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的界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矿产资源作为一种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我们知道财产和资产是不同的,只有成为生产要素投人社会生产或流通领域(或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才是资产.过去我们常说的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实质是指对可以有偿出让或转让,在矿业权市场上流通和交易的探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采BB贝博艾弗森官方网站,这种无形资产经济价值的评估;而不是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财富(实体物质〕的评估,其价值量是由矿产资源自然有用性、稀缺性和所处区位等创造的,通常被认为是矿产资源实体物质经开发利用后的超额利润。
根据以上所述,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和矿业权评估,虽然都是以矿产资源资产为对象(依托),评估方法也相似,但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1.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是一种有形资产价值的评估,而矿业权价值评估是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
2.两者产权(即货币化的所有权)性质不同、评估的目的不同。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主要目的,是要将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在宏观上进行调控。而矿业权价值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矿业权交易。
3.两者评估的主体不同。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是国家为了建立完整的经济核算体系要求进行的。而矿业权评估则是投资者要求进行的,因此两者的评估费用也是由不同主体负担。
4.两者评估的内容不同。评估方法尽管相似.但扣除部分正好相反,如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因其本身就属于矿产资源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矿产资源资产评估时不能将其作为成本扣除。相反,地勘投入因不是矿产资源本身价值就该扣除。但在矿业权评估时则恰好相反,前者应该扣除,后者就不应扣除。此外.矿业权价值中还应包括登记费和其他生产前期投入费用等。
5.两者收益的处置方式不同.资源性资产无从收益,而矿业权转让中有收益,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按税收政策参与收益分配。
总之,矿产资源永远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财富,是经过资本和劳动投入后发现的,因此,尽管也具有价值,但绝对不能进入市场,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这是和矿业权概念迥然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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