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的有效要件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重要步骤。那么,什么样的要约才是一项有效要约呢?根据各国法律规则、司法实践以及《公约》的有关规定,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有以下要件:
 (1)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要约必须指明本要约的针对对象.也就是可以对该要约作出承诺的人,即要约人在要约中指明收受该项要约的公司、企业或个人,而不能是抽象的范围,比如面向整个社会。当然,该要约提出的最低要求。在外贸实践中,尽管状律对要约的要求很低,但要约人总是力求将要约的内容书写详尽,以便受约人及时准确了解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条件,
 迅速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也避免在以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3)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才能生效。要约人只有在知道这种要习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承诺。因此订立合同的这一意思表示必须被受约人所知晓。所以如果要约是通过信件或电报而发出的,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遗失,则该要约无效。因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约人时才生效.的就可以。
 如果该愿意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是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则该意思表示便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根据《公约》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一项要约。”要约邀诸是邀请别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最终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比如商家在电视上刊登的广告便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特点是为了满足要约人与特定人订约的需要。要约人发出订约的意思表示,并不意味着他愿意和看到要约的任何人订立合同,他只希望与特定的、他认为理想的伙伴订立合同。只有当盯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传递给特定的对象时,他的这个愿望才能实现。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休。所谓明确就是要约的意思表示清楚、确定,使受约人能够明白要约人的真实含义。所谓具体是指要约一般要具有合同的主要条款,比如商品的名称、品质、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期以及付款方式等.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便于成交,如果要约的内容不明确、不肯定,受约人就无法据其作出是否承诺的判断。
 《公约》对明确、具体的要求有三点:一是写明商品品名.二是写明价格,或者写明确定价格的方法,兰是写明数徽,或者确定数量的方法。这是《公约》对要约提出的最低要求。在外贸实践中,尽管状律对要约的要求很低,但要约人总是力求将要约的内容书写详尽,以便受约人及时准确了解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条件,迅速作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也避免在以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3)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才能生效。要约人只有在知道这种要习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决定是否承诺。因此订立合同的这一意思表示必须被受约人所知晓。所以如果要约是通过信件或电报而发出的,因邮局、电报局的原因遗失,则该要约无效。因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约人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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