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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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均应提出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 有与生产所申请安全标志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技术力量; (三) 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 有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 (五) 生产工艺合理、可靠; (六) 有完善、有效的管理体系; (七) 具备一个(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并具备产品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 其它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 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 产品名称、型号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五) 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产品标准; (三) 产品设计图 (含电气原理图); (四)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 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 产品照片; (七)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八) 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九)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还应提交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技术材料或鉴定报告。 以上材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产品标准(直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除外)、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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