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的安全技术保障条件
一、技术资料
具有资质单位提供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包括矿山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采场剖面图和排土场平面布置图。
二、采场安全技术管理
(一)露天开采应按照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从下部掏采;开采阶段高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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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岩性质 |
采掘作业方式 |
阶段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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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软的岩土 |
不爆破 |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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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硬稳固的盐矿 |
爆破 |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2倍 | (二)开采最终边坡角应按设计要求控制在45°-56°之间,安全平台和运输平台宽度应满足安全要求;
(三)有坠入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有除尘措施;
(四)公路、铁路、输送带和溜井等运输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有可靠的信号系统。露天斜坡道提升有防跑车装置;
(五)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并设有可靠的避雷、接地保护装置。向移动矿用设备供电,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三、爆破管理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警戒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四、排土场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五、防排水
(一)采剥和排土(石)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和相邻矿山造成水害;
(二)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溜井和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开采有专用防洪设施;
(三)排土(石)场应保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废石坝应开排水孔。
六、检验检测
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附件二
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技术保障条件
一、技术资料
具有资质单位提供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包括:地质地形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采场安全技术管理
(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采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和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二)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应有防尘措施。采掘作业有防片帮、冒顶措施。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有可靠的支护等安全措施;
(三)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停止作业区及地表陷落区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
(四)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并能保证井下风质风量。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扇。井下炸药库和充电硐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五)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应有防过卷、跑车、坠落、脱钩装置和挡车装置;要有电话和能同时发出声光信号的装置。斜井必须按要求设置安全躲避硐;
(六)矿井供配电线路、电压、电器及保护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接地和检漏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井下照明电压除运输巷不大于220伏外,其他作业场所不大于36伏;
(七)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下旧井巷、老采区、含水层、岩溶带等有防止突然涌水的措施。井下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能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三、检验检测
应按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矿用起重、提升运输(指主卷扬、电机车、钢丝绳、罐笼)、主扇、排水和压力容器等重要机械设备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四、爆破管理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爆破作业时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五、排土场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排土(石)场应保证不致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的安全,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废石坝应开排水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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