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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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10.5.3作业程序中岗位之间配合及安全按SY5974-94中第4章和SY6307-1997中第11章的规定。 12.1.10.5.4含硫油气田钻井作业中的安全操作按SY5087-93中的第8章的规定。 12.1.10.5.5钻井平台上起重作业的安全按SY6307-1997中第9的规定。 12.1.10.5.6油气层钻进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按SY5225-1994中第3.4条和 SY6307-1997中第11章的规定。 12.1.10.5.7入井的各种钻具应连接牢固,能在设计压力状态下不刺漏,正常工作,并绘制入井钻具示意图,标明准确的尺寸。 12.1.10.6处理井内卡钻事故 12.1.10.6.1处理井内卡钻事故前应有处理事故方案,并应对整套钻井专用设备按SY5876-93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应检查井架及其绷绳、绞车、悬吊系统及其各类仪表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12.1.10.6.2司钻操作要平稳,严禁猛提猛放,上提不得超过井架和悬吊系统的安全负荷,下墩不得超过规定悬重。 12.1.10.6.3强提钻具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起吊大绳死绳端、绳卡固定位置及绷绳坑等有无变化,发现问题及时停止操作。 12.1.10.6.4强提和下墩钻具中井架不得有人停留,非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不得停留在钻台上。 12.1.10.6.5若油气层已钻开,处理过程中要注意防止井喷和火灾,使用注解卡剂或注油浸泡解卡工艺时,井内液柱压力不得低于油气层压力,以防止发生井喷。 12.1.10.7起放井架 12.1.10.7.1起放井架前应按SY5876-93中第3章的有关规定对井架、绞车系统、悬吊系统(含起吊用钢丝大绳)、动力系统进行细致地检查,确保完好,做到: a.各部螺栓、销子齐全、联结紧固,各部滑轮运转灵活,井架上无堆放杂物; b.起放井架大绳无损伤、锈蚀、不打扭、死绳端固定符合要求,指重表灵活、准确; c.绞车系统完好,各操作手柄、开关灵活,刹车可靠,气路无刺漏,压力符合使用技术要求,安全阀及压力表灵敏可靠; d.动力系统和传动系统处于性能良好、能正常运行的状态。 12.1.10.7.2起放井架时应做好组织分工,有人指挥,并有专门人员负责对重要部位进行监视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 12.1.10.7.3起放井架时,井架下及其两侧15m内不得有人停留或穿越。 12.1.10.7.4刹把应由大班司钻或井队长操作,操作应平稳,严禁猛起猛入。若遇紧急突发情况应采取果断应急措施。 12.1.10.8钻探设备拆装 按钻井设备拆装安全按SY6043-94中第18章的规定。 12.1.10.9石油测井作业 石油测井作业的安全按SY5726-1995和SY6204-1996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2.1.10.10石油固井作业 12.1.10.10.1下套管作业的安全按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12.1.10.10.2固井作业的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8章的规定。 12.1.10.11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的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3章的规定。 12.1.10.12绳索作业 绳索作业的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4章的规定。 12.1.10.13强行起下钻和不压井起下钻作业 强行起下钻和不压井起下钻作业安全按本规定4.16的有关规定和SY/T6228-1996中第15章的规定。 12.1.10.14中途测试作业 中途测试作业安全按SY/T6228-1996中第16章的规定以及本规定中12.1.9条的有关规定。 12.1.10.15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 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安全按SY/T6203-1996中的规定。 12.1.10.16在油气井井口和储油罐动火 在油气井井口和储油罐动火的安全按SY5858-93的规定执行。 12.2坑探工程 12.2.1一般安全要求 12.2.1.1坑探工程应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 12.2.1.2坑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后方准施工; b.必须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应穿戴好工作服、防护鞋、安全帽、防尘口罩等; c.在孤立地区或危险地点施工,要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带领工作,不得单人作业; d.坑内同一作业场所,必须两人以上,不准单人作业; e.上班前不得喝酒,禁止在槽内、井下睡觉; f.进入施工现场应注意观察各种标志、信号和来往车辆等; g.未经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和机房。 h.装卸桶装的液态化学药品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剧烈振荡或损坏。 12.2.1.3每次作业前都必须进行敲帮问顶。 12.2.1.4坑探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爆破器材、安全设施、电器设备、电气材料、工具、仪表、安全检测仪器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检验证;仪器、设备应有铭牌。 12.2.1.5重要设备和危险部位如变电所、油库、炸药库等,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应有明显标志。 12.2.1.6在靠近居民点、人行道及放牧区施工的工程,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防止爆破、出碴等造成人身事故或损坏建筑物。 12.2.1.7对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的特殊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12.2.1.8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工作。 12.2.1.9禁止在机械运转时进行修配、接触运转部分或进入防护栏内。 12.2.1.10对地面开挖的垂直井洞或易坍塌有危险的井巷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完工后必须及时封闭。 12.2.2坑探工程的设计 12.2.2.1坑探工程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内容,重要工程要有专项安全卫生设计,并须符合规程及有关行业安全规范,否则不得批准施工。坑探工程设计的审查应有安全部门参加。 12.2.2.2探槽最高一壁不得超过3m,槽底宽一般为0.6m;两壁坡度按土质和深浅而定,一般为60°-80°,在潮湿松软土层,不应大于55°。 