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矿井通风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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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为了规范煤矿矿井通风用燃煤热风炉的技术要求,保证产品安全可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万杰、郭刚、孙敬明、张雪松、金宇、池海钰、朱光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AQ ××××-2008 煤矿矿井通风用 燃煤热风炉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矿井通风用燃煤热风炉在设计、制造、包装与贮存、使用与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矿井通风系统中使用的,以空气为加热介质,采用间接加热方式,燃烧室与换热器为一体型式和分体型式的燃煤热风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13—1997 锅炉用钢板 GB/T 6672.1—2001 燃煤热风炉技术条件 GB/T 8162—1999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 14048-200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JB/T 1615—1991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JB/T 6521—1992 工业锅炉上煤机通用技术条件 AQ ××××—2007 煤矿通风用燃煤热风炉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006版 《煤矿安全规程》 3 安全性能 3.1 结构要求 3.1.1 热风炉主体运行方式是正压送风,负压排烟,正负压值及流量应与换热量相适应。 3.1.2热风炉必须(应)具有燃烧室、沉降室和换热器三个界限明显的部分。燃烧室、换热器的大小要符合燃煤量和换热量的要求。 3.1.3沉降室在烟气排出方向应有足够的距离,并加设隔墙以保证烟尘沉降效果和明火 AQ ××××-2008 不接触换热器。 3.1.4换热器应设有膨胀装置,以保护焊缝不因热膨胀而损伤。 3.1.5换热器中空气与烟气应隔离,不得相互渗漏。 3.1.6换热器高温端温度不超过850℃,换热器热风出口温度不超过120℃,并留有安全监控和检测孔。 3.2 制造要求 3.2.1 热风炉设计应符合本标准,按照审定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制造。 3.2.2换热器加工材料的材质不低于GB 713的规定,高温区材质应不低于GB8162的规定。换热器中最高温端至温度降低方向区域的长度不少于800mm,并达到在1000℃恒温下10小时自然冷却后,无氧化、变形和蜕皮。 3.2.3 热风炉所有焊接应符合JB/T6672.1中3.1.2的规定。特殊材质的焊接应采取满足要求的方法和工艺。 3.2.4 炉膛砌筑应符合JB/T6672.1中3.1.5的规定。砌筑材料应选用适合所燃煤质的要求。 3.2.5 列管式换热器应符合JB/T6672.1中3.1.6的规定。其它型式换热器不能低于JB/T6672.1 中3.1.7的规定。 3.2.6 炉门应符合JB/T6672.1中3.3.1的规定。 3.2.7 炉排及配套辅机和附件应符合JB/T6672.1中3.3.2和3.3.3条的规定。 3.2.8 安全报警和保护装置等应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2.9 热风炉的电器控制系统应符合GB 14048的规定,由 专业厂家设计、制造。 3.2.10热风炉表面油漆应符合JB/T 6672.1中3.1.8 的规定。 3.3性能要求 3.3.1 热风炉在额定的输出温度下应有额定的换热量输出, 保证矿井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3.3.2热风炉热效率应符合JB/T6672.1中3.2.2的规定。 3.3.3热风炉的运行时间应符合JB/T6672.1中的3.2.5的规定。安全报警和保护装置 等附机和附件的运行时间一般不低于4000h,方便维修更换 AQ ××××-2008 3.3.4热风炉气密性要求应符合JB/T6672.1中的3.2.8的规定。 3.3.5热风炉运行时噪声应符合JB/T6672.1中3.2.7的规定。 3.3.6 热风炉的污染物排放量,应符合JB/T6672.1中的3.2.6的规定。烟囱高度应不低于15米。 3.4 安全保护 3.4.1换热器高温端必须(应)设置温度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当温度超过设定值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引烟机电源。 3.4.2换热器热风出口附近应设置温度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当温度超过设定值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引烟机电源。 3.4.3 热风炉送风管路中的热风出口附近应设置烟雾和一氧化碳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当烟气含量超过80㎎/m??3或一氧化碳含量超过0.0024%时,应能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送风机和引烟机电源。 3.4.4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检定和校验。监控安全保护装置可根据需要设定、维修和更换。 3.4.5送风机、引烟机和助燃鼓风机等的控制系统应设置电器联锁。送风机不开,引烟机不能启动;送风机如有故障停止,引烟机应立即自动停止;引烟机停止,延时后送风机应自动停止。 3.4.6热风输出管道中应装设防烟防火门,并与电器控制系统联动,当热风流异常时能自动关闭,隔断热风炉与矿井的连通。 3.4.7 热风输出管道口应装设金属防护网,其网格面积不大于1平方厘米。 3.4.8热风炉应有防雷电装置。 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应进行下列项目: a. 进货检验记录; b. 过程检验记录; c. 标志、铭牌; d. 外观、涂漆; e.随机配件和文件 AQ ××××-2008 f.气密性; g.安全报警及保护装置; 4.1.1检验达到要求签发合格证书。 4.1.2 用户可以根据本标准的要求检查产品质量。 4.2 安全检验 4.2.1安全检验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AQ ××××标准实施。 4.2.2 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安全检验: a.新产品或产品转厂生产; b.安全检验间隔达到两年; c.结构、主要材料和工艺有较大改变; d.产品停产一年,恢复生产; e.出厂检验与安全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f.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 5 标志包装与储存 5.1标志 在炉体明显位置装固定的金属标牌,其正文部分大小不小于260×180㎜×㎜,内容包括: a.安全标志证书编号和标识;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额定换热量; d.换热器高温端温度; e.热风出口温度; f.热效率; g.混合风量; h.适用煤种; i.燃烧方式; j.耗煤量; k.送风机型号和配套电机型号、功率; AQ ××××-2008 l.引烟机型号和配套电机型号、功率; m.外形尺寸; n.总质量; o.出厂编号; p.制造日期; q.制造企业名称和联系方式。 5.2 包装 5.2.1 热风炉包装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5.2.2 热风炉随机附带文件: A、《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B、合格证; C、使用说明书; D、安装图纸; E、装箱单; 5.3 生产储存 产品存放注意防潮,不可与有腐蚀性的气体或液体接触。 6 使用与维护 6.1 热风炉必须(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6.2 热风炉应安装在不可燃性材料建筑物内,安装地点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距入风井口应不小于20米,距矿井巷道不小于20米。 6.3 热风炉热风管道和矿井巷道中热风入口50米范围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4 操作人员应培训,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操作,用户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系统。 6.5 安全保护装置的仪表每年应检定、校验。 6.6 定期清理烟管,防止烟管堵塞,降低换热效率。 6.7 每年开炉前和停炉后,都应对热风炉(包括燃烧室、换热器、沉降室、配套设备、电控系统及报警及保护装置等)进行检修和清理。经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8换热器保修三年,主机维修一年,按合同提供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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