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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六)

http: 时间:2013/5/2 10:51:4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443
  12.2.6通风与防尘
  12.2.6.1井巷内空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井巷内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b.空气含尘量不得超过2mg/m3,风源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3;
  c.井巷内未使用内燃设备时,有毒有害气体的深浓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d.含铀、钍金属矿床,井巷内空气中氡气浓度不得大于3.7kBq/m3,氡子体的潜能值不得大于6.4mj/m3;
  e.掘进工作面空气的温度不得超过27℃,高硫矿体中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7.5℃。
  12.2.6.2机械通风能力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a.按井巷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风量不得少于4m3;
  b.按排尘风速计算,巷道风速应不小于0.25m/s,掘进工作面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
  c.有柴油机设备运行时,所需风量按同时作业机台数每马力每分钟供风量3m3计算(相当于每千瓦每分钟供风量4.1m3);
  d.保证每次放炮后在20-30min内排除坑内炮烟。
  12.2.6.3进入老窿或己停工的巷道之前,必须检查有害气体及沼气的含量,如超过允许浓度,禁止入内。
  12.2.6.4风机安装必须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风筒安装必须平直、牢固,连接严密。
  12.2.6.5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压入式通风不得超过10m;
  b.抽出式通风不得超过5m;
  c.混合式通风时,压入风筒不得超过10m,抽出风筒应滞后压入风筒5m以上。
  12.2.6.6通风防尘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坑内有人作业时,不得关闭风机。
  12.2.6.7防尘措施
  12.2.6.7.1必须坚持湿式作业,爆破后装卸岩时,必须先喷雾洒水,清洗工作面10m以内的岩壁。
  12.2.6.7.2凿岩用水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水中固体悬浮物不应大于150mg/L,pH值应为6.5一8.5。给水量(重量)应达到排粉量的10-20倍,一般不少于3-5L/min。
  12.2.6.7.3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必须采用干式捕尘装置。
  12.2.6.7.4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对呼吸性粉尘的阻尘率应不低于96%。
  12.2.6.8检查测定
  12.2.6.8.1应定期测定作业地点的温度、湿度、风速和粉尘浓度,掌握含尘量的变化情况。凿岩工作面每月测定两次,其他工作面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12.2.6.8.2每月测定一次井巷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每半年测一次空气成分;
  12.2.6.8.3建立矽尘作业职工健康登记卡片,对从事粉尘作业人员一年应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登记卡片,对患有职业病者,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治疗或调换工作。
  12.2.7支护作业
  12.2.7.1在不稳定或松软破碎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及时支护。支护结构形式、支护与工作而之间的距离由工程设计规定。
  12.2.7.2支护前必须在安全地点用长把工具清除顶帮的浮石和松石。严禁站在松石的正下方或正前方用短把工具敲打顶、帮,防止落石伤人。
  12.2.7.3架设木支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使用腐朽、劈裂、虫蛀和软杂木料。支架与帮壁之间间隙的填充物禁止使用易燃和风化的石块;
  b.井巷架设支架必须由外向里进行;
  c.柱窝不准打在脱帮的松石上;