12.2.2.3浅井深度不超过20m,净断面不得小于0.96m3。 12.2.2.4平巷掘进断面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坡度在3‰-10‰之间;运输设备最外侧与巷道壁的安全间隙为0.2-0.25m;人行道宽度一般为0.5-0.7m。 12.2.2.5斜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m; b. 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小于1m; c. 斜井倾角为7°-15°时,应设人行踏步台阶;15°-30°时,应设踏步台阶及扶手;大于30°时,应设梯子间; d.运输物料的斜井中,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应设置坚固的隔墙。 12.2.2.6梯子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梯子倾角不大于80°; b.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6m; c.相邻平台的梯子孔应错开,梯子平台长与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d.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e.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子的磴间距离不大于0.3m; f.梯子间与提升间必须全部隔开。 12.2.2.7在破碎、松软或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的井巷,应根据不同地层情况和井巷用途设计合理的支护方案。 12.2.2.8每一独立的井巷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当采用机械通风时,其设备的选型应保证巷道内所需风量和风速的设计要求。 12.2.2.9坑探工程施工所需的供水、供电设施应能满足坑探工程规划设计的最大要求,生活区的布置应避开可能发生的滑坡、山洪、泥石流等不良地段。 12.2.3凿岩安全 12.2.3.1一般安全要求 12.2.3.1.1凿岩前必须进行“四检查”、“四清除”: a.检查和清除炮烟和残炮; b.检查和清除顶、帮、工作面浮石; c.检查和清除盲炮; d.检查和清除支护的不安全因素。 12.2.3.1.2凿岩时,必须做到“四严禁”: a.严禁打残眼; b.严禁打干眼; c.严禁戴手套扶钎子; d.严禁站在凿岩机钎杆下方。 12.2.3.1.3各种凿岩机械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灵活、可靠;操作人员必须按机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12.2.3.1.4凿岩机械的电缆要牢固悬挂在巷壁上,高压风、水胶管必须妥善保护,避免遭受辗压、撞击和炮崩造成损坏;操作人员班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12.2.3.1.5储气罐、高压水箱的安全部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应灵活可靠。 12.2.3.1.6掘进中若遇流砂层或有突然涌水等可疑地段,必须立即停工,并报告主管部门,制订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掘进。 12.2.3.2风动凿岩时,应随时观察和检查压气胶管接头、机械联结部分是否松动,机械运转是否正常;开孔和终孔拔杆时应慢速操作,以免断钎或凿岩机脱落伤人。 12.2.3.3操作气腿凿岩机时,应站在后侧面,一脚在前、一脚在后,禁止骑在支架上操作。 12.2.3.4电动凿岩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巷道存在瓦斯或煤尘时,电动凿岩机等一切电气设备均应选用防爆型,以防止电火花引爆瓦斯或煤尘; b.电动凿岩机的电缆应敷设在坑道的侧帮上,电源控制箱应放在干燥处; c.电动凿岩机的绝缘电阻不应少于50兆欧,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d.操作者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 12.2.3.5内燃凿岩机一般用于地表凿岩,只有切实采取废气净化措施与湿式凿岩,尾气成分符合卫生标准后,方准用于短浅坑道;严禁用于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坑道。 12.2.3.6液压凿岩机凿岩时应经常检查各部门油管接头,注意油压,以防油管爆裂。 12.2.3.7使用凿岩台车时,卡轨器要切实卡紧,风、水、电路联结好,确认设备正常,方可开始凿岩;严禁在运转的钻臂下作业,移动眼位时不准双(多)臂同时操作。 12.2.4爆破安全 12.2.4.1一般规定 12.2.4.1.1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2.4.1.2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2.2.4.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c.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d.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计划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e.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f.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g.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h.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i.未做好准备工作。 12.2.4.1.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2.2.4.1.6爆破前必须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并在危险区边缘警戒,在危险区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起爆。爆破完成并确认安全后解除警戒信号。 12.2.4.1.7不准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号、不同厂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导火索,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12.2.4.1.8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对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处理后方准继续工作。 12.2.4.2爆破器材加工 12.2.4.2.1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专设的加工房或安全地点进行,加工地点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12.2.4.2.2应使用快刀切割导火索、导爆索或导爆管,切口要平整,成垂直面。使用前,每盘导火索、导爆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导爆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12.2.4.2.