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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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修订《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和《对<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备案审查意见》(浙府法备〔2018〕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关于全面推进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测〔2018〕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一、《实施意见》制文依据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修改为“根据《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二、《实施意见》全文中“联合测绘”修改为综合测绘。 三、《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一)点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联合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由承担‘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适时实施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修改为“自2018年10月1日起,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综合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由承担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适时实施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探索建立注册测绘师监理制度,对综合测绘成果质量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理”。 四、《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五)点中“‘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备案”修改为“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测绘项目报送”。 五、删除《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五)点中“注册测绘师签字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暂停该注册测绘师执业半年,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 六、《实施意见》中的“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改(管)办”修改为“改革办(跑改办)”,“测绘与地理信息、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建设、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等部门”均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人防等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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