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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区 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 点”)项目复垦区验收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关 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 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 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 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 垦区(以下简称“复垦区”)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复垦区验收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 2、经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 及《复垦设计方案》。 (二)参照依据 1、《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2、《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1 年最新版);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项目预算定额 - 3 - 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 5、《关于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审计工作的若干意 见》(赣财建〔2012〕257 号) 6、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 复垦区验收分为县级初验、市级验收和省级复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 资源局负责复垦区的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复垦区的验收结 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复垦区复垦完成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 复垦区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国土 资源局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 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邀请国土、农业、 林业、环保、财务、工程、水利等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依据设 计方案的要求,逐个地块验收复垦地块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 同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认定。验收 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专项报告验收结 果,并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第五条 复垦区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垦区内的地块位置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文件 一致; (二)已完成实施方案中各项建设内容,涉及拆迁的,其拆 - 4 - 迁补偿工作到位; (三)已完成复垦项目测量以及新增耕地质量评定工作; (四)已完成复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书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报告; (五)土地权属明晰,界线清楚,无争议; (六)复垦后新增耕地落实耕种主体;有水利等设施工程的, 落实管护单位; (七)复垦区资料齐全,整理归档,管理规范,并有项目实 施前中后同一参照物的对比影像资料。
第六条 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复垦区实施方案及批复; (三)复垦区实施前、后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不小于1:2000 比例尺),验收勘测定界报告由省厅直属单位出具; (四)竣工图、工程量复核报告; (五)新增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含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土壤质 量检验报告,其中应包括主要矿种对农作物种植有毒有害物质的 检测内容和相关结论; (六)地籍变更材料。包括矢量数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和 土地开发整理统计台帐; (七)复垦区各地块土地权属调整资料。经公告和县级以上 - 5 - 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复垦前后土地权属和现状 图、复垦前后土地权属和现状调查表、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土 地复垦权属调整报告; (八)项目招投标、监理资料及各类合同; (九)预算下达和调整文件、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 及其审计报告; (十)复垦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十一)新增耕地耕作协议、工程管护协议、拆迁补偿材料、 群众满意度调查问卷材料等其他资料。
第七条 复垦区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复垦区规划实施情况 1、复垦区地块位置和范围:与依法批准的实施方案确定的 地块位置和范围是否一致; 2、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复垦区新增耕地面积、类型等; 地块坡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设施等质量指标是否达 到设计要求; 3、复垦为其它农用地的面积、类型等; 4、工程招投标及监理情况; 5、主要工程任务完成及质量情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 计确定的工程量差异情况,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复垦区管护措施:新增耕地的耕作主体及相关工程的管 - 6 - 护主体等有关情况; 7、复垦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效果及地质灾害隐患消除 情况。 (二)土地权属落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线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 合法,无争议。 (三)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及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档案管理情况 重点是复垦区申报、规划设计、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 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到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 复垦区验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踏 勘、访问群众、验收组质询、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专家组根据 验收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九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复垦区 实施情况出具专项验收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依据、方法及步骤; (二)复垦区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耕地)的位 置、范围、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 (三)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 7 - (四)拆迁补偿情况、土地权属调整、地籍预变更情况; (五)制度落实、档案管理情况; (六)复垦区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七)整改的情况及效果评价; (八)专家组验收意见及名单; (九)验收结论。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专家,在 查阅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对项目区验收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同时逐一对复垦地块的面积和质量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复垦区复核内容: 1、主要审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验收资料的完整性、 合法性和真实性; 2、查看复垦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3、实地核查复垦区验收情况的真实性,主要包括复垦地块 的平整情况、土地复垦情况,以及复垦位置、范围及面积,新增 农用地(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落实耕作主体及耕作情况以及土 地权属调整情况。
第十二条 复核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确认文件,并 申请国土资源部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挂钩指标。县(市、区) 国土资源局应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确认文件,依法办理相关手 续。 - 8 - 复核不合格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限期整改意见,设区市 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全面整改,并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验收合 格的,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整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复查组 对存在问题的地块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按程序予以确认。整改 复验仍不合格的,扣减试点所在地当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挂 钩指标,并取消申请试点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按备案要 求进行在线备案,并对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有关技术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与相关要求进 行作业,如发现在实地测量,规划、方案、设计与预算编制,项 目实施,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予以 通报并暂停该单位从事国土资源领域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按有 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对验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专家组及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验收过程 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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