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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

http: 时间:2012/6/2 10:09:59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267

  近日,我区出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工作意见(试行)》。该工作意见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建设项目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二是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在审批前,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其内容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同时,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同时《工作意见》(试行)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范围和标准有新规定。一是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无偿取得的不予补偿)。二是所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三是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自治区批准的安居富民、定居兴牧等民生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按实际投入予以补偿。


  2.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水利、铁路、公路、机场、油气管道、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按实际投入予以补偿,最高不超过1.5倍。


  3.其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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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矿产资源|资源储量|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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