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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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矿每季、坑口每月、班组每日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四条 矿生产、安全、设备、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六条 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第七条 凡矿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坑口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坑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班组组织整改; 第八条 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 隐患的管理分三级,即矿级、坑口级、班组级。凡坑口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矿级;班组无力整改的属坑口级;班组内能够整改的属班组级。 (二)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两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坑口,坑口能整改的不交矿。 第九条 隐患的分类管理 (一) 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设备、构建筑物、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的隐患,由矿设备科归口管理;凡属采矿、开拓、爆破、运输等原因造成的隐患,由矿安全生产科归口管理;属火灾隐患的项目归口矿保卫科管理。 (二) 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类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账。 第十条 凡由矿山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 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 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矿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矿长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账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第十三条 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参照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将留下的隐患整改完毕而验收签字的; (六) 凡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第十四条 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矿山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科、工会对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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