊水文分析计算项目需要时。


  15.4.2 水文测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水准点、洪痕点、高程控制点等水准测量及大断面测量;


  (2)跨越河段无实测资料时,尚应通过测量洪痕点、水面比降、大断面和简易河 道地形图等推算洪峰流量;


  (3)水中立塔时,尚应进行水位、流速、流向、断面、含沙量与河床质等的观 测。


  15.4.3 水文测验专用站的观测要求以及资料整编应按《水文测验试行规范》执行。


  15.5  水文分析计算


  15.5.1 陆地水文分析计算内容应包括:设计洪峰流量计算,设计洪水位计算,设计 流速计算,溃堤、溃坝洪水对塔位影响的分析计算,河床演变分析,天然冲刷深度 的分析以及最高通航水位、设计低水位分析计算等。计算应符合本规定第17章要 求。


  15.5.2 海湾与河口水文计算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潮位计算、设计最大波高与相应 的周期和波长的分析计算、岸滩稳定性分析计算等。计算应符合本规定第18章要 求。


  15.6  勘 测 成 果


  15.6.1 本阶段勘测成果是根据大跨越方案、自然地理、设计要求,全面地提供各种 水文要素,并对塔位稳定性作出明确结论。


  15.6.2 水文勘测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跨越水域的历史最高洪(潮、涝)水位、防洪(潮、涝)规划、最高控制水位、 防洪(潮、涝)工程体系、防洪(潮、涝)标准以及运行情况。


  (2)跨越通航水域的航道等级、航道宽度、航道位置、航道发展与整治规划,以 及最高通航水位。


  (3)跨越地段的河床、海岸(滩)、湖岸、库岸的历史演变调查与稳定性分析,并 预测今后30~50年的发展趋势,以及对塔位的影响。必要时,应提出维护塔位安 全的工程措施建议。


  (4)跨越通航水域50年一遇洪(潮、涝)水位,跨越非通航水域100年一遇(或历 史最高)洪(潮、涝)水位;历年大风期(或冬季)平均最低水(潮)位。


  15.6.3 水中立塔尚应提供下列成果:


  (1)5年一遇洪(潮)水位,最高设计洪(潮)水位相应的30~50年一遇累积频率 为5%或1%的设计波浪高(或出现最大波浪高)。


  (2)最高设计洪水位相应的最大断面平均流速、塔位处垂线平均流速。


  (3)塔位处的天然冲刷深度或一次洪水最大冲刷深度。


  (4)洪水期漂浮物的种类、大小与数量,以及设计洪水位下水面最大流速;结冰 水域的结冰日期、解冻日期,冰期内有无连底冻、冰坝;流冰期流冰最大尺寸、最 大密度、堆积高度、最大漂流速度与相应的水(潮)位和最大流速。


  (5)水中含沙量与河床质的观测资料。


  (6)必要时应分析立塔对河势与航道的影响。


  15.6.4 跨越水库下游时,应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当水库防洪设计标准低于跨越工 程防洪设计标准,且塔位处地势较低时,应作溃坝洪水演算,分析对塔位安全的影 响。


  15.6.5 在江(湖、海)堤外(背水面)立塔时,应对大堤安全进行分析;当大堤设计标 准较低、或堤防质量较差、或属险工险段时,应分析溃堤洪水对塔位冲刷的影响。


  15.6.6 在海湾、河口滩地或水中立塔时,尚应补充下列成果:


  (1)最高潮位相应的最大潮流速度与流向;


  (2)设计波高相应的波速与波向;


  (3)初冰及终冰日期,固定冰初冰及终冰日期,固定冰冰期,固定冰宽度、厚度 及最大堆积高度。


  16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16.1  一 般 规 定


  16.1.1 本阶段勘测任务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水文勘测的基础上,根据工程需要, 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塔位处的水文资料。


  16.1.2 本阶段应对初步设计阶段遗留问题和客观条件的变化所引起的结论合理性 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全面复核塔位的安全。


  16.2 水文资料补充搜集与调查


  16.2.1 水文资料补充搜集与调查应包括下列各项:


  (1)跨越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海湾与河口)的水利水电工程、防洪(防潮、防 涝)工程规划、防洪标准以及航道规划等设计条件变化情况;


  (2)跨越地段的河势、海岸(滩)、湖岸、库岸以及塔位处岸坡与治理工程等在初 勘后的具体变化;


