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或不自觉,明确或隐含地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矿床是大自然的产物,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所以原本没有价值。经过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凝结了人类的勘查劳动,才具有了价值;我国矿产勘查由国家投资,所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这是一个观念误区,必须明确地摒弃这个观念。首先,对察赋优势较优的矿产资撇所需消耗的勘查社会必要劳动,要少于获得相同数量的察赋优势较差的矿产资源所需消耗的勘查社会必要劳动,按矿产资源的价值在于凝结了人类的勘查劳动的观点,会得出优质资源的价值低于劣质资源的价值的结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再者,按上述观念的逻辑,今后外资也可在我国投资矿产勘查,难道外资探明的矿产资源属外资所有吗?这是不可能的。不论是否经过矿产勘查,投资者是谁,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都属于国家,是一种国有资产。而没有价值的物质不成其为资产,没有所有权问题。如自然状态的阳光和空气有使用价值,而没有价值,无所谓所有权,人人可以无偿使用。
因此,我们认为矿产资源在被勘查前即具有价位,可称之为矿产资源的原有价值。上述矿产品价格中,即绝对矿租和第一形态级差矿租显然不是当前的矿产勘查、开发劳动所创造,只能是来自矿产资源的原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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