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钨、锡、汞、锑矿产地质勘查规范(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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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了解矿石伴生的有益和有害组分。 a)  取样:样品的组合要依据伴生元素的分布规律,按工程、分矿体、矿石类型从基本分析样的副样中提取,按基本分析样品长度的比例进行组合。 b)  分析项目:根据光谱全分析和化学全分析结果,结合矿床地质特点,对有实际意义的伴生组分(有益的和有害的)均应列为组合分析项目。 6.5.4  矿石化学全分析样品 为全面查定矿石中元素的种类含量,应在光谱全分析与岩矿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矿石化学全分析。 取样样品可利用组合样,或专门采取有代表性的样品,不同类型的矿石应分别分析1件~2件,以确定矿石的性质和特点。 6.5.5  物相分析样品 用于研究矿石中有用、有害组分在不同物相(或矿物)中的分配值、分配率。 a)  取样:样品可在基本分析样的副样中抽取,或用组合样品,为防止样品氧化必须及时进行,也可专门采取物相分析样品。 b)  分析项目:矿化主元素的全含量、硫化态、氧化态、硅酸态(锡)、硫盐态(锑)、自然态(汞)等相态含量。 6.5.6  单矿物分析 主要查明贵金属、稀散元素或稀有金属的赋存状态、分布规律、含量及其与主元素的关系,为选冶流程提供依据。 a)  取样:样品一般采自富矿体,在实验室内用各种机械分选方法获得;用作计算矿产资源/储量时,应按工程或按块段采集。一般送样质量为2 g~20 g。 b)  分析项目:根据不同矿床、矿石矿物和查定目的确定。 6.5.7  样品加工 分析样品的制备必须严格按照切乔特公式进行缩分: Q=Kd2 式中: Q——缩分后所取得的最小可靠质量(g); K——缩分系数; d——样品碾碎后最大颗粒的直径(mm)。 K值的大小一般采用经验值。钨矿一般采用0.2~0.3;锡矿一般用0.2,组分很不均匀时用0.3~0.5;锑矿一般采用0.2~0.3,若伴有贵金属组分,K值用0.4;汞矿一般采用0.2,组分很不均匀时,采用0.3~0.5。若遇新类型矿床,必要时,应进行K值试验。 在样品加工过程中,要求损失率不大于5%,每次缩分误差应小于3%,加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防混染。 样品缩分后,除满足基本分析、组合分析和全分析需要外,还需保留一定数量的副样。一般副样质量为300 g~400 g。 6.5.8  化学分析质量 6.5.8.1  承担单位 样品测试必须由获得国家或省级资质和计量认证三级以上的测试单位承担。 6.5.8.2  内部质量检查 基本分析、组合分析、物相分析结果应分批、分期做内部检查分析,内检样由按原分析样品总数的10%在副样中抽取,编密码送原分析室进行分析。 6.5.8.3  外部质量检查 外检样品由原实验室从正样中按原分析样品总数的5%抽取,当矿床样品总数量较少时,外检样比例要视情况适当提高(一般不得少于30个)。 6.5.8.4  内、外检样品分析结果误差处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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