  (3)跨越地段工程水文要素(如洪水、大冰、大潮等)特大值出现情况。


  16.2.2 对初步设计阶段工程水文勘测的遗留问题,应进行专题搜资、调查与分析。


  16.3  勘 测 成 果


  16.3.1 通过本阶段的补充调查、资料搜集,对大跨越塔位的工程水文条件作进一步 分析论证,并编写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水文勘测报告。


  16.3.2 跨越水域稳定性的补充分析,预测今后30~50年水域演变发展趋势对塔位 安全的影响。


  16.3.3 跨越地段水文要素特大值的出现和客观条件变化的分析论证,以及有关确保 塔位安全的意见与建议。


  17  陆地水文分析计算


  17.1  设计洪水计算


  17.1.1 设计洪峰流量计算按以下方法:


  (1)当设计站(或断面)有实测流量资料30年以上,并有历史洪水调查资料时, 可用数理统计的方法,求得不同频率的设计洪峰流量;


  (2)当设计站(或断面)实测流量资料不足30年时,可用上下游邻近站的实测流 量资料,插补延长设计站(或断面)的流量系列,并用频率统计的方法推求不同频率 的设计洪峰流量;


  (3)当设计站洪峰流量资料短缺,参证站有长系列洪峰流量资料时,可先计算参 证站设计洪峰流量,再利用流域面积比拟法,将参证站的设计洪峰流量移用到设计 站;


  (4)当大跨越方案位于干支流汇合口以下或水库的下游时,可用洪水组合法或 典型年法进行洪水组合与洪水演进计算,求得设计断面的设计洪峰流量。


  17.1.2 设计洪水位计算按以下方法:


  (1)设计站(或断面)有实测水位资料连续30年以上,水域变迁不大,并有历史 洪水的调查资料时,可采用频率统计的办法推求设计洪水位;


  (2)设计站实测水位资料不足30年,当水域变迁不大时,可用上下游邻近站长 系列的水位资料通过相关分析,延长设计站(或断面)的实测水位系列,并用频率统 计的办法推算设计洪水位;


  (3)当设计站(或断面)有较稳定的水位流量关系时,可用已求得的设计洪峰流 量,通过水位流量关系查得设计洪水位;


  (4)当设计站(或断面)无实测流量资料时,可用上下游邻站的水位流量关系和流 量资料,按上述途径求得参证站的设计洪峰流量和设计洪水位,通过设计站(或断 面)与参证站的水位关系,推求设计站的设计洪水位;


  (5)当设计站(或断面)无实测水位、流量资料时,可采用水力学公式,计算塔位 断面处水位流量关系,并尽量结合历史洪水调查资料,延长其高水部分,利用设计 洪峰流量确定设计洪水位,并进行临时观测以验证计算成果;


  (6)当设计站(或断面)无实测资料,河段水面比降平缓时,可用参证站的设计洪 水位和洪水比降推求设计站(或断面)的设计洪水位;


  (7)有总体防洪规划和完整防洪工程体系的河流,应以大跨越工程的同等保证率 的防洪规划资料为依据,推求设计站(或断面)的设计洪水位;


  (8)大型水库回水区,设计洪水位应以回水曲线方法推算。


  17.2  设计流速计算


  17.2.1 在水中立塔,塔位处设计流速以设计洪水相应的垂线平均流速计,按以下方 法确定:


  (1)有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断面流速分布、深槽横向摆动范围及塔位处断面特 性,确定塔位处的设计流速;


  (2)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设计洪峰流量与相应水位、塔位处河床断面或洪水比 降、河床质,或临时实测断面流速分布等途径来确定设计流速。


  17.2.2 在河滩上立塔,应根据滩地特性、河流主泓摆动范围,并结合河段实际情况 分析确定塔位处的设计流速。


  17.2.3 洪水期漂浮物水面最大流速,或流冰期水面最大流速,可根据大跨越处长期 观测资料(或短期简易测验资料)分析确定。


  17.3  河床演变与天然冲刷分析


  17.3.1 河床演变分析,是在河床演变调查和河道观测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河流动力 学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的。


  17.3.2 河床演变分析在一定的河长内进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统计分析河段泥沙特征值、水沙控制条件与变化。


  (2)分析河段河床演变控制的节点或稳定弯道的变化。


  (3)河势(含岸与洲滩)的历史变化与原因分析。


  (4)主流线(或深泓线)的历史变化与原因分析。


  (5)历年横断面的变化与原因分析。


  (6)河床边界条件(含治河工程与其他河工工程)的历史变化与对河势变化影响 的分析。


  (7)大水、大沙年冲淤特征的分析。


  (8)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河道治理规划,预测今后30~50年河床的发展 趋势与塔位的稳定性。


