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为了保障和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1996年10月15日,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该《通知》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和煤矿的实际,对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做出了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十个方面: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即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及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于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于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控告权。工人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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