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尚无专门性的政策性法规,矿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其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规定,大都在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条文中作了规定。现就与矿山环境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另外,各产业部门也相应制定了与矿山环境管理有关的政策性法规,如:冶金部门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的通知》、(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冶金环保折标考核实施办法》《冶金企业环保没计若干规定》、(冶金企事业单位环保职责规定《钢铁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纠纷范围暂行规定》等;建材部门制定的《建筑材料工业环境保护上作条例》;核工业部门制定的《矿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袖水冶厂尾矿库安全没计规定》《铀尾矿库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千规定》、《化学工亚资源踪合利用实施细则》、《化学工业环境监测工作规定》等。
此外,在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中,有些条文与矿山环境保护有关。如《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湖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云南省城乡集体个体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湖南省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的则是专门为矿山而制定的规定,如广东省人民政府1969年顺布的《关于整顿现有采石场,加强采石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该省清远甫政府颁布的《清远市加强稀上开采管理的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1982年颁布的《湖北省云应地区盐矿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经云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集休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1994年经吉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省集体所有出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镇雄具制定的《镇雄县硫磺生产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毕节地区出台的《毕节地区炼硫行业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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