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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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辽宁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等国家6部委(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自然资发〔2019〕10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是指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考评标准,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与评估工作。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系指从事与矿山技术服务相关的具备评估能力的实体性评估机构,包括政府决策咨询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专业咨询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绿色矿山建设第三方评估工作,省内各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需按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条件 第四条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对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应与“地质矿产勘查开采”、“水土保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环境评价”、“生态修复”、等地矿行业相关。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人才队伍,其中,地质矿产、水工环、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等地矿类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四)评估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第三方评估工作程序 第五条矿山企业通过自评估,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行业考评标准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确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签署委托合同后,评估机构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一)基本条件初审 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收委托后,应依据《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首先对被评估矿山进行申报绿色矿山准入条件核查。经核实,符合申报要求的,则进入后续评估程序,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向委托方提交证据并说明情况后,停止对该企业的后续评估工作。 (二)组建评估组 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综合考虑矿山类型、规模及开采方式,择优选取专家,成立评估组。评估组人数不能少于三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组长应由地质矿产、水工环、环境评价、安全评估等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三)材料审核 评估组在开展实地评估前,应依据《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试行)》相关要求先行对被评估矿山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全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被评估矿山企业限期补充完善。 (四)实地评估 评估组应根据材料审核情况,针对性的制定实地评估方案,明确核查重点,确定核查路线,客观细致的查验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多方面征求听取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将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以影像资料的形式留存登记。 (五)报告编制 实地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按要求及时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报告要充分体现评估全过程,内容简要、依据充分、结论明确。对重点评估内容,要阐述评估过程和评判依据,对影响评估结论的关键指标评分要予以特别说明。 第七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健全完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评估报告出具后,应及时将被评估矿山企业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评估过程中采集的数据资料及评估报告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第八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保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评估保密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绿色矿山建设方面的培训,熟悉掌握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全面提升业务知识水平,保障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通过检查或者举报线索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评估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独立性,不得承担与本机构存在利益关系与业务往来的矿山企业的评估工作。如有相关情况,应采取回避原则并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说明。 第十二条评估组成员要有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不得向被评估矿山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索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开展可能涉及利害关系的业务。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三年内不得从事省内绿色矿山建设的相关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转让、外包的; (二)未经被评估矿山企业同意,擅自将所评估矿山企业的文件或资料提供给他人,或利用非公开技术秘密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未经委托擅自对有利益关系或业务往来的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用于申报绿色矿山的第三方评估报告; (四)不能实事求是和客观反映矿山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评估结论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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