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是递延资产
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准物权,按现行法规分为探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和采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准物权可以成为相对独立的另一种资产。初始矿业权属于国家。矿业权人在一级市场从国家有偿取得矿业权后;或国家把矿业权当作国有资本金投人企业后;或从矿业权二级市场有偿获得矿业权后;即成为企业的资产。它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可以用货币计量其价值;企业依此权利可投资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并加工为矿产品投放市场,从而获得投资收益;或通过依法转让矿业权获得收益。可见矿业权具有资产的属性,是与矿产资源有关的资产中的第二种。
一般认为,矿业权作为一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所以是一种无形资产。但是,矿业权必须依附于一个实物—定空间范围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矿产资源,所以,它与典型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等不完全一样。在西方会计制度中有递耗资产,其定义为:"购买、测量、探渊、发展等对自然资源的预付费用。当资源经挖掘、钻凿、砍伐而减少,其资产也随之按比例减少,称之为折耗费用。据此,矿业权资产显然可归入递耗资产。我国会计制度中的递延资产虽未明确包括针对白然资源的费用,但与西方会计制度中的递耗资产相比,本质同样是费用,可以类比。故我们认为,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矿业权资产归入递耗资产口
矿业权资产应计人企业资产负债表,依据其取得矿业权的资金来源的不同,或计入所有者权益,或计人负债。
矿产勘查资抖不能脱离矿业权单独转让
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实行过"储量有偿占用"和"地质勘查资料有偿使用",即"两个有偿"制度。时至今日,矿业权已经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仍有地质队试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8条的规定:"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在矿业权有偿转让之外,单独"卖资料"。这还是"两个有偿"制度的延续,而实行"两个有偿"制度时,尚未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以上规定已与现行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不相适应。
学术界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从矿产资源资产派生出来的资产,除探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和采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两种无形资产外,还有第三种无形资产—地勘成果资产。我们认为也不妥。
矿产勘查资料与矿业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只有矿业权而没有地质资料,在技术上不可能行使矿业权;只有地质资料而没有矿业权,在法律上不允许进行矿产劫查与开发。在实践中,没有矿业权的地质队试图单独转让矿区地质勘查资料,而矿业权人不愿买资料的事例不少见。因为有矿业权的企业往往宁可自己做地质勘查工作来获取必要的池质资料;甚至有这样的实例:云南一个取得了采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的小矿山企业,不愿再花钱从地质队买资料,就利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所附该矿床的、比例尺大大缩小了的、只能说是示意性的勘探线剖面图,再放大后的图件,进行了开采。没有矿业权而卖不出去的勘查资料可谓一文不值(只有学术价值)。矿床勘探报告或勘查资料不能脱离矿业权单独有偿转让,它们是该矿业权的说明书,在转让矿业权时,理应同时转让这些资料。就像电视机与使用说明书不可能分别卖一样,哪有产品与产品说明书分别有偿转让的道理。
综上所述,矿业权与矿产勘查资料密不可分地共同构成一项资产—矿业权资产。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收取由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矿业权价款而出让矿业权的同时,以及矿业权人在依法有偿转让矿业权的同时,都必须把与矿业权所涵盖的空间范围相对应的全部矿产勘查资料交给受让者。否则,于理、于法、于实情均行不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上述规定应尽快修改。
矿业权的权能不应包括琦矿产资源的收益权
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国家可以把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交给企业而保留所有权。
1988年4月1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业企业法》对多曹权的内容作如下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川和处分的权利。"
1992年7月23日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口"
1994年7月24日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对企业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均由企业自主行使。国家作为所有者行使选择经营者、收取资本收益、作出重大决策以及决定产权的变动和重组等出资者的权利。
以上法律、法规对经营权权能的规定与所有权的权能相比,都唯独少了一个对财产的收益权。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必须在经济上实现,即获得资产的收益,否则所有权岂非空话宁所以,收益权一旦转让出去,等于实际上丧失了所有权。可见,转让经营权时不能包括收益权。这是我们必须明白无误地确认的。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能转让,但国务院不可能具体行使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全部权能,必须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权利,即矿业权有偿转让给矿业权人。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二者权能当然有所不同。矿业权具有排他性,即对矿产资源的占有权;矿业权人具有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加工的权利,即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矿业权人具有转让自己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生产出来的矿产品的权利,即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由上述法律、法规对经营权的内容的规定可知,矿业权实质是对矿产资源的经营权。矿业权既然是经营权,按上述经营权的权能范围,就唯独不能具有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为保障在经济上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不能转让矿产资源的收益权。而矿业权人转让矿产品所获得的收益中显然包含矿产资源资产的收益,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必须获得,也只有国家才能获得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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