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层注水泵技术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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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层注水泵(以下简称注水泵)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斜盘驱动轴向柱塞、锥阀配流的电动往复式注水泵,该泵输送清水或物理性质类似于水的液体。 本标准不适用于曲柄连杆机构传动的往复泵。 2 引用标准 GB 7784 机动往复泵试验方法 GB 10111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注水泵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试验合格方可装配。 3.3 材料应有合格证或经试验合格方可使用。 3.4 产品外露表面应涂漆,涂层光洁、附着牢固、色泽一致,不应有皱纹、脱落、气泡等缺陷。 3.5 产品装配后应试运转,要求运转平稳,无异常声响、震动、温升和泄漏。 3.6 产品在运转时,润滑油温升应不超过40℃。 3.7 产品在运转时,水密封处的泄漏量应不超过1.0L/h,其余各密封处不应有外泄漏。 3.8 产品在运转时,噪声应不超过85dB(A)。 3.9 产品的安全阀应灵敏可靠。 3.10 在额定工况下,注水泵的容积系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目 额定排出压力,MPa <8 ≥8~16 泵速,r/min 735 960 735 960 容积系数,% ≥92 ≥91 ≥91 ≥90 3.11 在额定工况下,注水泵的效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目 柱塞数目 5 7 泵效率,% ≥77 ≥75 3.12 在额定工况下,电动机的输入电流值应低于其额定电流值的95%。 3.13 产品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500h期间,性能指标皆应符合本标准3.6、3.7、3.10、3.11条的规定。 注:连续运转试验时,允许更换一次水密封件和一次阀组弹簧。 3.14 产品超载试验时,不应有零、部件损坏现象。 3.15 在用户遵守注水泵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运之日起18个月内,产品确因制造不良而不能正常使用或零、部件损坏,制造厂应无偿为用户修理产品或更换零、部件(不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列出的易损件)。 4 试验方法 4.1 一般规定: 4.1.1 试验所用介质为0~500℃的清水。 4.1.2 试验装置原理图应符合GB 7784的附录A。 4.1.3 仪表指示的被测参数值的允许波动范围,总误差值应符合GB 7784表2、表3、表4的规定。 4.1.4 参数测量和测量仪表 4.1.4.1 流量、压力、温度、泵速、功率等参数测量和测量仪表的精度应符合GB 7784的3.1~3.5条的规定。 4.1.4.2 试验时,所有仪表的读数应同时读取或记录。每个被测参数的测量次数应不少于3次(泄漏量测量只进行1次),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值。 4.1.5 数据处理应符合GB 7784的第4章的规定。 4.2 外观质量检验: 用目测法按本标准3.4条的规定检验。 4.3 试运转: 试运转应按GB 7784的2.3.1条的规定进行。 4.4 润滑油温升试验: 试验应按GB 7784的3.3.3条的规定进行。 4.5 用最小分度值不小于10mL,额定容积不小于250mL的量筒测定水密封的泄漏量,测量时间应不少于10min。 4.6 噪声测定应按GB 7784附录C的C2、C3、C4条的规定进行。 4.7 安全阀试验: 4.7.1 安全阀应在注水泵运转的情况下进行试验。 4.7.2 试验时,逐渐关闭排出管路阀门,提高排出压力,检查安全阀,其开启压力应为额定排出压力的1.0~1.3倍。 4.8 额定工况试验点: 4.8.1 按GB 7784的3.1、3.4条的规定同时测定注水泵的流量和泵速,并计算出容积系数。 4.8.2 用额定量值为注水泵所配电动机额定电流值的1.5~2.0倍、最小分度值不小于1A、精度不低于1.5级的电流表,测定电动机输入电流值。 4.9 连续运转试验: 4.9.1 试运转、安全阀试验、额定工况点试验合格的注水泵可以进行本试验。 4.9.2 试验应符合GB 7784的2.3.2条的规定。 4.10 超载试验: 4.10.1 试运转、安全阀试验、额定工况点试验合格的注水泵可以进行本试验。 4.10.2 超载试验压力为1.25倍额定排出压力,持续时间为15min。 4.10.3 按本标准3.14条的规定进行超载试验并检查产品。 5 检验规则 5.1 注水泵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每台注水泵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发给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每台注水泵应按本标准3.4、3.9、3.10、3.12条的规定进行出厂检验。 注:每台注水泵经出厂检验后,应除尽泵壳内润滑油和阀体内余水,进行相应的防锈处理,外露通口加盖。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3.4~3.14条的规定进行。 5.3.2 注水泵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2年应进行1次(不进行本标准3.13条规定的试验); d. 停产超过1年再恢复生产时(不进行本标准3.13条规定的试验);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3 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从出厂检验合格晶中按照GB 10111的规定抽取1~2台进行型式检验(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台)。在型式检验中,当其中有1项不合格时(本标准3.4条的规定除外),应加倍重新检验;当仍有1项不合格时(本标准3.4条的规定除外),则认为该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贮存 6.1 标志 每台注水泵应在泵壳的明显位置设置铭牌。铭牌应固定牢固,字迹清晰、耐久。铭牌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 c. 出厂日期和出厂批号; d. 产品的主要参数。 6.2 包装 6.2.1 注水泵采用的包装箱应能使产品固定在箱底滑木上。包装箱应能防止箱内物品损坏、遗失、日晒和雨淋。 6.2.2 每台注水泵应附有下列文件,并封存在防水口袋中: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装箱单。 6.2.3 产品的随机易损件、拆装工具和文件袋应装入小箱,并固定在包装箱内。 6.2.4 包装箱上的文字、图示和符号应整齐、清晰、耐久、耐雨淋。 6.2.5 包装箱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和型号; c. 出厂日期; d. 包装箱外形尺寸和毛质量; e. “切勿倒置”、“轻放”等标志; f. 收货单位名称和地址(到站)。 6.3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良好、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归口和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道鑫、曾慎才、彭惟超。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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