  d.支架接榫必须精确平稳,必须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与帮的空隙必须用木板背严填实。梁、柱接榫处必须用扒钉固定;
  e.斜井支架必须加下撑与拉杆。倾角大于30°的井巷,支架间应设顶柱;
  f.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必须设扒钉、拉条、撑木、临时顶柱和护木等加固;
  g.支架应一次架好,不得中途停顿。
  12.2.7.4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旧支架有无变形、腐蚀、损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记录。
  12.2.7.5维修更换支架时,应架设临时支架,一次同时更换支架不得超过两架。
  12.2.7.6更换与回收支护材料必须由有经验的工人操作。
  12.2.7.7更换支架时必须保护好井巷中电缆、电线及风、水管路等设施。
  12.2.7.8倾角大于30°的井巷更换支架时,井下必须停止其他作业。更换独头巷道的支架时,里边不准留人。
  12.2.7.9喷射混凝土支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喷射混凝土作业人员应配戴防护面罩、披肩、护镜、防尘口罩和乳胶手套;
  b.检查喷头是否堵塞时,喷头不得对人,以防止突然喷出高压物伤人;
  c.尽可能采用湿喷法或半湿喷法。
  12.2.7.10应加强围岩监控测量工作,正确指导支护作业。
  12.2.8防洪与排水
  12.2.8.1防洪
  12.2.8.1.1各种坑(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m以上。
  12.2.8.1.2雨季应有专人检查坑(井)口防洪情况,采取防洪措施。
  12.2.8.1.3井巷排出地面的水应引出工作区。
  12.2.8.1.4井巷出碴和其他堆积物必须避开山洪方向,以免堵塞渠沟、河道。
  12.2.8.1.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坑探工作区,对接近水体有疑问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依据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2.2.8.1.6打探水眼时,如发现岩石变松软,涌水量异常,必须停止钻进。此时不得移动或拔出钻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12.2.8.2排水
  12.2.8.2.1平巷排水沟必须随巷道掘进同时开凿,其坡度与巷道一致。
  12.2.8.2.2井筒掘进时,应根据涌水量及井筒深浅等情况,及时开凿水仓和水泵房。水仓容量应能容纳2-4h的正常涌水量。
  12.2.8.2.3井筒排水设备能力(备用水泵除外)必须在20h内排出24h的正常涌水量;井下最大涌水量超过正常涌水量一倍以上时,除备用设备外,应增设水泵,保证能在20h内排出24h最大涌水量。
  12.2.9电气和照明
  12.2.9.1电气设备、线路的设计、安装、维护、检修等,都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2.2.9.2雷雨天气不得在户外进行电器安装、拆卸或测试维修作业。
  12.2.9.3线路跳闸后,严禁强行送电,在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12.2.9.4高压线路边线与建筑物之间,工地设施的最边缘之间应按下表保持安全距离:
  
  12.2.9.5自行架设的架空线路与地面之间距离,居民区低压线路不小于6m,高压线路不小于6.5m;非居民区低压线路不小于5m,高压线路不小于5.5m。
  12.2.9.6施工供电线路禁止使用裸体线路,穿过道路交叉及施工场地时应穿入保护管内。
  12.2.9.7地表用电设备金属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保护接零或接地,但在同一网络中,禁止一部分采用保护接零,另一部分采用保护接地。
  12.2.9.8井巷电气设备禁止接零,必须配漏电保护设备。
  12.2.9.9井巷内电缆铺设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动力线、照明线、电缆及不同电压的电缆、电线必须分开吊、挂在巷道两帮;
  b.悬挂点间距不大于5m,电缆与风、水管平行铺设时,电缆应在风、水管上部,其相互间距应不小于0.3m。
  12.2.9.10井巷必须有良好的照明,其电压不大于220v,经常移动的照明灯,必须配有专用灯罩。明火照明只准在无爆炸危险的井巷内使用。
  12.2.9.11正确选择导线安全载流量、开关容量、熔断器熔体的熔断电流;禁止使用多根熔丝或铁丝等代替熔断丝,熔断丝的选择要和额定电流匹配。
  12.3槽探
  12.3.1探槽深度不得超过3m,3m以上应用取样钻或浅井代替。探槽底宽一般为0.6m,两壁坡度视土质情况而定,一般为600一800o,在潮湿松软土层应不大于550o。
  12.3.2人工挖掘时,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方法。
