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开户登记、领取核销单、核销报告均应在注册地所在的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办理。
(二)“五者一致”原则
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全过程,须遵循“五者一致”的原则,即领取核销单、出口报关、收汇申报、出口收汇、出口核销应为同一企业。
(三)收支两条线原则
出口收汇核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即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严禁进行相互抵扣的结算方式.国穿汐干汇管理实行进口与出口的分别管理办法。
(四)以总价报关核销原则
进出口报关均应以合同成交总价报关,收汇须遵循以报关总价进行收汇的核销管理原则。
二、传统方式下的出口收汇核销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管局对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开户单位印鉴卡到外汇管理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管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正式使用核销单之前还需要加益出口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管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功、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管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日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管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管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管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管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管局出具“出口收二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管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管局提供有关凭证,外管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1))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管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①出口合同;②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③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④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管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第(1))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3)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管局凭第(1))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①出口货物报关单;②商业发票;③汇票副本;④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外管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管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山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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