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带电作业用盘形悬式绝缘子卡具
 DL463-92
 第二部分 28~45kN级卡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04-22批准                      1992-1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电更换单片盘形悬式绝缘子闭式卡具和端部卡具的型式、规 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33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上更换单片普通型盘形悬式绝缘 子的卡具。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500kV架空电力线路上更换耐张串单片普通型盘形悬式绝 缘子的卡具。
 2 引用标准
 GB3192-82 高强度铝合金挤压棒
 GB3193-82 铝合金热轧板
 YB674-73 航空用结构钢棒技术条件
 YB622-66 铝合金锻件和模锻件
 HB5024-77 结构钢、不锈钢及耐热钢锻件
 HB5055-77 铝及铝合金硫酸阳极化氧化膜层质量检验
 HB5035-77 镀锌层质量检验
 HB5062-77 钢铁零件化学氧化(发蓝)膜层质量检验
 3 术语
 3.1 闭式卡具 Enclosed hold-set
 更换绝缘子串中除首、末端外任意一片悬式绝缘子的工具。
 闭式卡具包括前卡、后卡和丝杆。
 3.2 前卡 Front holder
 固定在绝缘子铁帽上,使其受力方向指向绝缘子钢脚的部件。
 3.3 后卡 Latter holder
 固定在绝缘子铁帽上,使其受力方向背向绝缘子钢脚的部件。
 3.4 端部卡具 Terminal hold-set
 更换绝缘子串中首端或末端单片绝缘子的工具。
 端部卡具包括端部卡、前卡(或后卡)和丝杆。
 3.5 端部卡 Terminal holder
 固定在绝缘子串的端部金具上的部件。
 4 型式和规格
 4.1 闭式卡具分为DBK-28、DBK-36、DBK-45型3种规格,分别适用于额定机 电破坏负荷为100、160、210kN级的盘形悬式绝缘子铁帽。闭式卡具的结构见 图1,其主要尺寸见表1。
 表1  闭式卡具主要尺寸mm
  注:①斜线上的数值适用于卡三片绝缘子的卡具,斜线下的数值适用于卡四 片绝缘子的卡具。
 ②卡具内腔尺寸应与绝缘子铁帽尺寸相配合。
 图1  闭式卡具装配图
  1-丁字螺钉;2-蝶形螺母;3-螺钉;4-前卡上盖;5-前卡下盖;
 6-紧线丝杆;7-后卡上盖;8-后卡下盖
 4.2 端部卡具分为DDK-28、DDK-36、DDK-45型3种规格,分别适用于绝缘子 串端部连接金具Z-100、Z-160、Z-210型直角挂板和W2-100、W2-160、W2- 210型双联碗头。端部卡具结构见图2,其主要尺寸见表2。
 表2  端部卡具主要尺寸mm
  注:①斜线上的数值适用于卡三片绝缘子的卡具,斜线下的数值适用于卡四 片绝缘子的卡具。
 ②端部卡内孔尺寸应与线路金具尺寸相配合。
 图2  端部卡具装配图
  1-卡具主体;2-蝶形螺母;3-半圆头螺钉;4-挡圈;5-内六方
 圆螺母;6-变向接向;7-紧线丝杆;8-闭式卡具前卡(或后卡)
 4.3 型号采用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及阿拉伯数字表示的方法。
 a.D--单片绝缘子;
 b.B(D)--闭式(端部);
 c.K--卡具;
 d.短横线后的数字表示额定机械负荷,kN。
 5 技术要求
 5.1 闭式卡具的主要技术参数见表3。
 5.2 端部卡具的主要技术参数见表4。
 表 3 闭式卡具的主要技术参数
 
 表 4 端部卡具主要技术参数
 
 5.3 闭式卡具与悬式绝缘子铁帽及端部卡具与绝缘子串端部金具均应配合紧密可 靠、装卸方便灵活。
 5.4 卡具各组成部分零件表面均应光滑,无尖棱、毛刺、缺口、裂纹等缺陷。
 5.5 材质要求。
 5.5.1 前卡、后卡和端部卡的主体应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510MPa的铝合金材 料或其它高强度合金钢制造。
 5.5.2 丝杆与主要受力零件应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078MPa的优质合金钢制 造,其余零件采用标准件。
 5.6 工艺要求。
 5.6.1 铝合金零件均应进行淬火、时效等热处理,表面硬度应为HB≥125。
 5.6.2 所有零件表面均应进行镀锌、发兰或氧化等防腐蚀处理。
 6 试验方法
 6.1 目视检查
 卡具整体外观应符合本标准5.3条和5.4条的规定。
 6.2 模具或卡尺检查
 卡具整体尺寸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6.3 机械试验