  12.3.3在槽壁软坍塌地层中挖掘探槽,要及时进行支护。
  12.3.4槽内有2人以上施工时,要保持3m以上的安全距离。
  12.3.5凡影响交通、危及人畜安全的探槽,在满足地质要求后,都要及时进行回填。
  12.3.6采用爆破法开挖时,应控制装药量和抛掷距离,并严格遵守露天爆破中有关的安全规定。
  12.4浅井
  12.4.1浅井深度不得超过20m,净断面不得小于0.96m2,土质条件好、无坍塌地层,可用人力开挖掘进小圆井,深度不超过5m。
  12.4.2浅井口段须用金属或木质井框背板支护,井身段据地层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支护。
  12.4.3在不稳固砂砾层、含水层掘进浅井时,必须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强支护等防止井壁砂土流失(空帮)的安全技术措施。
  12.4.4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起爆。
  12.4.5提升设备必须有牢固可靠的制动装置和安全挂钩,吊桶装岩时,井下要有安全护板,板厚5-10cm,距井底不得超过3m。
  12.4.6升降工具时,工具必须放到桶底,露出桶口部分要用绳捆在桶梁上。
  12.4.7应设安全梯使人员上下,下井人员应配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牢固地拴在稳固件上。禁止乘坐手摇吊桶(筐)上下人员或沿绳索和爬井壁上下。
  12.4.8在山坡上掘进浅井时,应先将井口附近的松土(石)清除,如上下均有井位时,应先开完下部井后再开挖上部井。在平地掘进浅井时,距井5m以内,不准堆放工具、物料和石碴等。
  12.4.9浅井支护的拆除要由下向上,边回填边拆除。
  12.4.l0浅井在完成地质工作前,井口要设置围栏,完成地质任务后,必须全部回填。
  
  13 野外作业
  13.1准备工作
  13.1.1进入各类施工作业项目、各类施工作业地区人员都必须进行体检,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在疫源地工作要提前接种疫苗;在疾病流行地区要注射有关预防针剂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禁止一人野外作业。
  13.1.2建立作业区安全健康档案,内容包括自然、动物、生物、植物等各类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疫情种类等各类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狩猎用的弩箭、套索、陷阱、爆炸性弹药等情况。对本作业区(点)所涉及的各工种岗位、对各预防对象所采取的安全健康措施,必须向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建立跟踪监管程序;对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开工安全验收,并形成台帐。凡进入危险地区作业,人身安全健康保障措施必须可靠,并在知情人员的带领下进行。禁止冒险蛮干,禁止一人野外作业。
  13.1.3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配备登山、辐射、雪地、海上、沙漠、荒漠、森林、等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装备用品应穿着舒适、便于步行和野外操作。
  13.1.4装备保健箱和急救包。所有进入野外人员均要具备一定的自救、互救基本技能,熟记安全健康注意事项。
  13.1.5认真检查交通工具、生产工具、仪器及通迅联络设备,确保其性能符合安全要求。在缺乏必要安全装备的情况下,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13.1.6进入极易遭遇自然伤害、动物伤害、生物伤害等地区,要采取有效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作业。
  13.1.7  出发前,检查干粮、饮用水、药物、生产工具、仪器及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卫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3.1.8需骑马(或其它牲畜)时,要熟悉所乘牲畜的脾气和特性,并经过一定的适应性训练,方可使用。
  13.1.9分组活动前,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明确工作路线,约定会合时间和地点。
  13.1.10夏季高温作业,要安排在早晚进行,并穿用夏季劳动防护用品。
  13.1.11在山谷、河沟、地势低洼地区或雨季作业时,所修筑的地基必须做好防汛、防洪准备工作。
  13.2野外营地选择
  13.2.1  借住民房,注意有无传染病,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检查住的房屋是否牢固,必要时进行加固修缮,以防倒塌。使用火炉做饭、取暖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CO(煤气)中毒。
