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发达国家的矿床评价工作中,既要进行地质评价又要进行经济评价,且以前者作为后者的基础。
在我国,过去多数矿床在勘查中只进行地质评价而不进行经济评价。1988年10月国家计委、经委、全国储委联合发出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在勘探总结报告中必须提供矿床经济评价的资料。
对于已进行过地质评价并已肯定其具有开发价值的矿床,只要此评价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一般不再重复进行地质评价,除非是原先已经否定其开发价值的矿床,由于技术的进步,后来发现有了开发的可能,此时才进行再次地质评价。
但是,对于已经进行过经济评价的矿床,虽然其地质条件不会变化,而随着开采技术水平或加工技术水平的提高,其生产费用可以发生变化,有时随着社会条件的改变(如国家对某种新产品的迫切需要或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改变等),矿产品的价格也可以有较大的变化.在此情况下,已进行过经济评价的矿床,往往还要再次进行经济评价。已肯定其经济价值的矿床,经过再次评价可能改变其经济价值,而过去划为暂无经济价值的矿床,经过再次评价也可能发现其具有经济价值。因此,矿床经济评价是地质勘探部门和矿山地质部门要多次进行的工作。当然,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地质工作,评价所依据的资料、评价的目的和评价结论的可靠程度会有所不同。
世界上技术先进的国家,每当矿山采、选技术和生产水平有重大发展,或国内外某种矿产品的供求关系有较大变动(表现为矿产品价格的变动)时,矿山公司(或矿山)也要对其所属矿床进行经济评价,并相应地修订各项矿山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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