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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给出煤矿复产复建基本条件

http: 时间:2016/2/26 11:08:5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次数:2032
  为规范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近日发布《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提出,煤矿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并且矿井月煤炭产量不能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
  山西省境内的煤矿在复产复建验收时,不得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其中,对于存在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情形的,将视作“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不予复产复建验收。
  对于煤矿企业在复工复建前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等重大事故隐患,亦将不得复产复建。
  此外,为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水害严重矿井和瓦斯突出矿井煤炭产量。
  所有生产矿井按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
  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不高于登记公告能力的80%组织生产。
  带压开采矿井在带压区域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突出煤层只能保留一个回采工作面。因减少回采工作面而造成生产能力下降低于公告能力80%的,按实际核减后能力组织生产。
  对于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及以上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超公告生产能力80%的生产计划及相关指标;对其他生产矿井不得下达超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指标。如发现有超过规定能力下达计划或组织生产的煤矿,将按“超能力生产”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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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山西省|给出|煤矿复产复建|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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