  13.2.2  营地选择后,要挖排水沟、平整地盘,如果是林区,应按有关规定开辟防火道。
  13.2.3  搭帐篷宿营时,要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的背风场地,要避开一切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地方(如洪流、泥石流、雷击、山崩、雪崩、流沙、低洼地、河谷、山洪水道、断崖及陡坡下方等),应远离孤立凸出的峭壁、山脊、高树等。
  13.2.4  挖掘锅灶或设立厨房,应选择在帐篷的下风处,距离帐篷5m外的背风地点;厕所、垃圾及废物堆放要选择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且距离水源、帐篷稍远的地方。
  13.2.5  宿营地应悬挂明显标志(如测旗等),在营地内开辟人行道。
  13.2.6雷管、炸药及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射物品等,均应按有关规定存放与管理,确保安全。
  13.2.7  降水及其伴生和引发的雷击、洪水、各种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等)给野外地质勘探带来诸多困难,因此野外工作应尽量避开强降水季节。无法避开时,在雨季到来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储备充足的粮食、蔬菜、饮水、燃料、药品。山洪来临时,严禁涉水。
  13.2.8禁止食用不熟悉的植物。遇有异常气味 、分泌有色液体、特殊形状、色彩或斑纹的植物,不得随意接触。应注意个人卫生、被褥、衣物要经常曝晒。
  13.2.9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必须注意由破坏极强的大风、龙卷风刮倒房屋建筑、树木、施工设备及刮断电线等形成伤害。大风来临时,应采取合理的防避措施,尽量隐蔽在坚固的避风处。在需要通过由于地形、地物影响形成的“风口”时,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人、车不得在“风口”停留。
  13.2.10低温条件下作业,主要注意个体防护,必须采取全身性冻伤防护措施,应穿戴保暖性能好的服装、鞋帽、手套,注意颈部、腰部及下脚等肌肉薄弱区的保暖。
  13.3野外作业安全
  13.3.1 山区(雪地)作业
  13.3.1.1作业人员须备有登山装备,如登山手杖、冰镐、凿冰斧、保险绳、雪崩绳、工作服、登山鞋、手套、遮光镜、滑雪板、及防冻装备和急救器材、药品等。
  13.3.1.2作业人员必须学会在陡坡、悬崖、峭壁、冰川、雪地等危险地段行走的方法、自救及互救方法;学会登山装备的使用和通讯联络方法。
  13.3.1.3在海拔3000m以上作业前,必须作一些预备性登山活动,适应高山条件。
  13.3.1.4每日出发前,必须了解当天的气候情况、行进路线及路况、作业区的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3.3.1.5在山上行走或作业时,须用遮光镜、防晒防冻专用软膏。
  13.3.1.6在大于30°的陡坡上或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带有保险绳的安全带,保险绳要牢固地固定在坡地上。
  13.3.1.7在雾天、雨天及暴风雨、暴风雪、雷雨等情况下,必须停止作业和行进;雷雨时,要力争避开山脊或开阔地、峭壁和高树下,人体要低姿态。雨雪刚停止时,不得立即在滑坡、狭隘的山道、悬崖、雪坡、冰川坡以及其它各种危险地段作业和行走。
  13.3.1.8上、下陡坡、悬崖、峭壁,必须采取长距离的“Z”字型路线,并用保险绳作安全保护,严禁上下径直行走。
  13.3.1.9两人以上行走时,距离不得超出视线之外,在树林斜坡上行进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13.3.1.10  遇危险地段,须选择好确保安全返回的道路、支点等。
  13.3.1.11在积雪的悬崖地段、碎石堆积地段及不稳定活石分布的峡谷中,禁止产生大的声响。
  13.3.1.12进入雪崩危险带作业、行走时,要与当地防雪崩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做出入登记;系紧腰带并放长雪崩绳,每个行进小组保持5人以内。徒步行进时,各组之间距离大于100m;用滑雪板滑行时,各组距离不得小于150-200m,同时滑雪板的固接处要放松,把手脱出手杖上的活扣。雪崖下的斜坡必须在清晨通过。
  13.3.1.13突遇雪崩时,必须迅速卸下滑雪板、手杖和背包,借助冰镐、绳索等工具牢牢地固定在坡上,活动上臂向上挺,作浮游运动,防止进入雪崩深处。在被雪粒掩埋的情况下,力争在雪下建立呼吸空间,防止口、鼻被雪粉末堵塞。
  13.3.1.14 天黑以前,所有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时间返回指定营地。
  13.4林区作业
  13.4.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夜间、暴风雨、大风时通行或作业。