 卡具应按实际受力状态布置,分别进行动、静状态下的整体抗拉试验及破坏 试验,试验布置如图3所示。
  图3 卡具整体机械试验布置图
   试验应在液压拉力试验机上进行。
 6.3.1 动态负荷试验
 在表3或表4所列的动态试验负荷作用下,对试件按卡具实际工作状态进行 3次操作。操作应灵活可靠。
 6.3.2 静态负荷试验
 试件在表3或表4所列的静态试验负荷作用下,持续5min后卸载,试件各组 成部件均应无永久性变形或损伤。
 6.3.3 破坏试验
 试件在拉力试验负荷达到表3或表4所列的动态试验负荷值后,应继续均匀 缓慢加载(一般采用9.8MPa/s的应力增加值),直至试件任何一处破坏为止,其破 坏负荷值应符合表3或表4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材质检验
 7.1.1 卡具中的铝件原材料应按GB3192-82和GB3193-82检验;钢件原材料 按YB674-73检验,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5.5条的规定。
 7.1.2 铝锻件、模锻件按YB622-66检验,钢锻件、模锻件按HB5024-77检 验,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5.5条的规定。
 7.1.3 零件在热处理状态中,表面硬度应符合本标准5.6.1条的规定。
 7.1.4 零件表面处理应符合本标准5.6.2条的规定。铝件阳极化表面质量检验按 HB5055-77进行;镀锌件表面质量检验按HB5035-77进行;发兰件表面质量 检验按HB5062-77进行。
 7.1.5 零件表面加工要求应符合本标准5.4条的规定。
 7.2 检验的分类
 检验的分类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抽样检验。每类检验均应进行表5规 定的试验项目。
 7.2.1 型式检验
 表 5 每类检验的试验项目
  注:“√”者表示必须进行的试验项目。
 定型前的卡具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如卡具制造工艺、材料及设计变更时,须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型式检验。
 7.2.2 出厂检验
 7.2.2.1 对交货的产品应逐个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制造厂应保证出厂的卡 具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7.2.2.2 经供需双方同意,可对交付使用的全部或部分产品进行本标准未作规定 的附加试验。
 7.2.3 抽样检验
 7.2.3.1 产品按批量(以材质、工艺相同的同一型号卡具为一批)进行抽样检验,抽 检试件数量为每批产品的5%,但不得少于3套。
 7.2.3.2 抽样检验按表5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如有任何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本标 准规定时,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数量的试件进行该项试验。如仍有不符合 要求者,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
 8.1 标志
 8.1.1 卡具需按标准和设计图纸的规定作出标志。
 8.1.2 标志内容为卡具型式、额定负荷、生产厂和出厂编号。
 8.1.3 标志方法:
 a.卡具标志部位应明显清晰;
 b.标志应采用压印法,压痕深度不应大于0.10mm。
 8.2 包装
 8.2.1 卡具应用专用箱成套包装。
 8.2.2 包装箱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称、厂标;
 b.产品名称、型号;
 c.包装数量。
 8.2.3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技术检验部门鉴定的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能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带电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兰州供电局、天水供电局和航空及航天工业部群峰机械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充、初丕基、汤培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