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悉,河南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一系列细化规定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设定标准,一旦出现事故将按规定先行问责。 
   根据规定,今后,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将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意见》还规定,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一次死亡人数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0-49人,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免职;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 
   一次死亡50人以上,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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