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使,该《通知》还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权利的措施。这些措施实际上是各级煤炭管理机关和煤矿企业等组织机构保障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2)煤矿企业的领导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讲解安全情况。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煤矿企业在制定企业安全规划、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时,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保障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权利。 
   (4)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煤矿职工积极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敢于同违章违纪做斗争,积极为安全生产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的职工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定期评选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监督积极分子。 
   (5)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职工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要高度重视,尽快解决;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搞打击报复的人或事要严肃处理;对职工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责任。 
   (6)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形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7)煤矿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并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通知》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具体化,虽然不是从煤矿安全监察的角度所做的规定,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确实是必要的,所以在此一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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