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应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许用手指轻轻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12.2.4.2.4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12.2.4.2.5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卷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包(卷)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包(卷)中,用细绳或电雷管脚线将雷管和药包(卷)固紧。 12.2.4.2.6在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12.2.4.3炮眼装填 12.2.4.3.1装药前5分钟应发出警报,与爆破无关人员一律撤离装药地点,并在危险地带边界和各有关通道设岗哨和明显标志。 12.2.4.3.2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清理炮孔; b.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c.装起爆药包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e.禁止使用冻结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12.2.4.3.3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2.2.4.4起爆 12.2.4.4.1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批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Ω; b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必须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在巷道两侧。禁止利用铁轨、铁管、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c起爆电源开关、起爆器必须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起爆箱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员严加保管; d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是否良好。在联入网路前,各自两端应短路; e爆破网路的联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眼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离后,由工作面向外依次进行,最后到起爆站。两线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 12.2.4.4.2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火力起爆: a.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以及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工作面; b.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 c.涌水量较大的工作面; d.深孔爆破。 12.2.4.4.3采用火力起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b.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线切除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线; c.必须用专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打火机或灯火点火; d.严禁脚踩或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线; e.单个点火时,一个人在同一工作面连续点导火线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或的组数):地下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不得超过10根(组); f.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线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地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线; g.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线燃毕,无论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 h.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线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线中最短的1/3; i.两个邻近工作面同时点火放炮;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 j.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线。 12.2.4.5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2.2.4.6爆破器材往爆破地点的运送 12.2.4.6.1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夜间或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b.炸药和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并注意防潮、防振、防冻; c.领取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d.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不准超过以下数量: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送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5.4.6.2电机车运送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b.列车速度不得超过2m/s; c.用封闭型车厢运送雷管和炸药,车内应铺软垫; d.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将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载雷管的车厢隔开; e.架线式电机车运送爆破器材,装卸时机车必须断电。 12.2.4.6.3在竖井、斜井或浅井中运送爆破器材必须遭守下列规定: a.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信号工; b.