  13.4.2林区作业人员,必须随时确定自己的位置,与其它作业人员应经常保持视力和声音的联系。作业路线上应留下防迷路标记。
  13.4.3在密林中作业,应配备必要的砍伐工具,并有熟悉情况的向导带路。前人行走时要防止树枝回弹伤及后人。
  13.4.4在林区作业时,禁止吸烟、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13.4.5当林区出现火灾预兆(烟味、烧焦味、野兽和鸟类向同一方向奔跑和飞驰、烟雾等)时,应迅速撤到安全地点(林中旷地、河边等)或用很宽的伐开线把自己围起来。
  13.4.6需在林中生火时,要看清风向、风速、水源情况,选择在荒草地、林边下风处生火,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离开时,应将火熄灭。
  13.4.7林区作业不准穿凉鞋或短袖衬衫,禁止赤足。
  13.4.8穿好防护服装,防止带病毒壁虱感染森林脑炎、接触性皮肤过敏症。
  13.5沙漠、荒漠地区作业
  13.5.1进入沙漠、荒漠地区作业一概配备宽边遮阳帽、护目镜、容积不小于1升的水壶、轻便宽松的工作服、防晒和消毒药品、指南针及轻便的通讯联络工具和遮阴、通风的可形成人工荫影的设备。
  13.5.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饮水制度。通常出发前、归营后多喝一些水,作业和行进中少饮水,工作结束应立即停止对饮水的限制。禁止饮用新发现的水源中取的水和没有烧开或没有消毒的水。作业或行进间不准用水冲洗身体。
  13.5.3每天最热的时刻应停止作业,作业应选在清晨或傍晚较凉爽时进行。
  13.5.4沙、尘暴来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一起,背风处坐下,蒙着头,戴上护目镜或把头低到膝部,直到风暴停为止。
  13.6高原地区作业
  13.6.1在进入高原地区前应做好体格检查,对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等),各种呼吸系统疾病、癫痫、消化道溃疡病、胃肠炎、严重的神经衰弱和患有肝脾、肾、内分泌等疾病者,不宜进入高原地区工作。
  13.6.2在高山、峡谷、冰川、雪地等行进中必须系上带保险绳的安全带,保险绳索固定要牢靠。冰川、雪地要戴防光镜。通行人员要成对联结在一起,彼此间距为15-20m,通行时必须脚跟脚地行走,且要用登山手杖、凿冰斧检查冰、雪盖层的牢固程度,防止跌落隐蔽裂隙。
  13.6.3在空气稀薄或海拔5000m以上地区作业,应配氧气袋(瓶),减少工作时间,减轻负重,防止高山病发生。
  13.6.4配备必要的预防和治疗高原反应的药品。在温度低于-30℃时必须停止工作,认真观察、预防和处理各类病症。
  13.6.5每人每日饮水量应不少于3.5升。出发前喝足开水,作业途中则少量多次饮水。
  13.6.6长时间野外步行作业时,要戴口罩、风镜,以防风尘和紫外线等不良影响。在夏季光照强烈的情况下,应带白色有檐帽子,穿长衣、长裤,防止中暑和高原性唇炎及日光性皮炎的发生。
  13.6.7 初入高原,应避免不必要的剧烈活动,在雪山、冰川地区工作,要有防雪盲措施。日海拔升高,最好不要超过1000m,以使肌肉逐步适应高原环境。
  13.6.8 饮食要适宜,注意保暖,防止受凉和上呼道感染。
  13.6 .9 在高山高原低气压环境中作业,应注意急、慢性高山并发症的预防。对有明显心、肺、肝、肾等疾病、高血压病Ⅱ期、严重贫血者,不允许进入气压异常区工作。初入高原者,应实行登高,逐步适应,并减少体力劳动强度,生活上应配备高糖,各种维生素和易消化饮食,多饮水,禁止饮酒,注意保暖,防止急性呼吸道感染。如乘车上、下山,途中应稍事停留,个人作咀嚼吞咽的动作来平衡体内外气压。
  13.7沼泽地区作业
  13.7.1作业前,查清地貌和植被,有安全措施再进入。在沼泽地区作业人员,头上必须戴黑色绢网,手上戴皮手套,扎紧工作服袖口和裤脚,以防有毒昆虫叮咬。
  13.7.2进入沼泽地区,必须集体行动,并由经验丰富的人带路。
  13.7.3通过危险地区,应用树枝、竹竿、木板等铺成道路后再通过。
  13.7.4行走时,作业人员必须带长而结实的木棍或竹竿或其它材料的探测棒,用以探测沼泽深度和支撑身体。
  13.7.5沼泽中行走时,每移动一步必须一脚踏实,再移动另一只脚,禁止窜跳快走。在泥潭沼泽地,不得脚跟脚地走。
  13.7.6通过有许多土墩的沼泽地时,应借助竹竿沿土墩行走。
  13.7.7在被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13.7.8陷入沼泽时,应横握手中木棍、竹竿等,或抱住湿草,不得惊恐乱动,救护者应站在稳定的地方,通过木棍、竹竿、绳索等救出遇险者。
  13.7.9夜间或视野不清时不得在沼泽地工作和通行。
  13.7.10每日工作返回营地,应及时做好皮肤卫生保健工作,防止皮肤溃烂。
  13.8水面或水系发育地区作业
  13.8.1选择载重船和生产工具均要满足安全要求。人与物资在船上应平均分置。禁止人员坐在船弦上渡过激流和险滩。
  13.8.2作业船锚绳固定地点,要配专用保险斧。
  13.8.3遇暴风雨、飓风,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离船上岸,并把船拖上岸。水面雾大时,禁止航行。
  13.8.4在作业水域,须设置防浪船或防浪排。