  17.3.3 在水中立塔,应考虑天然冲刷深度。河床的天然冲刷深度是在河道调查、河 床演变分析以及预测近30~50年河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确定的塔位处可能出现 的横向冲刷幅度与最大纵向冲刷深度。其确定方法如下。


  (1)搜集与调查跨越河段或上下游邻近河段一次洪水最大冲刷深度。


  (2)根据上下游邻近河段水文站实测最不利断面,或特大洪水的冲刷断面与洪水 前的断面资料比较,确定最大天然冲刷深度。


  (3)上述调查与实测的河床天然冲刷深度,可根据河床演变分析与河道发展趋势 的预测移用到大跨越处,求得大跨越处的天然冲刷深度。


  (4)对冲淤变化定向发展的河段,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17.4  溃堤溃坝洪水对塔位影响的分析与计算


  17.4.1 在防洪堤背水面立塔,应根据河势发展、堤内台地现状(含标高、宽度和土 质)、堤防标准、堤防质量及堤高等分析判定溃堤的可能性。


  17.4.2 溃堤洪水流速可参照实用堰水跃水力方法计算;冲刷坑尺寸可结合现场调查 溃堤洪水冲刷坑资料与相应水力条件分析确定。


  17.4.3 如大跨越工程位于水库下游,需分析溃坝洪水对塔位的影响时,应根据水库 大坝的具体情况,研究分析溃坝方式、主要计算参数,选用适当的方法计算溃坝最 大洪水流量与过程,并演算到工程地点。有较大的区间洪水加入时,可采用洪水组 合方法,推求塔位处的设计洪水位。


  18  海湾、河口水文分析计算


  18.1  潮 位 计 算


  18.1.1 潮汐类型与特征潮位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大跨越附近海区验潮资料判别潮汐类型;


  (2)对工程设计使用的高程基准面与潮位基面、海图基面等各种基准面间的关系 应作考证并换算为同一高程系统;


  (3)根据实测资料或延长后的系列,分析与统计大跨越点潮汐性质、特性潮位、 潮差、涨落潮历时等特征值。


  18.1.2 设计潮位的分析与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使用的潮位资料系列的可靠性、代表性与一致性,应进行考证、审查与分 析。


  (2)设计潮位的计算,要求有连续20年以上的潮位系列,并应有历史最高潮位 的调查资料,按年极值法选样,以极值Ⅰ型分布或皮尔逊Ⅲ型分布进行统计。


  (3)若潮位资料年限不足或仅具有短期实测资料,其设计最高潮位应采用“相关 分析法”或“极值同步差比法”与附近有不少于连续20年资料的验潮站或港口, 进行同步相关分析计算。


  用“极值同步差比法”分析计算时,两站应符合下列要求:潮汐性质相似、地 理位置相近、受河流径流(包括汛期)的影响相似、风暴潮增减水影响相似。


  (4)当大跨越处附近海域无实测潮位资料时,除利用邻近海域的验潮站或港口的 50年或100年一遇的最高潮位值,结合潮位调查确定跨越断面的设计最高潮位外, 尚应建立短期潮位站,积累不少于一个月的资料,用以修正潮位值。


  (5)对设计潮位计算成果,应通过潮波传播特性、风暴潮增减水幅度与历史最高 潮位比较等进行地区性合理性分析。


  (6)设计潮位过程线的拟定,应根据潮位资料系列的长短,分别选用频率计算法 或典型潮位法。当潮位资料短缺时,可将参证站的潮位过程线移用于大跨越工程地 点,并应进行比测验证和必要的修正。


  18.2  波浪要素的分析与计算


  18.2.1 实测波浪资料系列的审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若跨越断面附近有较长期波浪观测资料时,应对测波站与工程点的地理环 境、地形与水深等进行比较,分方向检验测波站资料的适用程度;


  (2)对引用的波浪要素系列的一致性与可靠性应进行考证与审定。


  18.2.2 波浪特性的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实测资料与调查成果判定波浪的性质与成因;若当地缺乏测波资料,可 选择与大跨越塔位附近地形与海域开阔程度相似、水深接近的邻近海域参证站作分 析。


  (2)当大跨越附近无测波资料,且无法选用参证站时,可按当地强风向、常风向 与大跨越塔位置和地形,分析主要来波方向,并结合现场调查资料判定波浪性质。


  18.2.3 设计波高计算应按以下方法采用:


  (1)当大跨越工程附近海域有连续15年以上实测资料时,可取年最大值系列, 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并结合历史特大波高调查资料作频率分析,确定设计波高数 值。


  当确定某一波向的设计波高时,年最大波高一般在该方向左右各一个方位的范 围内选取;若需每隔45°的方位角都进行统计时,则对每一波向均只归并相邻一 个方位内的数据。


  (2)当资料系列年限较短,不足以直接进行频率分析时,应视已有资料情况与海 域波浪特征,分别选用:


  1)分方向建立波高与相应风速相关关系,以风速资料延长波高系列,并进行频 率统计;


  2)与邻近海域有长期波浪观测资料的参证站建立波高相关关系,延长短期波高 系列,并作频率统计;


  3)当有不少于一整年的短期测波资料时,可用经验频率分析法计算所需设计频 率的波高数值。


  (3)若大跨越处及其附近海域无实测波浪资料时,其设计波高数值可视海域宽 度、水深与波浪特性等自然地理条件与气象资料,用图解法和地区性经验公式法进 行计算。


  (4)凡用第18.2.3(2)与第18.2.3(3)两款计算设计波高时,除应采用两种以上方法 作计算外,尚应结合历史最大波高调查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确定合理的设计波高数 值。


  18.2.4 设计波浪周期的计算应采用以下方法:


  (1)当大跨越处附近海域的波浪主要是风浪时,可按风浪要素计算图直接查出与 设计波高相对应的平均周期;


  (2)若大跨越处附近海域的波浪主要为涌浪或混合浪时,可将与年波高最大值相 对应的周期数值所组成的系列作频率分析,采用与设计波高同一重现期的平均周期 数值;


  (3)由以上两款计算所得平均周期,均应结合调查资料和类似地区经验,通过比 较分析,确定合理的数值。


  18.2.5 设计波长的数值,可根据设计波浪周期、设计潮位时相应水深按规则波公式 计算或查有关图表确定。


  18.2.6 当由18.2.3条确定的具有一定重现期的某一累积频率的设计波高与设计人 员要求的累积频率不同时,应根据计算的某一累积频率的波高数值、相应水深等查 有关图表,换算为设计人员所要求的累积频率的波高数值。


  18.2.7 由以上各条计算出的设计波高数值用于塔位处时,应根据测波站或计算点与 塔位处水深、地形、底摩擦、水流、障碍物影响程度等的差别情况,进行浅水波浪 变形、波浪折射、波浪破碎、波浪绕射等计算与分析。当大跨越工程处推算的波高 大于浅水极限波高时,设计波高应按极限波高采用。


  18.3  岸滩稳定性分析


  18.3.1 海岸上立塔时,应通过历次地形图,海图的岸线、地形、地貌变化情况,海 堤走向与位置的变迁,结合调查资料分析海岸线的变化速度与距离,并根据海岸带 的自然地理、岩土特性、海域水文条件等,对塔位处的岸线稳定性作出预测。


  18.3.2 海湾水中立塔时,塔位处的稳定性可按下述要求分析:


  (1)通过对历次海图等深线对比,确定塔位处及其附近水域滩槽历年冲淤变化幅 度、速度与过程;


  (2)根据实测资料统计不同季节、不同潮型的泥沙来源,悬沙与床沙的颗粒级配 及进出跨越水域的泥沙数量,判定塔位处海床冲、淤情况;


  (3)大跨越处附近沿岸和水域的建、构筑物对动力因素、泥沙来源与运移及海湾 滩槽发展的影响;


  (4)综合前述分析,判断塔位处冲淤发展趋势,必要时,应通过理论分析、公式 计算、数模计算与模型试验等途径,对塔位处的稳定性进行分析与判断。


  18.3.3 河口段水中立塔时,应根据潮汐强弱、河口发育特点、沙滩与沙洲外形、边 界条件及变化情况、来水与来沙条件、风浪特性等资料进行塔位的稳定性分析。


  附录 A  测量标桩规格及埋设尺寸


  图A 测量标桩规格及埋设尺寸(mm)

 


  (a)一般标桩;(b)固定标桩


  附录 B  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


  表 B 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


  


  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公式为


  式中  r--地球曲率及折光差改正数(m);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m),当纬度为35°时,R=6371000m;


