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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http: 时间:2013/8/19 9:43:41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5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 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产品标准;
  
  (三) 产品设计图 (含电气原理图);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 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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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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