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矿用产品进行强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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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在我国国有重点煤矿中,高沼气(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占矿井总数的47%,具有潜在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矿井总数的86%,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占矿井总数的55%,且矿山压力大、水患严重。在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沼气矿井,42%具有爆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倾向。由于煤炭生产环境及条件恶劣,受到水、火、瓦斯、煤尘、矿压五大危害的威胁,加上井下许多电气设备常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也远不及地面,其故障与事故率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在煤矿事故中,由电气设备引起的占了近50%以上,其中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是由电气引起的,瓦斯与煤尘爆炸事故60%以上是由爆破器材引起的。因此煤矿用电气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煤矿用的爆破器材要稳定性好,使用过程中不得引起瓦斯与煤尘爆炸及形成有害烟雾;煤矿用的风筒、输送带、电缆必须具有阻燃及抗静电性能;此外,支护、通风、照明、采煤、掘进、运输、监测监控、排水、动力系统、安全仪表、防护、救灾抢险等所用设备,必须安全可靠。故而对矿用产品实行强制管理,是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矿井,有效防止因电气设备引起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煤矿作业场所的特殊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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