  13.8.5水上救生装备应放在作业人员容易取到的位置,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浮力检验。
  13.8.6水下爆破时,必须使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起爆药包只准专职爆破员搬运及操作。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3天前由港航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并在危险边界上设立警告标志、岗哨、禁航信号。水下爆破禁止用导火索起爆。
  13.8.7在水系发育地带作业,如河床、山涧及河谷等地,必须随时注意上游的洪流,泅渡时必须有救生器材,禁止一人泅渡。
  13.8.8在河深0.7m以内,流速小于3m/s,或河深0.5m以内,流速3m/s,需涉水过河,有保护措施才准过河。流速过高,河深过大的河流,夹带大砾石的河流,须架设临时性过河设施才许通过。禁止在无安全保障情况下渡河。
  13.8.9遇不利气候条件、漆黑夜晚、洪水期、汹涌水流地段、以及有漂浮冰块、园木及凸出水面的石头等不准涉水过河。
  13.8.10  严禁在水系发育地带休息。
  13.9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
  13.9.1调查旧坑(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等)时,预先进行支撑和通风,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禁止入内。检测时要戴好防毒面具,用手电灯或矿山用灯照明,禁用火把或露焰的灯。
  13.9.2 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须设置可用绞车升降的作业台或吊桶等装置,作业人员在作业台内或吊桶中作业。
  13.9.3探测洞穴,宜安排在秋冬季进行。探测前须携带蜡烛、电筒、灯、绳索、指南针,勘测地下河、湖,还应配备橡皮艇、救生圈等。
  13.9.4进入洞穴人数不宜过多,彼此间应系上牢固结绳。行进中沿途在沿壁、交叉路口须画上明显的记号、编号、箭头,标明路径。
  13.9.5严禁在顶板和侧壁上敲打和取出石块,严禁在洞内奔跑,发现涧顶有松动现象,立即退出。
  13.10特种矿产地区作业
  13.10.1作业人员在进入放射异常地区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矽肺病、糖尿病、严重的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精神神经病均不能从事放射性工作。
  13.10.2进入放射性异常地区,立即对该地区的饮用水中的铀、镭、钍进行测量和对大气中氡的浓度进行测量,了解是否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13.10.3在使用具有封闭式电离辐射源的仪器、仪表、装置时,最大限度地置放射源远离操作、维护人员和其他人员;限制作业人员在放射源附近的停留时间;采用移动式防护罩或防护屏障,使辐射方向指向地下或无人一侧,并在离放射源至少3m以外的地方悬挂醒目的危险警告牌。
  13.10.4严禁作业人员打开放射源密封外壳,装卸放射源要有防护措施,禁止人体直接接触。在储存和运输放射源时,必须把放射源装在专用的铅罐内,存放放射源与人的距离应达到安全要求。铅罐要加锁,并有报警装置。
  13.10.5在放射性测井中,放射源下井前,必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10.6源库周围10m以内要设立铁丝网或围墙,防止外来人员遭受辐射。
  13.10.7在有放射性异常的矿体露头取样或在探槽、浅井、坑道内取样,应戴防护手套和能过滤氡子气体产物的防尘口罩,尽量减少取样时间。不允许在天然露头上坐、躺、休息、吸烟、进食,坑道内作业必须强化通风。
  13.10.8禁止用放射性矿井水钻进炮眼、洒水和作其它用途。
  13.10.9采取的标本、样本应放塑料矿样袋内,存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放置住人的宿舍、办公室。废样应在远离居民区、工业区的地方掩埋。
  13.10.10禁止在放射性异常区存放食品、饮料,各类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13.10.11从事放射性作业人员,工作后,必须认真洗浴,更换工作服。
  13.10.12对气体矿产取样时,必须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禁止吸烟。
  13.10.13对地下高温热水的采样,防止烫伤。坑道内采样应加大通风量,设置制冷装置等。对作业场所内金属工具、机械不乱摸乱动。
  
  14 附则
  14.1 本《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解释。
  14.2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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