  S--边长(m);


  k--折光系数,取0.13。


  例:边长1400m时,改正数r=0.13m。


  附录 C  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平断面图示例


  图C 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平断面图示例


  注:出图时另加图标。


  附录 D  堤防工程的级别及防洪标准


  表D1 堤防工程的级别


  表D2 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


  附录 E  滑坡的分类


  表E 滑坡的分类


  续表E


  附录 F  泥石流工程分类


  表F 泥石流工程分类


  注①表中流量对高频率泥石流沟指百年一遇流量;对低频率泥石流沟指调查 历史最大流量。


  ②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宜采用野外特征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定量指标满 足其中一项即可。


  附录 G  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


  表G 岩溶地基稳定性评价


  续表G


  附录 H  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地区的工程地质区划略图及特征


  表H 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地区工程地质区划特征


  续表H

 


  图 H 中国软土主要分布地区的工程地质区划略图


  Ⅰ-北方地区;Ⅱ-中部地区;Ⅲ-南方地区


  注:本图中国国界线系按照中国地图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形图》绘制


  附录 J  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评价砂土


  密实度,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评价砂土


  密实度、确定砂土承载力标准值


  表 J1 用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Ps评价砂土密实度(×102kPa)


  表 J2 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评价砂土密实度


  注 ①N为实测锤击数,不作深度修正。


  ②地下水位以下的中砂,N可按实测锤击数值增加5击计。


  ③试验过程中(包括试验前钻孔的钻进)宜用泥浆护壁,以免砂土松动或出现 翻砂。


  表 J3 用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确定砂土承载力标准值(kPa)


  附录 K  岩质和土质边坡容许坡度值


  表 K 岩质和土质边坡容许坡度值


  注①使用本表时,应考虑地区性的水文、气象等条件,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校正。


  ②本表不适用于岩层层面或主要节理面有顺坡向滑动可能的边坡。


  ③本表不适用于新近堆积黄土;混合土可参照表中相近的土执行。


  ④表中碎石土的充填物为坚硬或硬塑状的粘性土、粉土,对于砂土或充填物 为砂土的碎石土,其边坡坡度容许值均按自然休止角确定。


  附录 L  沉管灌注桩桩周土摩阻力和


  桩端土承载力标准值


  表 L1 沉管灌注桩桩周土摩阻力标准值qs        (kPa)


  


  续表L1


  注①除尚未完成自重固结的填土,主要成分为生活垃圾的杂填土可不计其摩 阻力外,其他填土可按勘察报告提供的Ps值,并乘以0.8系数后按表列淤泥质土 选取值,但不小于10kPa。


  ②单打沉管灌注桩应将表列Pq、Ps值乘以0.7~0.8系数。


  表 L2 沉管灌注桩桩端土承载力标准值qp


  续表L2

 


  附录 M  盐渍土的分类


  表 M1 盐渍土按含盐性质分类


  注 表中是指这些离子在100g土中所含毫摩数的比值。


  表 M2 盐渍土按含盐量分类


  附录 N  盐渍土地基的腐蚀性等级


  表 N 盐渍土地基的腐蚀性等级


  注①盐渍土地基应按所含盐离子含量和总盐量中腐蚀性最高者定级。


  ②当地基以含氧盐为主,同时含硫酸盐时,表中氧离子总含量按式(N1) 计算:


                    (N1)


  ③当地基以含硫酸盐为主,同时含氯盐时,表中硫酸根离子总含量按式 (N2)计算:


                   (N2)


  ④总盐量系指正负离子的总和。


  ⑤该表适用于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其它种类的水泥时,应按照该类水泥 际抗盐腐蚀性能进行评价。


  附录 P  多年冻土融陷性分类


  表 P 多年冻土融陷性分类


  续表P


  注①Wp--塑限含水量。


  ②碎石土及砂土的总含水量界限为该两类土的中间值。含粉粘粒少的粗颗 粒土比表列数值小;细砂、粉砂比表列数值大。


  ③粘性土、粉土总含水量界限中的+7、+15、+35为不同类别粘性土的中 间值。粉土比该值小,粘土比该值大。


  附录 Q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对执行本规定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 “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 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 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主 编 单 位:电力工业部中南电力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袁积德、戴玉松、雷淑贤、汪德润、陈才胜、胡桂润、姚林修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中国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资源网微信公众号
关键字:架空|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
【字体: TOP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您还有问题没有解决,请在下面提问
问 题:
内 容:
联 系 人:
公司名称: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地 址:
邮政编码:
X关闭
关闭

 

0315-2738258 13303155855 工作日:8:00-23:00
周 六:8:00-23:00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码加微信客服
扫一扫关注订阅号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