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适用于矿业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土地可以付“地租,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中土地不会耗竭、消失,一且不使用了,可以原物奉还。而矿业对矿产资源的使用目的是要开采,在开采中,矿产资源不断消耗,一旦开采完了,无从归还。据此,矿产资源不能出租,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不适用于矿业。马克思指出,“在一定期限内(例如每年)按契约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个货币额(和货币资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样》。这个货币额,不管是为耕地、建筑地段、矿山、渔场、森林等等支付,统称为地租。”代资本论》,第三卷,第697页,可见,向矿山所有者也要支付一个货币额,也称为地租,而且,“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资本论》,第三卷.第873页)。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应该用于矿业。其实,房屋、设备在使用中也会不断损耗,最终会失去使用价值、报废,虽然其实物形态没有消失,但已没有收回的价值。这与矿产资源不断消耗,直至开采完了,无从收回,其结果是一样的。房屋、设备可以出租,矿产资源也应可以出租。马克思指出:“地租是为了取得使用自然力或者(通过使用劳动)占有单纯自然产品的权利而付给这些自然力或单纯自然产品的所有者的价格。”(《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6卷11,第273页开采矿产资源就是“(通过使用劳动》占有单纯自然产品”,当然应向其所有者—国家付给“地租”。即便对矿业不宜用“租”字,也可将付给矿产资源所有者的价格不称为“地租”或“矿山地租”,例如,称之为“矿利”。但马克思主义的地租理论仍适用于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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