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珠区城的概念、分类及特征 
   特殊区域是指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旅游、保健等方面 
   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改造 
   的自然因素的总称。。它们是一种特殊的环境资源.不是珍贵的自然 
   资源,就是由于社会历史活动而形成的具有特别意义的人文遗迹,戴 
   者是两者的结合。 
   在国际上,1978年的《国际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把形形色 
   色的保护区分为科学保护区、景观保护区、资源保护区、人类学保护 
   区、资派经营保护区、生物圈保护区、世界遗产保护区等10类保护 
   区。世界各国对特殊区域的理解各不相同,根据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相 
   关规定,目前当作特殊区域进行保护的种类比较多,包括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人文遗迹、森林公园、海洋特殊保护区、基 
   本农田保护区、禁猎区、禁渔区等。特殊区域除了具有区域性、可观赏 
   性和典型性之外,往往具有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属性,一旦破坏就 
   难以恢复。它不仅仅是所在国家的财富,亦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国 
   际社会把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占国土面积的百分比作为衡量该国 
   自然保护事业及整个科学文化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 
   (二)特珠区城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征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 
   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保留、恢复等措施的总称。它是环境和 
   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特殊区域环境保护的措施,通常包括划定区域范围,确定保护对象;设立保护机构,完善保护体制;分类分 
   级保护,合理开发利用;采取封禁措施,限制人为活动等。特殊区域环 
   境保护法是指因保护、管理和建设特殊区域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它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资源法规中有关保护特殊环 
   境的内容或规定;二是保护特殊环境的专门法规。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同一般环境保护法比较而言,所具有的特 
   点是:(1))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一般都把设置保护区作为重要的法律 
   手段。我国已规定了926个自然保护区、512处自然风景名胜区、770 
   个森林公园1750多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叹2)采取的保护措施 
   更为严格,这是由特殊区域的独特价值和不可再生性决定的。对人文 
   遗迹的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其环境风貌,不准改变文物的原状;对自 
   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人进人;对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 
   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3))对特殊区域的保 
   护,往往摇要一套专门的管理机构,并建立专门的程序和制度,按照 
   保护对象的特征设立专门的标准,建立档案。这种管理与一般区域的 
   管理有明显的区别。(4〕在“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上,特殊区域环境 
   保护法尤其强调“保护”,把“保护”放在首位,这是由特殊区域自身价 
   值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所决定的。自然保护区内将保护天然的生 
   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巢中分布区域划分为核心区,禁止任何 
   单位和个人进入。 
   (三)特珠区城环境保护立法 
   美国于1872年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黄石国家公 
   园,并先后制定了(黄石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法》、(国家野生动 
   物庇护区系统管理法》、(原始风景河流法》、《联邦洞穴资源保护 
   法》等法律。.这种通过划定保护区等方法对特殊区域生态环境严加保护,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通制。我国现 
   代意义上的特殊区域环境保护始于1956年。至今为止,我国特殊 
   区域环境保护的立法主要由国务院发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年)、《森林和野生动物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 
   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和原林业部制定发布的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等法规和规章组成。另外还有《文物 
   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关于特殊区域环境 
   保护的规定。其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关于自然保护区 
   保护的规定;二是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规定;三是关于文化遗迹 
   地保护的规定。 
   二、自姑保护区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概述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 
   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 
   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 
   理的区域。它既是构成整体环境的一种环境要素,又是保护自然环境 
   的一种比较严格和有效的形式。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 
   珍贵稀有的动植物物种,保留和维持代表不同自然地带的自然生态 
   系统和地貌、景观,拯救和恢复已遭破坏而又能够恢复或更新的自然 
   生态和濒危物种。 
   划定自然保护区,对于一些特殊环境和自然资源给予特殊保护 
   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我国于1956年在广东设立第一个自然保护 
   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至1997年底,我国已建立各类自然保护 
   区926个,占国土面积的7.64%,超过了世界6%的平均水平。截至 
   2000年底增至1276个,占国土面积的12.44%。。根据《2001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截至2001年底,中国已建立不同级别、各种类型的 
   自然保护区1551个.总面积12989万公顷,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2.9%. 
   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1个,省级5'25个,市级269个,县级585个。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有三大类:(1))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区,如青海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呼中森林自然保护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自然保护区。(2))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如湖北天鹅洲白鳍豚自然保 
   护区、江西郑阳湖候鸟自然保护区。(3))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如吉 
   林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 
   目前,中国7036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物种和60%的 
   高等植物物种,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都 
   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了较好的保护。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存在 
   的突出问题是发展快、投资少,保护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立法不完 
   善等。 
   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在人类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中所起的作用 
   是不同的,并且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起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总的来 
   说,自然保护R在人类环境的保护、改善等方面起着如下的一些作 
   用:〔1))为人类保留自然环境的“本底”。使人类能够通过对改造过的 
   自然同朱受人类影响的自然之间的对比.从而了解自己的行为将会 
   产生的长期影响,为环境影响评价等提供“参照系”,便于人类建立更 
   合理、生物生产率更高的人工生态系统。(2))保护各种珍稀濒危物种 
   及其他生物物种。自然保护区是物种的天然“资料库”和“基因库”。 
   (3))为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场所。自然保护区为人类的科学研究提供 
   了完整的生态系统、众多的物种、各种自然遗迹、人文遗迹。(4))保护 
   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自然保护区大多能保留完好的生态 
   系统,森林孤盖率、植被班盖率较高,对保土蓄水、调节气候、防风固 
   沙等有一定的作用。(5))为人们的游乐、休息提供场所。不少自然保 
   护区是极好的游乐资源,它们为人类的旅游、休养、滑雪、水上运动等提供了条件。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主要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尚无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法律,但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关 
   于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立法除了一些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外,主要有国务院颁发的《自然保护 
   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环 
   境保护局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 
   法》。其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甲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 
   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 
   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 
   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 
   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2甲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制度。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 
   然保护区:(1))典型的自然保护区域、有代表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 
   及已经遭受破坏但仅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区域;(2))珍稀、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 
   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 
   学文化价值的有特殊保护意义的地质构造、冰川遗迹、岩溶、温泉、滑 
   石产地等自然历史遗迹和重要水源等;(5))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3.自然保护区的分级制度。根据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和影响 
   大小,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在国 
   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 
   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 
   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又可以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 
   4.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制度。《自然保护区条例》根据保护区内结构、功能和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把自然保护区分成三个各自具有独 
   特任务又彼此联系的功能区:(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 
   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划为核心 
   区,对该功能区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z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人. 
   也不允许进人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 
   区从事观察、调查的,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申请,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的,要经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缓 
   冲区。在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作为缓冲区,该区只准进人从事科 
   学研究观测活动。需要进人该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 
   标本采集活动的,应事先得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向管理机 
   构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3))实验区。在缓冲区外围,可以进人该区 
   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 
   等活动。在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需经过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 
   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5.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为了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国家规定 
   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其中主要的有:(1))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构,明确其职寅。要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 
   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贵自然保护区的具 
   体管理工作。(2))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经费的来源。管理自然保护区 
   所需的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 
   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a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3))禁止和限制 
   自然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除了对自然保护区不同区域特殊的保护 
   管理措施外.还有一些对自然保护区一般的保护管理措施。包括:禁 
   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 
   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 
   观、旅游项目;外国人进人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报经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等相关规定。(4))对违反规定,破坏自然保 
   护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保护区财产的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 
   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 
   机构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 
   固定生产、生活活动的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 
   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和保护区管理任务,以增 
   加经济收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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