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通知规定(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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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探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采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对其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二)不配合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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