控制升降速度: 罐笼运送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2.0m/s; 吊桶或斜坡卷扬运送爆破器材≤1.0m/s; 浅井中运送爆破器材≤0.3m/s; c.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里,禁止运送爆破器材; d.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入乘; e.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2.2.4.7本规程中关于爆破安全未规定的事项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执行。 12.2.5装岩、运输及提升作业 12.2.5.1平巷装岩与运输 12.2.5.1.1轨道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钢轨连接用的鱼尾板厚度不应小于3mm,轨道接头间隙不得超过5mm,水平高差不大于2mm; b.轨道曲率半径,应根据运输设备的行驶速度和轴距而定,在行车速度为1m/s时,曲率半径不得小于矿车轴距的5倍; c.轨距为600mm时,直线部分轨距偏差不得大于5mm; d.倾角超过10°的斜井,枕木应铺嵌于槽沟中,其埋设深度应为枕木厚度的2/3。倾角大于30°时,应采取固定钢轨法或固定枕木法,防止轨道下滑。 12.2.5.1.2巷道应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道,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凿安全别硐,安全硐间距为20-25m,高度不低于1.8m,深度不小于0.7m,宽度不小于1m,安全硐内不得堆放杂物。 12.2.5.1.3装岩前须敲帮问顶、清理浮石,检查有无未爆雷管与残药,并通风除尘,排除积水。 12.2.5.1.4装岩机要有专人操作,装岩时机器前后不准站人,不准两侧同时操作。避免压坏电缆、风管。装岩后,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检查清理后关闭电源。 12.2.5.1.5人推矿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矿车各部件不得松动或损坏,刹车应灵敏可靠; b.矿车装岩不得过满,其高度不应超过车帮; c.推车时要抬头看路,注意行人,两手不要放在矿车两侧。不得放手让矿车自行运移、奔驰,不准搭乘人员; d.矿车之间应保持30m以上的距离。重车出坑时应鸣号并减速慢行。卸碴道应保持有适当的上坡。在卸碴道上要装设牢固可靠的挡车器,卸碴时,推车人员不要站在矿车架上,矿车到达挡车器后,方准卸碴。 12.2.5.1.6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有瓦斯或矿尘爆炸危险的坑道内,只准使用防爆型电瓶机车; b.使用内燃机车时,须有尾气净化装置,有毒、有害气体成分应符合国家标准; c.采用架线式电机车时,电线悬挂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2m,电线与顶板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2m。架空线的横拉线应设有瓷瓶与架空线绝缘。电车线和人行道应分别设在坑道两侧; d.列车行驶时,前后要有灯光标志。电机车前面要装白灯,最后一辆车的后面要装红灯。禁止在机车行驶时摘挂或装卸车; e.在架有电车线的坑道内,如有行人来往时,每隔100m,必须装置写有“注意电线,防止触电”的警告灯。坑道拐弯和交叉处,都应有同样的装置; f.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时小于20m,运送物料时小于40m; g.矿车、列车、梭车应有良好的制动装置,应取倒卸。卸载轨道外轨要加高,平直稳固,防止沉陷。卸载码头要牢固可靠,卸碴道末端有可靠的制动装置、挡车器和防止翻车装置; h.采用无轨电动装运机时,坑口场地面积不得小于4×4m。卸碴台须配置专用卸碴铁板。高山陡坡的坑口卸碴台两侧,要设有安全栏栅和保险绳等安全设施。现场少于2人时不得开动装运机。 12.2.5.2竖井提升 12.2.5.2.1一切提升设备,必须安设牢固可靠的制动装置。竖井或较深的浅井井口,均应设安全栏杆。 12.2.5.2.2无论采用钢丝绳、尼龙绳或麻绳提升,均应随时检查有无断股、磨损等情况。要防止“松卷”、“乱卷”,绞绳必须依次紧绕在卷筒上。绞绳的备用长度不得少于4圈。其安全系数应大于6。 12.2.5.2.3提升容器与钢丝绳必须使用安全挂钩连接。矿车的铁环和插销的安全系数亦应于6。应经常检查安全挂钩与钢丝绳的连接是否良好。 12.2.5.2.4竖井中提升人员应使用罐笼。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底板铺设坚固的无孔钢板或铁板; b.罐笼两侧要安设护板,内装扶手,进出口必须装设栅门,门不得向外开,其高度不得小于1.2m; c.罐笼净高不得小于1.8m,每人所站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 d.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12.2.5.2.5禁止用罐笼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破材料。 12.2.5.2.6凿井期间,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遭守下列规定: a.吊桶上应安设保护伞,以防落物伤人; b.吊桶应沿着罐道(或四周围有格板的分格内)上下移动; c.上下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并将一端挂在挂钩上; d.升降吊桶时,禁止人员站在(或坐在)吊桶边缘;吊桶装有物料时,禁止乘人; e.禁止使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12.2.5.2.7竖井深度小于100m时,吊桶提升允许速度为1.0-1.2m/s,罐笼提升允许速度为1.0-1.5m/s;竖井深度为100-400m时,吊桶允许提升速度为1.2-1.5m/s,罐笼允许提升速度为1.3-3.0m/s。升降人员时,提升速度为上述值的80%。 12.2.5.2.8竖井井架必须有避雷装置。木质井架每年应大检查两次以上,天轮应经常检查。井口附近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 12.2.5.2.9提升机房和所有上、下人员的地方,都要悬挂下列牌告:采用的信号,罐笼及人车内每次准许容纳人数,其他有关升降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2.2.5.2.10提升机房、井口、井下车场之间应有电铃、讯号灯、对讲机等声光讯号装置。信号不清或有疑问时,不得开车。若井下多中段掘进,各中段所发信号应有区别。除紧急停车信号外,井下信号须经把钩信号工转发。 12.2.5.3斜井运输: 12.2.5.3.1开动提升机时,人行道禁止通行,井下人员必须躲入安全硐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摘挂矿车的车场。人员上下严禁乘坐矿车。 12.2.5.3.2斜井中应设档车器,使用的矿车必须带有安全装置,以防脱钩或钢丝绳拉断后发生下坠事故。 12.2.5.3.3斜井轨道上,应每隔适当距离(一般为5一7m)安设地滚,在拐弯处安设立滚,以减少升降阻力和钢丝绳的磨损。 12.2.5.3.4斜井井口应设置挡车栏杆,矿车上来后,先将挡车栏杆关好,方准摘挂钩,空车下放的时候,要将矿车与挂钩挂好后,再打开挡车栏杆,将矿车送下去。将掉道的矿车或箕斗复轨时,人员不准站在下方。 12.2.5.3.5斜井深度小于150m时,提升允许速度为1.0-1.5m/s,斜井深度在150-300m时,提升允许速度为1.0一3.0m/s。 12.2.5.3.6必须注意经常清理轨道附近的废石,防止引起掉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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