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货市场产生的最初原因主要是为了满足套期保值者稳定生产经营收益、转移和回避价格风险的需要,由此构成了期货市场的宏观经济功能之一。但是,如果期货市场上只有套期保值者而没有投机者,那么,保值者所要求转移掉的价格风险便会由于没有实际承担者而不能实现。也就是说,投机行为是套期保值业务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投机者是期货市场顺畅运作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意义上,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是期货市场运作的两大主体,正是这两大主体的共同促进和协调运作,才维系了期货市场的存在和发展,投机与保值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作为期货市场的两大主体要素之一,期货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承担了价格风险。投机者提供了套期保值者所需要的风险资金,他们通过用投机资本参与买卖期货合约而承担了套期保值者所力图回避和转移的价格风险,从而使套期保值成为可能,也使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成为可能。
 第二,增加了期货交易机会和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在有投机者参与期货市场运行的情况下,由于投机者会频繁地建立部位、不断对冲所持合约,从而必然会增加期货交易的机会和交易数量,这在总体上便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使期货市场具有了绵绵不断的活力。这一方面能够便于套期保值交易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能减缓由于交易者参与数量的变化所引起的市场价格波动。
 第三,促进相关市场调节,保持价格体系的稳定。一般来说,期货市场上的各种上市品种的商品价格与非期货商品价格之间,具有着高度相关性。投机者参与期货交易,必然可以促进相关市场和相关商品的调节,有利于改善不同地区之间价格差别的不合理性,有利于改变商品在不同时期的供求结构,使商品价格趋于合理,并且朝着有利于调整某一商品对相关商品的价格比值,使其更加趋于合理化,从而可以有效地保持市场价格体系的稳定。
 第四,促使期货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水平。通常,投机者为了赚取价差利润,总是在价格较低时买进期货合约,从而造成合约需求的增加并推动期货价格上涨,这时,投机者便会选取适当时机抛出合约,从而使期货合约的供给增加并形成期货价格的下降,这在客观上平抑了期货价格。投机者的这种交易特点从长期角度来看,会促使期货价格趋于稳定,从而形成较为合理的价格水平。
 尽管投机者在期货市场运行中具有着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投机行为在任何时候都有着高逐性特点,从而存在着控制和操纵市场价格的可能,所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对于包括投机者在内的所有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人市"行为,都要有严格的资格限定。
 在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中的第六章中对进人期货市场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资格进行了如下规定:客户应当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客户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与进行期货交易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或者其他财产,能够承担期货交易风险;有固定的住所。单位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应当向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必须使用自己的名义,并应当与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签订书面期货交易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开户手续,交存保证金。客户应当承担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根据合同的委托,执行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产生的贵任和风险。客户有权向其委托的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索取原始交易凭证,了解、查询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的资信和经营状况、委托交易品种的有关信息、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和可能影响客户作出交易决定的其他信息。客户有权向期货交易所反映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兼营机构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并有权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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