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租理论
社会生产力是由客体要素〔生产资料)和主体要素(劳动力)构成,客体要素可分为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它的源泉是自然资源主体要素的源泉是人口资源。威廉配第说过:“劳动(指人口资源)是财富之父,土地〔指一切自然资源)是财富之母。”可见,劳动和自然资源是财富的源泉,当然它们也是社会生产力的源泉。
自然资源是生产力的源泉,它是作为生产财富的内容而存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在资源产品的生产关系中,首先是在经济上的表现,其次是在所有权上的表现。马克思曾经指出:“地租是为了取得使用自然力(或占有单纯自然产品)的权利,而付给过些自然力〔或单纯自然产品)的所有者的价格。”也就是说,所有权是通过地租来体现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矿产资源所有权由代表全民的国家所掌握,相当于土地所有权的地租,特称之为矿山地租,应该成为国家财助的重要收入,而矿产资源的使用权则应该授予投资者。也就是说矿产资源使用者应向国家交费,该费用数额就是矿产资源的价格,即矿山地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有财产所有者才有权取得财产收益。因此,只有矿产资源所有者才有权收取矿产资源资产的收益。上述的矿山地租,其性质当属资产收益,应归国家所有,我们反对矿产资源私人所有。是指矿山地租被私人占有或无偿使用,而不是反对矿山地租本身;否则由矿产资源丰度和区位带来的收益,未能通过税收作为国家收入,却为占有优等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或私人所有,实不合理!
首先,从商品价值(c+v+rn)的构成进行分析其中,c是生产力的客体要素,是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
v是生产力的主体要素,是补伴苗动力的再生产费用,
m是社会剩余价值,表现为利润部分口
下面重点谈谈社会剩余价值问题:
在再生产中,每单位资金都应从社会剩余价值总额中分配一个相应的份额(等量资金取得等比例的利润〕.这就是平均利润部分。而超额利润部分是生产资料在生产力中所起作用的表现,是按资源分配的结果。后者应视为地租,归国家所有。
在矿业生产中,由于地球上人口不断剧增,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致使矿产品的供应量落后于社会需求量,从而使劣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必要,因此,投入劣等矿产资源的劳动也就应该得到补偿,也就是说开发利用劣等矿产资源也要实现平均利润。那么开发利用较优矿产资源就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即等量矿产资源等量投资就会生产出较高的产品,若按相同价值出售,就会比劣等矿产资源经营者取得较多的利润,即为超额利润〔当然不是全部〕。更优的矿产资源,有更高等级的生产力,便会取得更多的超额利润。这种依靠同类性质的自然生产要素,而矿产资源优劣不同级差所取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的超差利润,就是资源级差生产力在市场经济关系上的表现。称为级差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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