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巷掘进的安全规定 |
|
|
|
1. 竖井掘进表土层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初期,井内应设梯子,不允许用其他简易设施升降人员;(2)在含水表土层中施工,要及时架设和加固井圈,并有降低水位措施,以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3)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4)乡(镇)、联营或个体户开挖的服务时间短的小立井(采矿立坑)的表土层部分,应该有防止片落的措施。 2. 竖井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止往井下坠物的措施。井口必须安装严密可靠的井口盖和井盖门。翻渣设施,必须严密,不许向井下漏渣渗水。井下作业人员所携带的工具、材料,必须拴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禁止向井筒内投掷物料。竖井施工时,必须架设牢固可靠的安全梯。井筒内作业地点要有联系信号装置和通风设备。井筒延伸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有岩柱,将井筒的延伸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挖掘岩柱或撒出保护盘时,必须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经矿长批准后施工。 3. 在下列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1)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或拆除设备;(2)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工作;(3)乘吊桶时;(4)爆破后到井圈上处理浮石。 安全带必须栓在牢固的构件上。 4. 用吊桶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关闭井盖门之前,禁止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和材料;(2)吊桶须设保护伞装置;(3)井盖门要有自动启闭装置,在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个体户采矿的小立井,提升速度小,可采用手动装置,但操作人员和绞车司机应有可靠的联络信号;(4)井架须设防止吊桶过卷装置;(5)吊桶内装岩高度要低于桶口边缘。装入桶内的长件,必须牢固绑在吊桶梁上;(6)自制的非标准吊桶,提升人员时应有保护伞及足够的连接安全系数,且一次只准许提升1 人;(7)严禁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5. 出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破后,应进行通风,处理浮石,清扫井圈,处理好盲(残)炮后,方可进行作业;(2)作业前,应详细检查有关设备和部件。 6. 斜井、平巷口施工时,要及时架设支护和砌筑挡墙。斜井、平巷掘进,爆破后,应有充分的通风时间,烟尘浓度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在没有机械通风时,必须按具体情况,规定足够通风时间。出渣前,应首先敲帮问顶,检查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撬浮石的撬棍,应有足够长度,以便人员能站在安全地点工作。并且,应有足够的照明,以便清楚地观察浮石范围。 7. 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2)必须设置安全棚,距工作面的高度不大于#(;(3)掘进高度超过%( 时,应装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如没有梯子间,应设梯子,梯子上部应有护棚,防止崩坏梯子;(4)天井、溜井应尽快与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不准在其间开凿任何工程;(5)距上部中段%( 时,必须在贯通地点设置警戒标志;(6)采用下掘法的小天井,应用梯子作为人员上下之用,不许用爬绳上下人员,起爆方法应采用在井外起爆(电点火、导爆管、电雷管等)方法;(7)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 8. 在不稳定岩层中掘进的井巷(包括采矿巷道),必须支护。在松软或流砂性岩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支架至掘进工作面间架设临时支护,或采用超前支护。 9. 需要支护的井巷,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必须跟至工作面。 10.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劈裂的坑木;(2)架设支架后,在接榫附近应用木榫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榫楔紧,顶板与两帮的空隙必须培严填实;(3)斜井支架应加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的斜井采用永久支架时,棚间应设顶柱;(4)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及坑木腐烂等破坏现象时,应及时更换修复。 11. 对各种支护的井巷,要进行定期检查。井下的安全出口、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要检查一次。地压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每班要进行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12.大修主要提升井巷和运输大巷,应编制大修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长批准。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时,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不得超过两架。撤换顶板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区,必须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必须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并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面不得有人。 维修竖井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13. 凡报废的井巷和硐室,都必须及时封闭或填实,并在周围设明显标志,采取措施,禁止人员入内。 14 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的入口应封闭或填实,并在周围设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和排水沟,防止地表水进入地下采区。 15. 不准回收废竖井和倾角大于30°的废斜井的支护材料。如必须回收时,应有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倾角小于30°的废斜井或平巷中回收支护材料,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16. 修复废旧井巷前,应首先了解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及废旧井巷本身的稳定性和废井巷内的空气成分、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如有不安全因素,必须首先处理。 17.竖井和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或金属网。水平大巷穿过井筒时,连接处必须设人行绕道,禁止人员直接进入提升间。井筒和各中段的连接处,都必须设置阻车器。 18.天井、溜井和漏斗处,必须设有照明、标志或格筛。 19.在竖井、天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保护。 二、分层崩落法安全规定1. 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超过3m,分层高度不超过3.5m。 2. 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必须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15m以上。 3. 崩落假顶时,禁止人员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 4. 假顶降落受阻时,禁止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洞时,禁止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 5. 崩落顶板时,禁止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禁止撤出支柱。 6. 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 7. 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 8. 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 9. 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造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必须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 10清理工作面,必须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 |
|
![]() |
|
| 更多精彩内容关注中国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资源网微信公众号 | |
| 关键字:井巷|掘进|安全|规定 | |
| 【字体:大 中 小】 TOP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